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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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总部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并不享受社

会医疗保险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且无收入来源,须依

靠职工本人供养。

3、子女年未满16周岁;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母死亡

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独生子女16至18周岁在校生(含中专、职高、中技)。

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6、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享受本报销办法待遇。

二、符合以上条件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交人力资源部

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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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岁至18岁的独生子女,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

2、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本人没有收

入来源,依靠我单位职工供养的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力须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

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报销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及处方要求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16周岁及以下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到综合医院儿科、儿童

专科医院就诊。

3、16周岁以上供养直系亲属须使用北京市医保处方,否则

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报销项目:

1、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和“各种儿童治疗性药品”。

2、报销中“须个人部分负担费用的特殊药品”费用,企业

要先扣除个人负担20%的药品费用,剩余金额为药品报销基数。

3、凡属于“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

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

字以外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以及科研临床用药的药品费用属

于自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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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单职工报销比例为50%,双职工报

销比例为100%。参加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发生医疗费,在保险

公司支付后,集团公司按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但报销的金额与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就诊的总金额。

六、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年报销医疗费用

限额1000元。

七、报销程序及时间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携带病历、处方、医疗费收据等原始凭证(持分割单的为病历、处方、医疗费收

据的复印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汇总

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现金发放。

2、每年1月、7月的20日至25日由部门统计汇总后将职工供

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凭证交至人力资源部。

上年度的报销单据应在1月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八、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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