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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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沪劳资发(87)12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

附件28制度编号:GZ/AQ 028-2013施行日期:2013-10-9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医疗费的管理,保障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减少医疗费的浪费,根据集团公司机关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就医范围第三条公司正式职工供养的、且在同一户口本(北京市户口)随居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二十岁的子女,因病在公司指定医院就诊的,可在公司按规定标准报销部分医疗费。

第四条凡属北京市医保医院范围内就诊(各种类型的非医保医院门诊部、私立医院除外)均可,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第三章办理职工家属医疗证程序第五条职工办理职工家属医疗证,应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须附单位介绍信、户口本及有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安全环保处签字并盖章的职工家属医疗证。

第六条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新增和退出手续。

新生、调入、调出、离异、丧偶等可随时办理(2个月内)。

第七条凡遗失职工家属医疗证的,应在1月内办理补发。

第四章报销比例第八条职工父母、配偶其医疗费按50%报销。

第九条未满二十岁的计划生育内的子女(二胎),报销费用为80%(父母各负担40%)。

第十条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实报销(父母各负担50%,离异并由法院判定为供养的,丧偶未婚的按100%报销)。

第五章报销范围第十一条在医院就诊的药费、治疗费、处置费、注射费、输氧费、手术费及手术抢救的输血费、检查费、化验费、透视、照相、心电、脑电、肌电、B超等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因病在门诊或住院期间需作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等)一次性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按80%计入医疗费总额,再按上述报销比例的规定予以报销,其余部分自付。

第十三条因病需安装心脏起搏器,所需费用按卫生部规定,按国产起搏器最高价格核准的50%计入医疗费总额;如使用进口起搏器,在由个人自付50%差价部分后,按50%计入医疗费总额;人体器官移植按50%计入医疗费总额,再按上述报销比例之规定予以报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意,凭医院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在职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在职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分公司。

本制度包括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确定审批、报销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时间、报销证明资料等内容。

2 职责2.1 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定集团总部在职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医疗费年度报销标准,并对集团总部在职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单据进行初步审核。

2.2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总部在职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审核报销业务。

2.3分公司核定本单位在职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医疗费年度报销标准,并按制度要求报销医疗费。

3 制度3.1 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在职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员工本人供给(原则上长期一起居住),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1)祖父(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失去供养能力)、父亲、丈夫年满六十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失去供养能力)、母亲、妻子年满五十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仍在初、高中学上学的学生(包括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下同);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失去供养能力)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仍在初、高中学上学的学生;5)孙子、孙女(其父母双亡或完全失去供养能力),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仍在初、高中学上学的学生。

3.2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原则凡多人供养一人者,原则上按长子、长女的秩序排列,然后确定由一人供养;独生子女供养关系按青劳险字(90)65号文件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胞胎子女者由夫妻双方各负担一人。

3.3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备案1)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员工需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登记表》,携带相应证明材料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doc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doc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报销流程:①、员工整理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单据准备报销②、员工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理赔事项③、员工到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④、员工到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销⑤、员工到配偶工作单位财务报销注意:本单位或配偶单位报销的顺序可调,其他顺序不可调。

二|、报销注意事项:1、本次供养亲属医药费报销仍执行独山子**公司Q/SY DS G 341—2019 《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2、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理赔需查看发票原件,员工在准备报销票据时要根据以上报销步骤将票据复印件准备齐全。

3、社区门诊、医院急诊费用的发票、住院发票和门诊大病发票必须先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然后将《报销证》、《分割单》、《支付凭证》(不需复印发票、处方等相关资料,下同)、医院普通门诊费用相关票据、超出居保报销封顶线后的社区门诊及医院急诊、住院费用相关票据等资料交所在单位汇总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按规定统一报销。

3、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需以下单据:⑴、参保人员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复印件;⑵、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⑶、职工本人工资卡号;⑷、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相关门诊病历及处方单;⑸、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明细清单、出(入)院证;⑹、转院、转诊须附《克拉玛依参保人员外转就医审批表》。

注:每月1-20日在区社保报销住院费用。

21-25日在区社保、金山路街道办、西宁路街道办报销门诊费。

4、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销医疗费需以下单据: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过报销比例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证》复印件;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分割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报销凭证》;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费用报销审批单》;⑷、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相关病历及处方单的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配偶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⑸、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明细清单、出(入)院证的复印件(需加盖配偶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⑹、转院、转诊须附《克拉玛依参保人员外转就医审批表》复印件⑺、除转院外的异地发生医药费须附单位出示的证明。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是为了解决直系亲属在医疗费用方面的压力,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发放方案:
1. 定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住院费用。

3. 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评估。

可以设定不同的补贴档次,如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补贴金额不同。

4. 补贴资格:申请人需要提供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医疗费用收据。

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门槛和其他申请要求。

5.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申请表格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直系亲属的医疗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等。

6. 补贴发放频率:补贴可以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放形式可以是直接打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提供医疗费用抵扣券等。

7. 审核和监督:补贴发放需要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和合法性。

建议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托给第三方机
构进行审核。

8. 信息公开:补贴发放方案应该对公众透明,包括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可以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其他适当的媒体进行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案仅为一个参考,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5篇

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5篇

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5篇第一篇: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并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且无收入来源,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

3、子女年未满16周岁;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独生子女16至18周岁在校生(含中专、职高、中技)。

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6、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享受本报销办法待遇。

二、符合以上条件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1-1、16岁至18岁的独生子女,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

2、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本人没有收入来源,依靠我单位职工供养的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力须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报销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及处方要求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16周岁及以下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到综合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就诊。

3、16周岁以上供养直系亲属须使用北京市医保处方,否则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报销项目:1、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和“各种儿童治疗性药品”。

2、报销中“须个人部分负担费用的特殊药品”费用,企业要先扣除个人负担20%的药品费用,剩余金额为药品报销基数。

3、凡属于“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字以外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以及科研临床用药的药品费用属于自费范围。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发放方案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直系亲属提供医疗补贴,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通过该方案,既可以提高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以促进社会团结和稳定。

2. 实施步骤2.1 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首先,需要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补贴标准。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补贴标准可以根据不同亲属关系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设定。

2.2 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补贴的可行性和持续性,需要确定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

资金可以通过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获得,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医疗补贴管理机构或由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3 设立申请和审核流程为了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高效性,需要建立申请和审核的流程。

申请流程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机构进行,审核流程可以由医疗补贴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

2.4 配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为了保证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专业人员可以包括医疗专家、财务人员等,技术支持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来提高管理效率。

2.5 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该方案,需要进行宣传和推广。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公众传达该方案的政策利益和申请流程。

2.6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部门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预期结果通过实施该方案,预期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3.1 提高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水平通过发放医疗补贴,可以提高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3.2 促进社会团结和稳定通过为直系亲属提供医疗补贴,可以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社会的团结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3.3 提高政府形象和民众满意度通过实施该方案,政府可以体现关心民生、保障民众权益的形象,提高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婚丧嫁娶及生病住院关爱慰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婚丧嫁娶及生病住院关爱慰问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员工婚丧嫁娶及生病住院
关爱慰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项定”精神,弘扬 “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体现公司党委对员工的关爱,解决和规范员工婚丧嫁娶、生育、患病等实际困难和需求,根据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事宜及范围为总部正式员工(含退休人员),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和员工赡养的公婆、岳父母。

第二章关爱慰问标准
第三条婚事
员工在公司首次结婚,领取结婚证6个月内(逾期不再办理),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机关工会报备,由机
关工会发放关爱金XXX元。

第四条生育
员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在子女出生6个月内(逾期不再办理),凭相关生育服务证明及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机关工会报备,由机关工会发放关爱金XXX。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的补助管理,切实减轻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省、市地方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苏电人〔2012〕74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九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三) 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 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 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019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word范文 (7页)

2019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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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

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

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待遇的享受范围问题,各地不断来函询问,现根据条例规定和过去处理的意见,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做为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同职工前往.家属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医疗,所需医药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给予报销.
对精减城镇人口动员回农村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回到农村后,如仍符合供养条件,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可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如不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其医药费用,原则上也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企业可由困难补助项下给予适当补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0.12.22
•【字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2000年1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方法

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方法

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方法
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包括:
一、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院报销:
1. 办理就诊及报销手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 病床的预定、费用的支付由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的近亲属自行完成;
3. 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住院时,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分全部报销的、部分报销的和不予报销的,具体报销比例由《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规定实施。

二、参保职工住院报销后续:
1.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及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政策,在医院结算收取病历、影像资料时,应减免相应部分费用;
2. 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向上海职工总工会申请住院费用报销,享受上海职工总工会给予的资助政策;
3.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由《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及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政策决定;
4. 住院费用报销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其他相关证明等;
5. 住院费用报销申请提交后,上海职工总工会将对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并在经审核后发放报销款项。

总之,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要求参保职工有有效身份证明,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及上海职工总工会住院报销政策给予报销,且在进行住院费用报销申请时需提交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有效证明,上海职工总工会审核通过后在给予报销。

航务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制度暂行办法

航务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制度暂行办法

航务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企业和职工双方负担的原则,现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和报销范围等问题制订本暂行办法。

1.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1.1无经济收入,其生活完全依靠职工供给的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2子女(不包括非婚生子女或计划外生育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读书。

2.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证的办理程序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工会审核,携带相关证明(符合计划生育的多子女户口簿,农村户口的父母亲所在乡镇证明,城镇户口的父母亲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和职工本人及供养宜系亲属照片各一张,到分公司工会办办理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证。

3.供养直系亲属就诊的医院职工供养宜系亲属患病应在分公司卫生所或分公司医保医院就诊。

分公司医保医院为:市一、二、三、四医院、中医院、东方医院、一四九医院、海港医院,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4.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4.1超过14周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住院费用在父母报销期,半年内超过200元部分报销50%,半年内报销最高限额为600元;4.2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父母亲,住院费用一年内超过400元部分报销50%,年限额报销1200元;4.3特殊情况转外住院治疗的,需符合连云港市医保规定的转院条件,并办理转院证明报公司工会办。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报销的范围和程序5.1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因病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等均须在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内方可报销;5.2职工报销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费时须出具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证、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电脑计费票据;5.3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由分公司工会办负责登记制表,工会审核签字,对证明资料、报销单据不全的,责任人有权拒绝办理;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复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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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总部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并不享受社
会医疗保险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且无收入来源,须依
靠职工本人供养。

3、子女年未满16周岁;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母死亡
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独生子女16至18周岁在校生(含中专、职高、中技)。

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6、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享受本报销办法待遇。

二、符合以上条件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交人力资源部
审核、登记。

-1-
1、16岁至18岁的独生子女,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

2、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本人没有收
入来源,依靠我单位职工供养的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力须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
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报销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及处方要求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16周岁及以下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到综合医院儿科、儿童
专科医院就诊。

3、16周岁以上供养直系亲属须使用北京市医保处方,否则
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报销项目:
1、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和“各种儿童治疗性药品”。

2、报销中“须个人部分负担费用的特殊药品”费用,企业
要先扣除个人负担20%的药品费用,剩余金额为药品报销基数。

3、凡属于“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
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
字以外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以及科研临床用药的药品费用属
于自费范围。

-2-
五、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单职工报销比例为50%,双职工报
销比例为100%。

参加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发生医疗费,在保险
公司支付后,集团公司按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但报销的金额与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就诊的总金额。

六、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年报销医疗费用
限额1000元。

七、报销程序及时间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携带病历、处方、医疗费收据等原始凭证(持分割单的为病历、处方、医疗费收
据的复印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汇总
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现金发放。

2、每年1月、7月的20日至25日由部门统计汇总后将职工供
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凭证交至人力资源部。

上年度的报销单据应在1月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八、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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