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物权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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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物权法》培训
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 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 关系; 关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业主专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解读(四)新老物业交替有权责
政策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 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 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 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 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 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引言
中西方对物权意识的差异性 ➢ “风能禁,雨能禁,国王不能禁”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民 ”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草案在历经13年的 酝酿和广泛讨论,经全国人 大八次审议讨论后,于2007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结构
第一编总则:1——38条: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解读(五)物业公司每年定期晒账单
政策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 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 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 关系; 关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业主专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解读(四)新老物业交替有权责
政策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 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 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 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 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 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引言
中西方对物权意识的差异性 ➢ “风能禁,雨能禁,国王不能禁”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民 ”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草案在历经13年的 酝酿和广泛讨论,经全国人 大八次审议讨论后,于2007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结构
第一编总则:1——38条: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解读(五)物业公司每年定期晒账单
政策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 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物权法》培训课件
介绍用益权的定义和特征, 以及对物权法中其他权利 的补充和限制。
探讨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功 能,以及为债权提供保障 和担保的作用。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不动产物权
解释不动产物权的定义和范围, 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动产物权
介绍动产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例如车辆和财产租赁等。
知识产权
探讨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地 位和保护,例如专利和商标等。
协议和合同
讲解通过协议和合同来保护和维 护物权的重要性。
物权纠纷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调解解决
介绍仲裁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流 程。
探讨诉讼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程 序。
讲解调解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好处和实 施方法。
结语
总结《物权法》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并强调物权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鼓励学员加深学习和实践。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1
衍生取得
2
解释衍生取得物权的方式,例如继承始取得
讲解原始取得物权的各种方式,如依法 领取、制造和买卖等。
物权的转让
探讨物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合同转让和 法定转让等。
物权的保护与维护
司法保护
介绍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包括 诉讼和裁决等。
约束和限制
探讨物权受到的约束和限制,以 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培训课件
欢迎参加《物权法》培训课程!本课程将带您深入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核心 概念、种类和内容,以及其取得、转让、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知识。
《物权法》概述
介绍《物权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为后续内容打下基础。
物权的基本概念
1 所有权
2 用益权
2024版物业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换物业公司。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裁定物业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责令其整改并赔偿业主 损失。同时,指导业主委员会依
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
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两户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是对方房屋问题导 致漏水,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和现场勘查,确定漏水原因为共用管道老化导致。双方 达成协议,共同出资维修管道并互相谅解。
物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阐述物业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 裁及诉讼等解决方式。
物业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明确物业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变 更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规定。
物业税收法律制度
01
物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
明确物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等规定。
02
物业税的税率与优惠政策
介绍物业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流程等内容。
阐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 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及运作 规则,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职责及监督等。
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管 措施等。
讲解物业的使用规定、维修 养护责任及费用承担等。
概述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 何处理物业纠纷和投诉等。
学习成果检验与评估
通过课堂互动、小组讨论等形式, 检验学员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
如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进 行规范。
物业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03
初始阶段
发展阶段
规范阶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物业管理概 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
9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 崛起,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裁定物业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责令其整改并赔偿业主 损失。同时,指导业主委员会依
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
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两户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是对方房屋问题导 致漏水,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和现场勘查,确定漏水原因为共用管道老化导致。双方 达成协议,共同出资维修管道并互相谅解。
物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阐述物业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 裁及诉讼等解决方式。
物业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明确物业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变 更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规定。
物业税收法律制度
01
物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
明确物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等规定。
02
物业税的税率与优惠政策
介绍物业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流程等内容。
阐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 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及运作 规则,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职责及监督等。
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管 措施等。
讲解物业的使用规定、维修 养护责任及费用承担等。
概述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 何处理物业纠纷和投诉等。
学习成果检验与评估
通过课堂互动、小组讨论等形式, 检验学员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
如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进 行规范。
物业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03
初始阶段
发展阶段
规范阶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物业管理概 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
9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 崛起,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 创设。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或内容,则 该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 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 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动产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 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行政强制
当物权受到严重侵害且 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 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救济措施
侵占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时,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时,构成盗窃罪。
03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解析
所有权概念、特征及类型
所有权概念
01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特征
02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类型
0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业公司物权法培训
物业公司泄露业主资料或者侵犯业主隐私权的,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能 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风险点识别及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点识别
通过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反物权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梳理和分析,识别出潜在 的风险点,如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管 理、规划用途的变更、业主资料的保护等。
监督机构需定期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同时, 监督机构还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透明化举措
信息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向业主公开专项维 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 业主的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 金筹集情况、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
筹集程序
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筹集建议;其次,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最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筹集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说明
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例 如,电梯、消防设施、屋顶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均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 列支。
VS
透明化举措
为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可以采取多种透明化举措,如建立业 主查询平台、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等。这些举措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和监督权,促进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 和使用。
06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策略
违反物权法规定所承担法律责任梳理
侵占、损坏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法律责任
了解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对物业项目的位置、规模、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进行了解,以便为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做好准备。
风险点识别及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点识别
通过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反物权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梳理和分析,识别出潜在 的风险点,如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管 理、规划用途的变更、业主资料的保护等。
监督机构需定期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同时, 监督机构还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透明化举措
信息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向业主公开专项维 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 业主的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 金筹集情况、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
筹集程序
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筹集建议;其次,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最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筹集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说明
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例 如,电梯、消防设施、屋顶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均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 列支。
VS
透明化举措
为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可以采取多种透明化举措,如建立业 主查询平台、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等。这些举措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和监督权,促进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 和使用。
06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策略
违反物权法规定所承担法律责任梳理
侵占、损坏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法律责任
了解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对物业项目的位置、规模、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进行了解,以便为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做好准备。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ppt文档)
地
板
2019年11月23日
9
专有部分之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粉刷层 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
各种管线的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
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使用 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这些空 间和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 的相关设备设施
电视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公众使用或市政公用事
业单位所有------即公共、公用设施设备------可
以成为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
施等市政垄断企业之专有部分
2019年11月23日
13
车位、车库、人防工程、会所、架空层等之所有
权
屋 顶
A
D
外 墙
B
C
地 下 室
2019年11月23日
E
外 墙
楼
梯
F
• 权利与义务不同 • 有利于解决纠纷
2019年11月23日
7
专有部分之中心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 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中
心
墙
线
体
地
板
2019年11月23日
8
专有部分之空间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 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中
心
墙
线
体
公用物也是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 物品
2019年11月23日
12
公共、公用------公有制范畴------国家所有公 众使用
共用、共有------私有制范畴------业主共同使 用、共同所有
物权法培训材料ppt课件
物权法总论
• 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 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 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 权利。
• 无财产者无人格。
物权法培训教程
第二编 《担保法》与《物权法》
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
3、另有规定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保护
1、公力救济
民事(确权、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刑事 行政
2、私力救济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占有 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占有是物权的初步凭证,占有被侵害的,可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而无需 提供有权占有的证据。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9、
增加 了基 金、 一般 应收 帐款
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不动产抵押登记成立;(187) 动产抵押书面成立,登记对抗;(188、189)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培训教材(PPT68页)
什么人是业主?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什么人是业主?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方面称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是在园区内丢失,而且监控录像由于看不清,物业公司没有将
录像资料保存。 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 及空调设备等。 车库、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物业管理新的理解,多业主区分所有建筑 物的管理就是物业管理,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房屋---•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排他
性的权利 • 房屋的共用部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ຫໍສະໝຸດ 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 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 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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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 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 关系; 关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
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业主专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兜底条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 自行车存车处等
需具体认定:
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
-
抢车位?
网络版游戏抢车位让人 开心,现实版的抢车位 却让业主苦不堪言?
-
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
三种取得方式: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 停放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物权法》培训
-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
提纲
1
引言
2
物权法概述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4 解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
引言
物权法的来源
➢ 历史起源 近代物权法基本特质的形成虽然物权法在法律史上的起源是随 着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 人权宣言 “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 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之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之。”
(2)主管部门一头热 ➢ 行政主管部门普遍乐于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 业回应冷淡。
(3)筹备过程繁琐 ➢ 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监督指导; ➢ 起草、讨论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业主公约 》并公告;
-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二编所有权:39——116条: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
物 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 权 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117——16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170——240条: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241——245条规定的是占有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具有能够明确区分的独立性、在功用上 具有排他使用的独立性、在权属上具有能够登记的特定性的建 筑物或其部分。 注意,规划上属于特定房屋且销售时已经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 特定空间及露台属于专有部分;
不得滥用业主专有所有权
-
业主共有所有权
明确规定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
-
Ⅲ“物权法”上的“权”:三种物权
物权法上之三权
物权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
IV. “物权法”之“法”:四项法律原则
四项法律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公示原则 ➢ 平等保护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物业纠纷频频发生 业务应如何保护自 身权利?
-
《物权法》中对业主权利的规定
3、物权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贯穿着意思自治。
-
Ⅱ“物权法”之“物”:两类法定财产
“动产”是便于“人为移动”的财产。 ➢ 动产的设立,转让以交付为准; ➢ 特殊动产如汽车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其交易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是指相对固定的财产,如自然资源、土地、 房屋、建筑设施等。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交易,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
物权法的一、二、三、四
一个理念:系统保护民事(私人)财产权的私 法
两类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三种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序良俗、
平等保护
-
Ⅰ 物权法的理念: 一部系统保护民事财产权的私法
1、“物权”的含义: “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 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 住的现实财产权; 2、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 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Nhomakorabea引言
中西方对物权意识的差异性 ➢ “风能禁,雨能禁,国王不能禁”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民 ”
-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草案在历经13年的 酝酿和广泛讨论,经全国人 大八次审议讨论后,于2007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
-
物权法的结构
第一编总则:1——38条: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
尊重业主选择、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为物业服务机构“正名”
在原《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物业服务机构被称为“物 业管理企业”,严格讲,这种表述未见不妥,所谓物业管理 只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但是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企 业有意无意的将这种委托关系误认为类似于政府与公民之间 的“管理”关系,动辄以“管理业主者”自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实施专业化物 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的还不足小区总量的 30% ,有的城市甚 至更少。
-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成立业主大会面临的难处
(1)缺乏牵头人 ➢ 出于“枪打出头鸟”的顾虑; ➢ 部分业主采用“见益行事”的态度; ➢ 维权意识不强,很难有业主自发牵头来筹备这项工作。
➢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告; ➢ 确定业主身份,统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 邀请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会代表; ➢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 ➢ 汇总各种材料、会议决议; ➢ 备案;
从以上筹备工作程序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工作量很大,专业性很 强,政策理论很高的工作。由于目前国家和多数城市没有规范的 指导性文件,筹备人员在筹备工作初期往往是一头雾水,无从下 手。筹备过程的繁琐给此项工作的进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 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 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 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 关系; 关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
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业主专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兜底条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 自行车存车处等
需具体认定:
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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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车位?
网络版游戏抢车位让人 开心,现实版的抢车位 却让业主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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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
三种取得方式: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 停放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物权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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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
提纲
1
引言
2
物权法概述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4 解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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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物权法的来源
➢ 历史起源 近代物权法基本特质的形成虽然物权法在法律史上的起源是随 着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 人权宣言 “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 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之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之。”
(2)主管部门一头热 ➢ 行政主管部门普遍乐于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 业回应冷淡。
(3)筹备过程繁琐 ➢ 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监督指导; ➢ 起草、讨论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业主公约 》并公告;
-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二编所有权:39——116条: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
物 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 权 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117——16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170——240条: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241——245条规定的是占有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具有能够明确区分的独立性、在功用上 具有排他使用的独立性、在权属上具有能够登记的特定性的建 筑物或其部分。 注意,规划上属于特定房屋且销售时已经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 特定空间及露台属于专有部分;
不得滥用业主专有所有权
-
业主共有所有权
明确规定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
-
Ⅲ“物权法”上的“权”:三种物权
物权法上之三权
物权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
IV. “物权法”之“法”:四项法律原则
四项法律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公示原则 ➢ 平等保护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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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物业纠纷频频发生 业务应如何保护自 身权利?
-
《物权法》中对业主权利的规定
3、物权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贯穿着意思自治。
-
Ⅱ“物权法”之“物”:两类法定财产
“动产”是便于“人为移动”的财产。 ➢ 动产的设立,转让以交付为准; ➢ 特殊动产如汽车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其交易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是指相对固定的财产,如自然资源、土地、 房屋、建筑设施等。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交易,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
物权法的一、二、三、四
一个理念:系统保护民事(私人)财产权的私 法
两类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三种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序良俗、
平等保护
-
Ⅰ 物权法的理念: 一部系统保护民事财产权的私法
1、“物权”的含义: “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 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 住的现实财产权; 2、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 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Nhomakorabea引言
中西方对物权意识的差异性 ➢ “风能禁,雨能禁,国王不能禁” ➢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民 ”
-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草案在历经13年的 酝酿和广泛讨论,经全国人 大八次审议讨论后,于2007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
-
物权法的结构
第一编总则:1——38条: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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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业主选择、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为物业服务机构“正名”
在原《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物业服务机构被称为“物 业管理企业”,严格讲,这种表述未见不妥,所谓物业管理 只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但是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企 业有意无意的将这种委托关系误认为类似于政府与公民之间 的“管理”关系,动辄以“管理业主者”自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实施专业化物 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的还不足小区总量的 30% ,有的城市甚 至更少。
-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成立业主大会面临的难处
(1)缺乏牵头人 ➢ 出于“枪打出头鸟”的顾虑; ➢ 部分业主采用“见益行事”的态度; ➢ 维权意识不强,很难有业主自发牵头来筹备这项工作。
➢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告; ➢ 确定业主身份,统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 邀请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会代表; ➢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 ➢ 汇总各种材料、会议决议; ➢ 备案;
从以上筹备工作程序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工作量很大,专业性很 强,政策理论很高的工作。由于目前国家和多数城市没有规范的 指导性文件,筹备人员在筹备工作初期往往是一头雾水,无从下 手。筹备过程的繁琐给此项工作的进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 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 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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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