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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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流程
2007-4-13浏览:634来源:first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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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

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

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四、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告知职工到银行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专柜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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