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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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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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