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政策实施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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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政策实施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放宽了远期结售汇交割条件,允许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进行差额交割。对辖内具有外汇衍生业务资格的33家银行开展了调查,系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通知》于2018年2月实施以来,截至3月20日,C市尚无企业实际办理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签约或履约。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已经在2016年4月先行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而C市金融机构仅在2017年9月办理远期结汇差额交割29万美元。总体看,涉汇主体并未大批量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仍以全额交割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基于业务考核动机,推动差额交割办理的意愿不强。工商银行、浙商银行、C农商行等多家银行表示,结售汇规模是其重要的业务考核指标。在差额交割业务模式下,客户到期并不实际办理结售汇业务,而只是与银行结算汇兑损益,直接影响银行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业务目标考核。因此,银行并不愿意主动宣传差额交割。

(二)实需原则认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在办理差额交割后,

客户实际并未发生本外币转换,仍然持有相应的资金头寸,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即期结售汇。若办理即期结售汇,则“差额交割+即期结售汇”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全额交割,从全额交割转向差额交割的意义不大。若因企业自身资金运作需要而不办理即期结售汇,是否属于实需原则,如何认定其不存在虚假交易背景,银行、企业对此尚无统一认识,还存在疑虑,不能很好把握办理差额交割的合规边界,也对差额交割业务的推广形成抑制。

(三)汇率参考价认定不统一。根据《通知》要求,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反馈,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中间价、外汇交易中心日中发布参考汇率等多种参考价,不同参考价导致的合约轧差损益也不相同,增加了不确定性,也影响到企业理解、办理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

(四)大型企业财务决策缓慢。银行对差额交割业务的宣传推广对象主要是单笔业务金额较高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而该类企业财务决策程序较为复杂,改变衍生品交割方式需要总部、境外母公司批准,耗时较长、流程较多,导致从全额交割转向差额交割存在时滞。

(五)期权与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相互替代。根据《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4〕53号文印发),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期权已经先于远期结售汇实现了差额交割。在实践中,由于期权在应对汇率风险时更为灵活等优势,部分企业已经通过期权实现了差额交割,转用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的意愿不

足。

三、相关建议

(一)引导银行完善业务考核体系。以探索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升级为银行部门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评估为契机,引导银行进一步完善业务考核激励,弱化业务量考核,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层面的考核,促进外汇市场全面均衡发展。

(二)明确实需原则认定规则、案例。一方面,系统梳理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典型案例,明确实需原则认定规则、关键点,以政策答疑形式对外公布,帮助涉汇主体正确理解、执行政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作用,明确落实实需原则的行业惯例、最佳实践,推动差额交割业务合规办理。

(三)加强确定汇率参考价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强汇率形成机制宣传解释,帮助涉汇主体正确认识中间价、日中价等不同口径汇率参考价的形成机制、定价特点,以便于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合价格办理差额交割。

(四)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充分运用自律机制、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宣传平台,通过门户网站、银行柜台、传统媒介、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外汇衍生产品政策宣传、推广,帮助企业正确认识不同种类衍生业务,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合产品,在满足实需原则前提下有效管理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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