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燃煤烟气脱硫技术】燃煤脱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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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燃煤烟气脱硫技术】燃煤脱硫
技术
脱硫技术
一、目前关于脱硫的主要法律技术开发文件;
1、《燃煤氮氧化物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本技术相关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
中用到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气化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
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警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工业锅炉和窑炉 5.2.1 规模较小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
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后处理的,可优先采
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
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 2)燃中高硫
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新工艺。
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
线监测装置。
采用烟气脱硫体育场馆时,技术采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1 脱硫设备的使用寿命在15年以上; 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就
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0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3.3 脱硫产物应补救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3.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管控; 5.3.5 投资和运
行成本适中; 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
冬天可正常使用。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
填埋控管,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
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
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中所循环使用。 6.8 烟气脱硫后的
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
第三十一条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新增
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脱硫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
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核查非电前述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
包括:(1)实际SO2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
括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
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
及脱硫工程生产用水供暖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2)SO2去除率,重点是二氧化硫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参考依据企业清洁生产审
核验收报告、推广应用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产品利用情况等。无上述数据和文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视
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怎么运行,不计SO2削减量。对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有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企业一般而
言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长时间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
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要求没有按照
模具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3、《工业锅炉/软件系统湿法烟气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征
求意见稿)国家环保部
本标准规定了以生石灰、消石灰、石灰石、氧化镁等为脱硫剂,
以板式塔、喷淋塔、组合和塔等为主设备,配用二氧化硫在工业锅炉
和炉窑上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的主要就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2006年11技术标准年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规范为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生石灰、消石灰、石灰石、氧化镁等为脱硫剂的
湿法烟气脱硫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燃油锅炉(20t/h≤蒸发量
≤410t/h)和相当烟气量的工业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作为环境影
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
才运行建成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对小于20t/h的小型锅炉的脱硫可按商品认定燃煤的要求执行,参见HJ/T288-2006《湿式尾气脱硫除尘装置》和HJ/T319-2006《花岗
石类湿式尾气脱硫除尘装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行业标准。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
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创纪录要求及监
测方法
HJ/T 179 后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
膏法
《建设工程质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并令第279号,2000年)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1990年)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2001年)
应该烟气脱硫主体设备使用寿命应与锅炉/炉窑的剩余生存期相适应,且一般设计寿命不低于20年。
脱硫装置的设计脱硫效率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的排放标准规范与
总量控制要求,且一般应不小于90%(当燃料含硫量小于1%时,设计
脱硫效率一般应不小于80%)。
脱硫循环液的pH值应控制在5.0~8.0。
脱硫塔出口烟气温度应高于烟气绝热饱和温度。
脱硫装置应由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吸收系统、脱硫渣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等组成。
工业锅炉/炉窑湿法烟气烟气的典型流程有石灰法工艺、钠钙双碱
法工艺、氧化镁法工艺、石灰石法工艺等。
脱硫剂制备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150%设计,操作温度脱硫剂浆液贮罐的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会2h的浆液消耗量。每台脱硫塔宜设置两台泵脱硫剂供应液压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脱硫剂量的控制宜通过调节电机转速等办法来实现,脱硫剂量的
控制须纳入扩大至自动控制系统。
脱硫塔的型式应根据压力容器/炉窑引风机的储备量选择,余量大
的宜选择板式塔,余量小的宜选择喷淋塔。进入脱硫塔前应该的烟气
含尘量应不大于300mg/Nm3;当脱硫渣需资源化利用时,进入脱硫塔的烟气含尘量应不大于100mg/m3。
(鉴于烟尘的带入可能会造成装置湿法烟气脱硫装置的变形与结垢,本分开标准要求焦化系统与除尘系统分开。同时考虑到要减少除
尘系统的投资,允许入塔烟尘含量控制在300mg/Nm3 以下,利用湿法
脱硫尚具有的一定的除尘能力使最终排放的烟尘在一个较低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