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
河北省法学专接本王利明《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民法六讲》读书笔记模板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人格权的价值与修改建议
消费者概念列入民法总则的重要价值
民法总则应当规定衍生数据为数据专有权客体
民法总则对权利客体规定的重要价值与欠缺
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苏联民法的影响
关于规则与秩序的对话
民法典人格权法单独成编不存在政治风险问题
述。
虽然说作者名气很大,但还是体现了中国确实没有法学家的现状。
适合普法阅读,作者根据近年出现的案例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权利义务责任,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本书主要是杨立新教授对一些热点事件的点评。
目录分析
第一讲民法总则篇
第二讲人格权法篇
第三讲物权法篇
第四讲债法篇
第五讲家事法
篇
第六讲侵权法
篇
坚定不移地走我国民法法典化之路
虽然这本书所阐述的思想和规则大多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关,但对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而言,该书起到
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整体上是一本普法的书,很多点都是浅入浅出,没有深入详细论证,但是对于像我这样的民法渣渣还是很有
帮助的!。
42. 《民法六讲》|杨立新(中)一本拓展思维的普法书籍,娓娓道来,针对现实案件抽丝剥茧的评
民法六讲
读书笔记模板
目录
01
思维导图
02
内容摘要
03
读书笔记
04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民法
民法
国家
工作人员
法篇
老师
用法
价值
权利
责任
民法
问题
法律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民法笔记王利明修订稿
民法笔记王利明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一、概念题1.继承权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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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七章 遗产处置)【圣才出品】
第四十七章遗产处置一、概念题1.限定继承[武大2015年研]、限定继承原则[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答: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归扣答:归扣,是指共同继承人中有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已经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将所得特种赠与计入应继财产,并从该继承人在此基础上算定的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归扣的主体,包括归扣义务人与归扣权利人。
归扣义务人,是指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
归扣权利人,不限于不受特种赠与之其他共同继承人,亦不限于受特种赠与较少的其他共同继承人,只要有人受特种赠与,其他共同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受有特种赠与,亦不问其所受特种赠与价额多寡,均为归扣权利人。
若全体共同继承人均受有特种赠与,则全体共同继承人皆为归扣义务人,亦皆为归扣权利人。
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与受遗赠人不是归扣权利人。
二、简答题1.简述共同继承的种类。
答:我国的共同继承的形式多样,主要分为三种:(1)暂存的共同继承。
这种类型的共同继承,表现为仅仅是在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之前的短暂时间内存在的共同继承,遗产在这时是共同共有财产,但是随着遗产的被分割,这种共同继承财产迅速消灭。
(2)明示的共同继承。
在继承的事实发生,继承开始之后,共同继承人共同商定,协议共同继承,将继承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所共有。
这是有意识的发生共同继承财产,是典型的共同继承。
(3)默示的共同继承。
这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以后,共同继承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产或者放弃遗产,因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因而是在默认发生共同继承的事实,发生默示的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变为被数个继承人共同遗产。
2.简述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二章 亲属身份关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亲属身份关系一、概念题1.亲属权答:亲属权又称其他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亲属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亲属权是独立的身份权;②亲属权的客体是亲属身份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③亲属权的权利主体较为宽泛;④亲属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2.日常事务代理权答: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①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
②紧迫情形处理,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
③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④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⑤夫妻一方滥用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可以对其代理权加以限制。
但该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配偶权答:配偶权,又称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法律特征是:①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双方配偶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是确定和支配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③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具有公示性。
④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是夫妻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平等的、非人身的支配权。
4.亲权移转答:亲权移转,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
亲权移转使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权。
亲权移转的主要事由是:①送养和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协议,收养法律关系成立,送养父母的亲权即时消灭,收养人取得亲权。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六章 遗产赠与)【圣才出品】
第四十六章遗产赠与一、概念题1.遗赠扶养协议[中南财大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适用。
2.特留份答: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特征为:①特留份仅为法定继承人所享有,因继承开始而发生。
②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人只有在为特留份权人保留特留份的前提下,才可自由处分其遗产。
③特留份为法定的不可侵害的应继份,继承人只要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就享有特留份权。
二、简答题1.简述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暨南大学2016年研]答: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2)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5)是否指定候补继承人不同。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于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一般认为遗赠人不能于指定受遗赠人后再指定。
2.简述遗赠的效力。
答: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自然人一、概念题1.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2.宣告死亡[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宣告死亡须具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这三个要件。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制度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失去了主体资格,也就不可能具有行为能力。
但是仅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也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换言之,它是法律认定的意思能力。
有权利能力的人,如果不具备法定的意思能力,就没有行为能力。
但反过来说,任何具备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任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也不需要特别认定,更不需要通过某种程序来认定。
而对自然人来说,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行为能力,首先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其次,对于一些因健康等原因欠缺足够的意思能力的人认定其行为能力,要经过特殊的程序。
对于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但行为能力却可能因人而异。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时效制度一、概念题1.诉讼时效[广东财大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答: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的中断[南开大学2012年研;北科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答:(1)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之所以适用于请求权,原因在于:①请求权在内容上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但这种给付义务实际上对义务人来说是一种负担,相反,这种负担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而不能无期限地持续下去。
②请求权虽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但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但这种请求保护的权利,也要有时间的限制。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理由在于:①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
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而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一、概念题1.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答: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
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2.请求权[人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①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具有特定请求内容关系的当事人之间;②依附于基础权利,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引发的,无基础权利则无请求权;③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请求权诉诸法院请求保护时,表现为诉权;④请求权可作为独立的权利或作为实体权利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3.支配权[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①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②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③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④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简答题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北京大学2007年研]答: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这些权利的特点表现在,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其专属性并非十分强烈。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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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重要著作,是王利民和杨立新两位著名学者对民法学的深刻思考和研究的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书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主要内容
该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学概论”,主要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法律规范等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为“民法学专论”,主要涵盖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书的特点在于,作者在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介绍的同时,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介绍合同法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优点
1.全面性
该书的内容涵盖了民法学的各个方面,从民事权利到民事责任,再到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等,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同时,作者在介绍这些内容的时候,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该书的内容更加全面。
2.深入性
作者对于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
例
如,在对于民事权利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民事权利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还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3.实践性
该书的内容不仅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还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对于合同法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不足之处
1.理论性过强
尽管该书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但是在某些章节中,作者的理论探讨过于深入,可能会让一些读者感到难以理解。
2.案例分析不够
在介绍实践问题的时候,作者并没有给出足够的案例分析,这可能会让一些读者难以理解实践问题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四、结论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重要著作,它的全面性、深入性和实践性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但是在理论性和案例分析方面还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的来说,该书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优秀著作,对于学习民法学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