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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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背景污点证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在提供证言时涉及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需要对其作出惩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污点证人可能拥有关键性证言,但由于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即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予追究其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这一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被认为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中国,目前尚未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污点证人的法律保护措施也存在较大的不足,这可能对证据收集和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和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必要性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使犯罪分子和不法分子被依法严惩。

由于污点证人拥有重要的证言,一旦能够有效利用这一证言,对犯罪分子进行罚款、监禁、没收财产或判处死刑等惩罚措施,将对社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

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可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

由于污点证人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得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时候,建立豁免制度将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保密,保证证言不会对污点证人造成法律后果,从而鼓励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证言,使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明确法律责任和保护证人权益在确认污点证人的证言有效性时,我们必须明确污点证人对自身行为造成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明确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从而保护证人的权益。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不足之处容易引发滥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容易引发滥用,使得被免除违法或过错行为责任的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虚假证言,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对司法公正性造成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权衡机制,限制滥用并保障证人的权益。

实施难度大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并不容易,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从而使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得到明确。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端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并得以推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建构上,既要体现国际司法准则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在对比较法视野内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刑事证据在获取与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尴尬:物证鉴定等鉴定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然而,即便是在获取言辞证据时,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如在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要求下,公安、检察机关传统的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

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这与规范司法是相去甚远的。

所以,在有效打击犯罪与刑事司法法治的双重要求下,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作出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一、污点证人豁免概述所谓污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具有某种犯罪嫌疑,经司法机关指定,赋予其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而被强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证人,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

而污点证人豁免则是指为了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而放弃对其追诉或在对污点证人追诉的诉讼中放弃对其提供的证言的使用的制度。

从性质上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应当是定罪上的豁免而非量刑上的折扣,①是一种实体认定上的豁免,具体包括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情况。

当前,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英国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发源地,与此相适应,为实现刑罚权而限制上述特权的证人豁免制度亦最早发端于英国。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出现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雏形案例,即1806年英国上议院弹劾海军司库麦威尔(melville)勋爵一案。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 维护社会的正义, 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 在我 国应加快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污 点证人 作 证豁 免 制度 的步伐 。
关键 词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作证 豁 免
初 步建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 .1 10 .5 220 )80 50
证豁 免制度 作 为一项 刑事 司 法处 置措 施 , 欧美 国际的司 法实 践 方 利 用 自己的证言来 证 明 自己的罪 行 , 作证 时就 会有 意 的对 证 在 在
中应 用较 多, 我 国也不 乏这 样 的案例 , 在 那么 , 国究竟应 该 怎样 我 言有所 保 留或 作伪证 , 宁愿 冒伪 证罪 或藐 视法 庭罪 的风 险也不 愿 建构 我 国的污 点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对 于这 个 问题 , 我们 不 能不 意 如 实 作证 。而且 证据 使用 豁 免 中要 求控 方 证 明 自己追 诉被 豁
二、 污点 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的现 实性 分析 或 者 在起 诉 后 法 院可能 作 出证 据不 足 的无 罪 判 决 。为 了避免 这
种 情 形 的 出现 , 国家才 选择 给 予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免 。 对于 国家 而
随着 法制建 设 的不 断深 入 , 我 国建立污 点证人 豁免 制度 是 言 , 实 是 以丧 失一小 部分 刑 罚权 换取 大 部分 刑 罚权 的实现 , 在 其 同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试从两 个方面对 其现 实性 进行分 析 。 我 时还 可 以通 过 污点 证人 作 证 的威慑 作 用达 到 减 少共 同犯 罪和 对 要罪 行较 轻 的被告人 或知 情人 愿意 与 国家合 作 , 国家就 应 当鼓 励 在 只 我认 为 , 一方 面应 从 司法 机关 的角度进 行 分析 , 利 于节 省 行 性 犯罪 如 受贿 的 目的 因此 , 共 同犯罪 和 对行 性犯 罪 中, 有 司法 资源 , 现司 法资 源 的合 理配 置 , 高 司 明程度 。 目前我 国 实 提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律方 面的 限制 , 如在 无罪 推定 这 刑 事 司法原 则 的要 求 下, 公安 、 检察机 关传 统 的取证手 段受 到 了一些 限制 。 j - . 对越 来越 多 的 是面 有组织 犯罪 、 赂 犯罪的 复杂 形势 , { 贿 H 于破 案、 指控 的急 切心理 , 侦 查、 检控 机关 刑讯逼 供 、 力 取证也 在一 定程度 上滋 长 , 与规 范 暴 这 司法足 相去 甚远 的。所 以 , 有效 打击犯 罪与刑 事 司法法 治的双 在 重要 求 下, 刑事 诉讼立 法有 必要作 出一些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以缓解 两者 之 间的矛盾 。 污点证 人豁 免概述 所 谓污 点证 人是 指 了解 案件 情况 并具 有某种 犯罪 嫌疑 ,经司 法 机关 指定 , 赋予其 作证 的刑事 责任豁 免 , 而被强 制作 为公共 利益 代 表 的证人 ,提供 证据证 明犯 罪事 实 的人 。而 污 点证人豁 免 则足 指 为 了获 得污 点证人 的证 言而放 弃对其 追 诉或 在对 污点 证人追 诉 的 诉讼 中放弃 对其 提供 的证言 的使 用的制 度 。从性 质 上分析 ,污 点 证人豁 免应 当是定 罪上 的豁 免 而非 量 刑上 的折扣 , 是一 种实 ① 体 认定上 的豁 免 , 体包括 罪行 豁免和 证据 使用 豁免 两种 情况 。 具 当前 ,法治发 达 国家普遍 对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 国是 反对强 迫 自证其罪 特权 的发源 地 , 英 与此 相适 应 , 实现 为 刑 罚权 而 限制上述 特权 的证 人豁免 制度 亦最 早发 端于 英 。早在 1 9世纪 初 , 国就 出现 _ 人作 证豁 免制度 雏形 案例 , 10 英 『 证 即 86年 英 围上 议院 弹劾海 军司 库麦威 尔 ( ll ) 爵 案 。② 2 世 纪 Me ie 勋 vl O 后期 , 国 出现 r限制 沉默权 的呼 声 , 英 一些 成文 法规 定检拧 方可 以 通过 强制 的方 法获得 证词 , 为 了抵 消该种 强制 给沉 默权 带来 的 但 冲击 , 同时 又规定 , 因强制 方法 获得 的证词 在随 后的刑 事诉讼 中 得 作 为不利 于陈述 人 的证 , ‘ 定实 质上 即为证 人豁免 制度 。 这一 规 美 国是 污 点证人豁 免制 度发 展得 最为完 备 的围家 ,该制度 频 繁适 用 于贿 赂犯 罪 。美 国联 邦立 法在证 人豁 免 问题上 ,经历 了从绝 对 的 反对强 迫 证人 作 出归罪性 证 言剑 以免 受起 诉来换 取被 迫的证 言 ( 行豁免 ) 最后 到现 行 的可 以强 迫证人 作证 . 罪 , 但是 仪承 诺在 以后 的起 诉 中 使用 该 证言来 反对 该 证人 ( 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免 ) 使 的过 程 。 拿 大 加 是唯 …将 作证豁 免制 度上 升到 宪法 的同家 。加拿 人 l8 年 《 9 2 权利 与 自f宪章》 l 条规 定: 任何 程序 中作证 的证人 , l = I I 第 3 ” 在 有权 使任 何 有 罪证据 不 在任 何其他 程序 中被用 作证 明其 犯罪 的证据 ,凶作伪 证而 受到指控 或提 供相 互矛 盾 的证据 时除外 。” 9 5 《 】 8 年 证据 法》 第 5 第 2 规定 ,如果证 人被 强迫 嘲答 问题 ,其 川答亦 不得 在 条 款 ” 此后 的任 何刑 事审判 或其他 刑事程 序 巾波使 用或采 纳为 于其 不利 的证据 , 非他被 控 在此作 证 中犯 有伪 证罪 ” 除 。可见 , 拿 大实 行 加 的是 典型 的证据使 用豁 免 。 为在英 美法 系 凼家 的一项 普通 制度 , 作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却并 来被广 泛接 受,德 国大概 是火 陆法 系 唯 一住 立 法上 明确 规定 了作证 豁免 制度 的 困家 。此 外 , 人 陆法 系的德 在 国, 同样对 该 制度作 了相应 的规 定 , 是通过 榆察 官的 起诉来 豁 其 免 罪行 的” 正式 豁免 ” 非 制度 。 污点 证人豁 免制度 在 世界范 用 内的普遮 确 有 着深 刻 的理 沦 基础 , 要表现 在 以下J 个方面 : 主 L 1 法前提 : . 立 不被 强 迫 自 其 罪 证 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存 的前提 不受强 迫 白汪其罪 的 立法 规定 , 若无 此司法原 则或规 定. 便 存在所 谓 的污 点证人豁 免制度 。 不 受强 迫 自证 其罪权 是指任 何 人都享 仃 被 强迫提 供证 据证 明 自 己有 罪 的权利 。 一 这 权利 起源 于英 国, 目前 已经 被绝 大 多数 崮家 的 刑事法 律甚 至宪法 所确定 , 为 州际社会所 公认 的被近 诉者 的一项 成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其完善 ” 阶段性成果之一 。
作者 简介 : 郭
恒( 1 9 8 1一) , 男, 山西榆次人 , 法学硕士 , 太原理工 大学 政法学院讲师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学 、 证据法学 ;
张榕麟 ( 1 9 8 2一) , 女, 湖南常德人 , 法学硕士 , 山西 省太 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法官 。
二、 我 国引入 “ 污点 证 人”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多 数犯 罪嫌 疑人 在 被 抓 获之 后 , 除 了供 述 已经 被 侦 查 机关 掌握 的罪 行 之 外 , 不 会 再 交 代其 他 犯 罪 行 为 和 供述 其 他 犯 罪 嫌 疑 人 , 案 件 的 侦 破 将 陷入 困 境 。 如 果运 用 “ 污点证 人 ”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度 , 在 降低 司
[ 摘
要] 我 国法律尚未规定“ 污点证人 ” 刑 事责任 豁免 制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实施后 , 构 建该 制度 势在 必行。
这 对 于 应 对 侦 查 实践 中 出现 的新 问题 , 规 范 司 法机 关 的取 证 手 段 , 消 除 污 点 证 人 的后 顾 之 忧 , 鼓 励 其 如 实作 证 非 常
有 隐秘 性 , 如果 不是亲 自参 与 , 很难掌握 关键 的证 据 。 我 国法 律 尚未 规 定 “ 污点证人 ”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度 , 也 就 是说 , 作 为 同 案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出来 指 正 的 同时 , 也会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出于 自保 的原 因 ,
或 因此 而取 得对 其不 利 的证据 材料 不被 采用 的一 种
刑 事 司法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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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有证 人站 出来进 行 指证 , 则对 韩 永 万等 人定 下 的 罪名也 许会更 多 。因为在 毒品案件 当 中 , 定 罪量 刑 的 依据是 涉案毒 品 的数 额 、 次数 , 而 毒 品 案件 往往 都 具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作者:冯蒋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

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

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

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刑事豁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者简介: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44-02一、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就是参与了该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充当公诉方的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以达到自我减免刑罚的人。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使用是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存在的。

所以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较轻的罪行,如果是极其严重的罪犯则违反了此项制度的初衷,不能予以豁免。

污点证人制度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被迫舍弃较小的利益。

豍2.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未被司法机关获悉或尚未处理完毕之罪,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如果此罪已被处理完毕,则豁免毫无实际意义。

3.证人没有作伪证的行为,如果存在作伪证,则豁免权消失。

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能够追求客观事实,而在于怎样才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豎如果污点证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就失去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为处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那么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

污点证人在该制度下享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即证人在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情况下,如果被司法机关传唤作证,其在作证的过程中,对于作证内容可能会涉及的本人罪责应当予以豁免。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评析与构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评析与构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4 款规定 : 对提供实质性配合的被告人的保 护 , 当变通适 应 用《 公约》 中保护证人 、 鉴定人 和被 害人 的有关规 定。第 5 款规定 : 提供实质性 配合 的被告 人可享有另一缔约国提供 的减轻处罚和不予起诉的待遇。
( ) 二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辩诉 交易制度的异 同
去 了审判 中的证 明责任同时减少 了败诉风 险 ;就辩 方而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者免 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 与 国家追诉机关 合作 , 作为控方 证人 , 指证其他犯 罪人犯 罪事实的人。” 为一种特 殊的证人 , 【 l 怍 污点证人与一般证 人 的区别在于 : 污点证人的行为 已经具备刑法规定 的犯罪
社会 的政 治难题 。腐败犯罪具有复杂性 、 隐蔽性和调查取 证难 等特点 , 为有效 打击和惩 治腐 败犯 罪 ,联合国反腐败 《 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 3 条“ ( : 《 ) 7 与执法机关 的合作 ” 规 定 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本 文以《 公约》 为视角 , 对污 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较深入评析 和探讨 , 出构建 并提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制度 的具体 建议。 【 关键词 】污点证人 ; 作证豁免 ; 辩诉交易; 腐败犯罪
【 中冒分类号 l D 1. 【 951 文献标识码 】 A 【 3 文章编号 】】o- D62 1)20 8- 2 0933(O 11-000 -
上世纪 8 年代 以来 ,腐败犯 罪已成为困扰当代国际 0
【 作者简介 】 马宜生(9 3 )女 , 16 一 , 天津人 ,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副教授 ; 研究方向 : 刑法学 。

8 ・ 0
言, 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 了犯罪指控。其 四 ,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全文如下:2007 年1 月18 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

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

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浅析污点证人在我国大陆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的构想

浅析污点证人在我国大陆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的构想
机 制。
关键 词:污点证人 ;豁免 罪行 ;刑事豁免
引言
Hale Waihona Puke 污 点 证人 指 的 是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当 中 的 刑 事 豁 免 制 度 又 被 称 之 为 “ 污 点 证 人 ” 我 国大 陆 关 于作 证 方 式 或 污 点 证 人 豁 免 制 度 ,一 般 情 况 下 我们 国家 强制机关 主要为为了能够尽快的侦破案件想从而想尽 快的取得 某些重要 的证 据或者是比较重大案件以及影响恶劣案件 的的证据 ,为 了 能 够尽 快的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的罪行 ,从而保证诉讼 的高效性 。这 种 制 度通常我国大陆会用在取证 困难 的有组织 性 的犯 罪、贪污贿 赂犯罪 、 恶性 的共 同犯 罪等等一些犯罪中 ,为了能够尽快的分化瓦解犯 罪人打破 他们之 间的利 益关系 ,从他们内部攻破他们的最后一道心里 防线 ,在 司 法 实践 当 中 具 有 很 高 的 实 际 价 值 。 污 点 证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 度 概 述 大陆法系规定的 “ 污点证人 ” 指的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 除 自己本 身的刑事责任 ,与国家强制机关如法院检察 院合作 ,作为控 方 证 人从而进行指控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入 。一般证人 污点证人 的不同 之处 ,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 得被迫 自证 其 罪的原则 ,被告人其实并没有义务 向强制机关提供可 能陷 自己于不 利 的境地 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但是司法实践 中为 了的公共利 益 ,国家作 出 明 确 的 承 诺 ,放 弃 对 污 点 证 人 的 某 些 追 诉 。 因此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污 点 证 人 制 度 在 许 多 国家 和 地 区 中都 常 用 这 一 个 制 度 , 比如 我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的刑事诉讼 中都得到运用 ,香港为 了打击黑社会和其他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 但 是我国大陆也 有很 多关于 “ 污点证 人 ”作 证 的司法实 践 ,比如 2 0 0 6年 云南跨 国大毒枭韩永万案这是一起非常成功打击跨 国贩毒制毒的 重大刑事案件 ,韩永万案可 以说是从案件 的侦破 到一直 到最后得 到公正 的审判 ,本案经历 了国际之阿金 的警务合作 、有关牵 涉的证据交换 ,以 及污点讧 人提供的证人证 言等多个 环节 ,相 比其他 重大 的刑事案 而言 , 本案采用普遍管辖权 的适用及对 于 “ 污点证人 ”的采信方式方法 的问题 成为韩永万案顺利 侦破 以及得 以速度 审理 终 结的 重点 。其 实对 于有 关 “ 污 点证 人 ” 的 制 度 ,我 国 大 陆 立 法 机 关 在 对 于 污 点 证 人 的 立 法 并 木 有 明确规定 ,并且法庭 的合议庭对于刑事诉讼案件 中的证 人证言所具 有的 合理性和合法性本质 上并予 以采纳 ,因此 法官对 “ 污点证人 ”制度 的探 索和运用法理知识促使我 国今后有关证据 制度 的改革 提供正确 的指导方 向。但是在我 国大陆对于有相关 的法律并 没有有 相关 规定 ,而且 事实上 对于就某些方面来说 ,污点证人 的运用 与我 国法 理上 的立法精神是 相互 抵触 。那么我 国有必要建立起 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二 、我 国设 立 污 点证 人 豁 免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由跨 国大毒枭韩某 的案案情 可知 ,确 立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 在我 国大 陆立法上并没有赋予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 不得将其被 迫 自己证 明 自己的 罪行的特权 。因此笔 者认 为我国是确实很 有必要专门设立建立 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 ,因为这是 我们在 司法 实践当中不得不实际所面对 的问题 。在 大陆法系 以及英美法 系国家 ,他们 可 以根据不得 被迫 自证其罪 的原则 , 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 ,而证人 的证 言有 可能涉及 自身有罪 的内容 ,当 事人有权保持沉默 ,不得 自证 当事人有 罪 ,证 人是可以进行有 沉默权利 的。尽管沉 默原则 可能对 于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起 到 了巨大 的推动作用 ,大陆法 系 以及英美 法 系的 国家进 行制 定法 律注 重保 全人 权 ,事实上这也是一把双 刃剑 ,可能实质上给予了公诉法 院或 者控方在 对于有关相 关重要证据 的收集 ,以及可能在追诉 犯罪的时候会 给公诉法 院会造成 了较 大的困难。 为此 ,大陆法 系等各 国确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但污 点证人豁免 制度从本质上看是 国家强 制机关 与犯罪者之间的进行的实质 意义上 的一 种司法交易 。国家公诉机关 可能是为了能够尽快额能够达到追 诉和惩罚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指控方为了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证据,以追究犯罪,对同案或者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做出承诺,如果其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将不再对其提起诉讼。

侦破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一直是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较为头痛的问题,如何在解决取证困难、司法资源缺乏等问题的同时又能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污点证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国外刑事豁免过程提出来的,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没有污点证人这个概念,但是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概念。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污点证人”的定义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如果供述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的其他共犯,或在侦查中供出他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的网络,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犯罪,就可以减轻或免除他所犯罪行或不予起诉,这种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称为污点证人。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解释为:政府为了刑事案件的侦破,可以与证人达成交易,在证人提供了证言的情况下放弃对证人的追诉,由此证人也就丧失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保护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必须出庭作证.笔者将污点证人制度的定义归结为: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为了获得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关键性证据,而与充当控方证人的犯罪参与人达成协议,使其帮助控方参与起诉其他犯罪参与人并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性质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对于作为污点证人的犯罪嫌疑人原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免除或者减轻。

世界上存在该制度的国家,对于污点证人罪行的豁免主要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罪行豁免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证据使用豁免两类。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观 点理 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 污点证人是具有犯罪污点, “ 但因了解案 情而被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要求作证 的诉讼 参与人 。 第 二种观 点认 ” 为 ,污点证人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为减轻或免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 “
波兰法律 史上 的新篇章 ” 。
与 国家追诉机关 合作 ,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 罪事实的 人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污点证人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 。 这三 种观 ” “ ”
美国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使用豁免。另外在其他一些 国家 的立 法或实 践中实行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像波兰在 2 0 0 2年 2月。 首次在 起卡车 失窃案 中对证 人实行 豁免以换取其证言, 被称之为“ 开了 翻
一的界 定 , 直 以 来 学术 界 存 在 以 下几 种 不 同 的 一
有效的证据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 国目前仅有的 自首、 我 立功等制 指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者遭受刑事指控 、 度虽然可 以解决一些侦查中的相关证据问题 , 但不能够达到尽善尽美 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任何问题. 在英 国的成文法上 , 针对 反对 自证其罪 这些规定 , 使特 定情 况下的证人必须回答 的效果。 了更好地打击这些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为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 特权存在大量的除外规定。 事诉讼立法中, 建立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显得特别重要 。 因此研究该项
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及 各国实行该模式的程序特点从而帮助促进我国 实行 该制度 的建立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污点证人界定

向其提出的一切 问题, 而不管证人是否主张对这些 问题 的回答会产生 自证其罪的效果, 如果证人 因这些排除反对 自证其 罪特权的 明确规定 而不得 不提示证据或回答 问题 , 在其它针对 该证人 的任何刑事诉讼中 都不能以上述的证据或回答来作为指控该人的证据 .此 做法 类似于 ”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是越来越隐蔽,这给我们的侦查起诉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如何去改善这样的局面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污点证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到底是如何去认识这样的制度呢?如何构建我国的污点作证豁免制度呢?本文就小议一下,谈谈个人观点。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被认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实现程序公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

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证据,追诉方不得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提供证据,不能采取强制方法强迫其自认其罪。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如果其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公诉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危险,因此国家公诉机关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沉默权以来,警官、检察官倍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有关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造成许多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和共犯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

19世纪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

为了摆脱困境,侦查与控诉机关的首选策略是提高侦查技术、增加侦查措施,但该策略在以保障人权为主流思潮的今天显然已无多少施展的余地。

于是,侦控方不得不寻求其他策略。

如果能以法律上的“恩惠”换得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合作,这不仅将大大改观控诉效果,而且不会在名分上戴上侵犯人权的帽子。

检警机关不但面临无法维持社会治安的责难,而且顶着巨大的压力来工作,因此,他们强烈呼吁法律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此种状况。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承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作出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有尝试性的运用其解决某些案件。

在法律规定依然空白和实际需求愈来愈大这二者存在矛盾的大环境下,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人豁免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一、关于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概述(一)污点证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污点证人在我国的出现源自于一个西方的概念,是指参与了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为目的,与国家检察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对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人。

污点证人以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普通证人,具体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其定义来看,污点证人本身是犯罪的参与者,或者说至少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与案件发生有关,但是同时可以通过协助公诉方作证,检举揭发他人,从而争取法院视其表现做宽大处理的一类人。

(2)污点证人自身犯罪情节相对其他犯罪分子而言较轻,但其手中掌握着对于揭露重罪有着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3)可能成为污点证人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作证。

(4)审判机关不得在污点证人已经作证的情况下对其所犯罪行进行刑事调查。

1.刑事豁免权的基本概念刑事豁免针对的是西方所言之污点证人,而在我国则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争取放宽处理的一种情况,具体而言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利益继续受到损害而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面作证,以这种方式争取自由裁量权内的如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权利。

纵观国外关于证人豁免的研究,不难发现,此制度发源于对于强迫自证其罪、自我归罪的反对。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刚刚出现时,伴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特权的研究。

随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学者才从中深挖出证人这一角色是否也具有类似的权利这一问题。

17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在法律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但有些不同的是,禁止自我归罪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且创造性的将其范围扩展到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证人中。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基础上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是国家与证人之间所进行的“司法交易”,是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之间需求最佳平衡点。

作证豁免制度根源于西方法律制度,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借鉴的过程中应作出严格限制,积极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最大限度的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逐渐被许多国家采用,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多个公约中得到确认,成为了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既是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接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为我国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夯实了法律基础,本文旨在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如何在我国构建该制度两方面作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进程。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积极主动或消极被动地作证后,司法机关就该证词所涉及到的污点证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会以其提供的陈述以及该陈述为线索发现的其他证据作为追究其犯罪的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制度,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污点证人豁免的司法行为。

这实际上是对污点证人不愿意自我归罪之动机和法律规则缺位的无奈默认。

[1]1.污点证人特征污点证人的特征首现表现在其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一点使得污点证人与普通证人有着显著的区别,普通证人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指的是案件当事人之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

[2]其次是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相对较轻。

2.污点证人豁免的性质和类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权主体为了取得污点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创设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创设

作者: 黄树标
作者机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3
出版物刊名: 前沿
页码: 69-7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 立法 制度设计
摘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我国,设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很有必要。

应当创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适应我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选择合适的豁免模式,并从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创设。

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其构建

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其构建

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其构建作者:吴晓佩来源:《当代人(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利益的互换。

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有着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因此,关于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可以从案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豁免类型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一、污点证人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一般理论(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无“污点证人”这一概念,其源自于英国,17世纪末英国初步形成了污点证人制度,其后在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对于污点证人的概念为何?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釋为:为了换取有罪之人的证言,政府赋予有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自由。

这里的“有罪之人”就是“污点证人”。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本质及类型1.概念和本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自身或公共的利益,在通过获取决定性证据来指控重大刑事犯罪活动时,将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转为控方证人来作证,并给予其全部或部分免除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对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本质,主流观点是认为这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和污点证人的一种利益互换。

这种交易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占主导地位,交易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协商。

其交易的筹码是对方的的利益需求。

司法机关为了获取能指控重大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性证据,以允诺全部或部分免除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为筹码来进行交易,而污点证人则为了自己获得较轻的刑法或免受刑法,将其掌握的能指控其他重大共犯的证据与司法机关进行互换。

2.类型根据各国立法规定,污点证人豁免类型分为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

证据使用豁免是指污点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以及任何根据该证言派生的其他证据,都不能在随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用作指证他的证据。

罪行豁免是指污点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中涉及到与正在调查的案件有关的罪行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作者:郭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确有必要。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本质上是司法交易,我国刑诉法对其没有设立任何相关规定,但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地位日益显著。

审视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辩诉交易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基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辩诉交易制度有类似之处。

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

即被诉的嫌疑人提供有关其他犯罪事实的关键线索时,便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污点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做证人的一种形象的说法和比喻。

其特点就是司法机关权衡各方面利益后,作出的一种司法交易。

公正和效率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着的。

公正的目的是尽量还原事实的真相,然而法律上根本没有绝对的事实真相。

因此,法律以诉讼期限来实现最大的法律效率。

但是想要实现绝对的客观的真实,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达到目的,几乎变得特别困难。

在这一矛盾冲突的基础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出现了。

一方面控方在收集证据方面降低了难度,也使得追诉机关更有力的打击犯罪,保证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证据的获取变得更快捷,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不失为调好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冲突的好方法。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方面并没有设立任何法律规定。

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在事实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例如自首、立功等。

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

然而,我国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背景下规定刑事实体法,我国在确立自首这一制度时,并不存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我国并没有设立过任何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相关制度。

伴随而来的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依据的缺失与空白,为解决现实问题,法院不得不以政策代替法律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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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
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因此在适用时必须做充分的考虑。

2)证据使用豁免。

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了对污点证人的追诉,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得的不利于该污点证人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该污点证人存在被追诉的可能,这不是一种彻底的刑事豁免,体现了国家对自身刑罚权的把握比较慎重。

3)混合适用的豁免模式。

适用混合豁免模式的例子是美国德克萨斯州,其《刑事诉讼法典》第22~3102条既规定了罪行豁免,也规定了证据使用豁免,而适用何种豁免模式由检察官自由裁量。

我国一直未启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笔者认为,评价该制度好坏的唯一标准是能够用最小的代价换来对犯罪最大程度的指控和追诉,从而发挥法律的时效性。

效率优先,公正也不能偏废。

对犯罪的不及时查处本身就是对犯罪的放纵,是对已然的犯罪分子和具有高度犯罪危险性和倾向性的人进行负面引导,不仅不能制裁犯罪反而提高了犯罪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考虑,为了惩罚更多犯罪分子和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更是为了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大局考虑,在我国启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可行的。

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侦查或起诉中提供了实质性配合的被指控者,各缔约国均应考虑根据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规定允许免予起诉的可能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第3款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据此两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的法律中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相关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作出不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国际《公约》对不起诉强调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要求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而并没有要求‘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否应作出不起诉处理,最终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由裁量[1]。

另外,公约中所指的实质性的配合主要包括:检举揭发腐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的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相关腐败犯罪的;在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控方证人如实作证,且该证言作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的。

三、我国法律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缺欠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但在法理中或相关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与该制度相类似的价值理念。

我国刑事法律中有“任何人不得自证有罪”的法律原则性规定,即证人如果在作证过程中可能暴露自己存在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法律无权强制其作证;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暴露了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无权对其证词而提出指控。

但是由于对这项原则没有用法律条文将其明确下来,对污点证人的“作证后果”缺乏统一的保护,这是导致污点证人不愿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我国《刑法》对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污点证人制度的精神。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
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两个条文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鼓励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充当污点证人,享受作证豁免权,而豁免的限度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

要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仅法律条文中零星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并且要用具体条文将追诉豁免和刑罚减轻的条件列出,以供潜在的污点证人衡量自身刑事风险时进行参考。

法律的优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当事人双方在实施犯罪中的默契,进而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预防更多犯罪的出现,提升刑事司法效率。

四、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根据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实践,有选择地借鉴国外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污点证人制度。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此程序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以“免除处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交换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充当污点证人。

并且,国际条约中有关污点证人的规定符合我国立法的要求和目前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现行法律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公约》中规定的“在侦查或者起诉过程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应当考虑作出不起诉处理”吸收成为我国现行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

具体到法律条文中,可以考虑增加一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即对于在某些犯罪中,例如贿赂犯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作证配合司法机关追诉案件的嫌疑人,只要其犯罪行为相对于被指证的犯罪要轻,且对其作证豁免不违背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为了更有效地查处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正义的要求,即使犯罪情节超出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程度,也可以依据其在查处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二)对作证豁免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限制
关于污点证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是我们在规定该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考虑的标准是豁免污点证人对于社会秩序和普遍正义的贡献和损害的比值,分析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适用这一制度会对社会造成损害且存在难以弥补的可能,我们应对污点证人作證豁免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限制。

笔者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毕竟存在对社会正义的损害,因此适用于恐怖犯罪,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严重共同犯罪案件比较合适。

(三)采取有限制的作证豁免模式
为了免除污点证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作证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之时
我国应采用有限制的罪行豁免模式,使得污点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作为追究其罪行的依据,这样可以在国家利益和污点证人权益保护之间获得平衡,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也有助于提高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犯罪预防中的一般作用。

法律中可以规定:污点证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污点证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院在判决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关于作证豁免的程序设置
在我国确立污点证人制度,除了应当将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种类严格限定在本文论述的范围之内,还应当实行能够严格控制“免除处罚”和“不起诉”的审批程序,以防止随意使用污点证人制度滥用豁免权从而破坏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在有必要采用污点证人来获取证据和出庭作证之时,侦查机关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重特大案件中的作证豁免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之后,由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凭作证豁免的书面决定向需要其作证的“污点证人”送达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作证豁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要求其如实作证和做伪证要承担的责任。

在诉讼程序上,对“污点证人”应当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方式终止诉讼。

参考文献:
[1]陈学权.建立与《公约》相适应的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N].检察日报,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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