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12月11日)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令号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结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
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31
•【文号】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
•【施行日期】2002.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
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2002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城中村拆迁过程中涉及农民宅基地问题的请示》(内国土资字[2002]27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补偿,并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房屋的拆迁补偿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切实安排好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能只补偿不安置。
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划定农民住宅小区,统一建设或自筹建设;或采取一定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购买经济适用房。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以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的研究摘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有期限的物权,关于以前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直是自然人以及社会组织所关注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未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续期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研究对象为国有建设使用权续期的相关规则。
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
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 无偿续期”,也应照顾居民的生存权益;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采用双重区分规则,并出台相应的民生举措;未缴费不影响自动续期和房屋所有权,住宅用地权利人经济困难的,国家还须给予救济,保证基本的权利延续。
对于续期期限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期限上限;建筑物过早倒塌的,应以原建筑物的设计寿命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外的续期以一次为宜,而最高年限内的续期不宜超过两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构成要素根据物权法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我们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及社会组织,其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出让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即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主要方式有招标、拍卖、协议等;转让是指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划拨取得的方式,也就是国家机关等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相关问题根据《物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动续期的, 其他建设用地是依申请续期的,但是对于住宅建设用地是有限续期还是无限续期, 以及续期是否仍然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规定是不明确的。
关于西宁市关于少数建设用地到期的复函范文
关于西宁市关于少数建设用地到期的复函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宁市关于少数建设用地到期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国土方面关于对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复函
国土方面关于对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复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收到你科《关于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函》后,我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并于9月28日会同**镇**村委会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但未能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请市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与**的关系经调查,台湾人**与现住**镇的***于1999年认识,XX 年初于该住宅同居,同年12月共同生育一小孩,XX年两人分手并开始发生纠纷,XX年春节***搬出该房屋,**仍然于该房屋经营**贸易有限公司至今。
二、关于房屋土地来源及建设情况经调查,该房屋宅基地最初是由**村委会安排给本村村民**使用,**于1998年向国土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本文来源于--,帮您找文章]但因生活困难无资金建设,于是在**村村民**的介绍下,于XX年6月将该地基以**万元转让给**和**,协议受让方为**。
至于究竟是谁付的转让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购得该宅基地后,该房屋于XX年开始建设,同年建成,房屋为4层半结构。
具体是谁出资建房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三、关于该宅基地土地权利人变更的有关情况XX年3月,**向国土部门申请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属人变更为**,并与**亲自带齐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共同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当时**的户口已经于XX年8月由四川**迁入了**,身份符合政策要求,国土部门按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变更手续。
至于**所反映的该宗土地在存在土地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仍然办理了该宗土地转让手续。
事实上,当地镇国土部门于今年7月27日才第一次收到**邮寄来的关于该宗土地存在纠纷的情况,而变更手续是在今年3月份就已经办理了,国土部门并不知道该宗土地之前存在纠纷问题,完全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四、对该宗投诉处理的建议1、市在进一步调解后如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向,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有关部门暂停该宗房屋的报建、房产证等有关办证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已竣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已竣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国土资厅函[2014]229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已竣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已竣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已竣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逐宗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公路、铁路、机场、电力、煤炭工程项目、工业项目、教育项目、水利项目。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已竣工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与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扩大、调整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规模的,是否经依法批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条件等。
同时,各地要选择近5年省(区、市)批准的10个以上已竣工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本次检查由部统一部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自检为主,部适时组织抽查。
部将对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行政区域进行分类,生成建设项目清单,于2014年5月1日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列示。
请各地届时自行下载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清单,从中理出已竣工的建设项目,抓紧组织开展检查。
2014年9月30日前,将已竣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模块”。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冈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冈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黄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冈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7〕4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政策性和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黄冈市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整合登记职能,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申请、“不变不换”。
坚持依申请受理、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申请登记。
坚持物权稳定连续,原已经发放的合法证书继续有效,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失效。
(二)统一登记、严格管理。
自2016年6月28日起,黄冈市区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不再受理所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林地的产权登记,统一由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颁发不动产权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办理预告、首次、转移、更正、抵押、注销、异议等登记,不得随意增减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要件材料。
(三)尊重历史、维护秩序。
对权利人持有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合法权属证书,都要予以确认,并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确保不动产登记有序进行。
三、处理办法(一)统一用途登记。
房产证记载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土地证记载的土地用途进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再次取得相同或相似使用权的行为。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进行续期手续,否则将导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涉及到土地管理、土地法律、房地产法律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利用权,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需要经批准,可以续期,但不得超过50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依法申请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流程和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权费用等。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属于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问题1. 续期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同时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
申请续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违反土地使用规划,且能够提供续期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续期手续申请续期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有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续期通知书,并收取使用权费用。
3. 续期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最长期限为50年,但具体续期期限还需符合当地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其续期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4. 使用权费用法律规定,续期后需交纳一定的使用权费用。
使用权费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通常是按照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来计算的。
5. 法律责任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将导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五、十九条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7.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3.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1993年7月12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c28456--010209zzj。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地权属问题的
复函
上海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地权属问题的请⽰》(沪房地资权[2002]18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处理⼟地权属纠纷,应当适⽤《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的有关条⽂。
原⼈民公社由三级核算向⼆级核算过渡中调整⼟地,属于《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若⼲规定》第⼆⼗条规定的“由于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地所有权变更”的调整范围。
⼆、《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条和《⼟地管理法》第⼗六条的内容是⼀致的。
即:⼟地权属纠纷由⼈民政府处理,⼟地⾏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民政府批准,⼟地⾏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_1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6月13日)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你局(1992)鲁土监字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1992〕鲁土监字第1号文请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违法占地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处罚的问题。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二、关于〔1992〕鲁土监字第2号文请示《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和“村民小组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同意你局在该文中提出的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即:“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在生产队解体改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
三、关于〔1992〕鲁土监字第3号文请示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住宅建设,其土地使用权由哪级政府确定的问题。
同意你局在该文中提出的意见,即: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住宅建设,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8日——结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难点问题探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难点问题探究温州房产到期续期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物权法》第149条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有偿问题的热议。
针对该问题,结合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考虑从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分析、理论分析、方案分析的角度进行探讨,进而归纳出“以有偿续期为原则,但需考虑限制减免”的方案,并提出了自动续期的具体建议。
标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限制减免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3月温州市民王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发现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在3月4日过期。
当地政府人员称:要拿到新土地证,必须补交30万费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而房子总价才65.8万元。
虽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依据而搁置,却引发了热议。
其实温州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事件,在国内并非首例。
除温州外,至少在青岛、深圳还有五个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案例。
青岛、深圳和温州政府至少都认为土地期满续期是有偿的,而各地政府续期缴费的法律依据都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物权法。
但深圳、青岛续期收费依据是当地的“公告基准地价”,一般不过几百块、上千块,而温州执行的是“市场评估地价”,续期费用远超深圳、青岛,因此温州土地续期被认为具有一定风向标意义。
该问题的本质在于触及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的法律问题。
二、有偿续期和无偿续期的理论分析(一)无偿续期理论。
一方面,从字面上的意思解释来看,自动续期意味着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权利人不用申请续期或是支付任何费用。
其中“自动”两个字就表明使用权人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时无需做出任何行为,其土地使用权自动顺延。
另一方面,考虑到消费者并未将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与房地产价格联系起来。
在当前民众对房价和地价均无任何博弈能力的情形下,用终其一生的收购置房产后,还要在70年后续交昂贵的土地使用费,无法让民众接受。
(二)有偿续期理论。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浪花,这就是语文的方式。
教 学幽默更是一种学 问,对 于理论性抽象性 很强的生物知识更 是如 此。 例如:在 “ 组 成生物体 的化合物 ” 中, 讲到水在生物体中的含量最高时 ,
在生物课堂 上,我们要有意识 的用语文的方式 ,以美好的食物滋养 老 师 感 叹 道 : “ 难怪 《 红楼 梦 》 里 的 贾 宝 玉 说 女 人 是 水 做 的 , 其 实 我们
解 “ 生态 系统 的稳 定性”一节 时,先 请学生回忆有 哪些古代 民歌 是描写 内蒙古大草原的 ?学生回答: “ 敕勒川,阴山下 ,天似 穹庐 ,笼盖四野 , 天 苍苍,野茫茫 ,风吹草低见 牛羊。”因学生学 过这首词 ,让 学生在脑 海 中想象一下它 所描写 的景象 ,再 配 以音 乐和优 美的 图片作 背景,他们 既丰富 了学生的 昆虫学知识 ,又是让他们实现 了美 的再创造 ; ( 3 )补充 课外实验 :利 用生物兴趣 小组,教师可 以设计一些补充实验 ,例 如高 中 生物讲 到营养生殖 时,指 导学生对红花 月季进行嫁接 实验 ,让红花月季 上长 出白色、黄色,或粉色 的蓓蕾 ,使学 生不 仅体验到劳动 的艰辛 ,还
有人说:教 育是 艺术,意味着创 新。生物学 的研 究对象是 生物 ,而生物 智慧之美 ,丰富美的内涵。 又是 自然 界中美的主体 ,生物 教学的教学 内容和 教学实 践活动 与美育有 地塑造 美的灵魂,揭 示美 的本质 ,丰富美 的内涵 ,实现美的超 越。
一
着密切而潜在 的联系,这在传授 生物学知识和 技能的 同时,能潜 移默化 活 ,幽默 使生物课堂教 学语 言具有表现 力和感染力 。例 如:在减数分裂
这是世上最 完善的美 。”教 育的意义很多 ,但 是真正 的教 育首要的就是 叶绿素 a 失去 电子,心理不平衡 ,变成 了强盗 ( 强氧化剂 ) ,然后从水分 塑造学生美 的灵魂 。毫无 疑问一名优秀 的老师,在他 的思想中,最好 的 子身上夺得 电子 ,使水分子妻 ( 氢 )离子 ( 氧 )散 。”
最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探讨 精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探讨摘要本文结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说明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争议所在,并分析法条适用和法律关系;第二部分结合法理角度解读了物权法自动续期规范路径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对于续期问题的谱系化情形分类;最后借鉴房地产税政策,提供了续期收费模式在争议解决上的执行建议。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研究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争议点及法律关系分析今年,温州市很多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发现自己房产的所属土地使用权证在3月过期,很多交易无法完成,如果要续期则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标准政策上也仍不明朗,很多使用权到期二手房交易因此受到限制。
在2004年,深圳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深圳政府据此印发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虽然不补缴也不会影响房屋使用,但会对过户转售等问题构成限制。
根据《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同时,第149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是,2007年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要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形成了规范冲突,一是到期后自动续期,另一是到期后需要申请,申请获批后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反未申请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还将面临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的风险。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房产所有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受物权法保护,与此同时,特定房屋的土地所有者是国家,从我国的社会性质来讲即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对于所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
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2(018)005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的通知 [J],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 [J],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J], ;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2号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
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
期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