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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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门面房租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租赁人员在门面房租赁过程中的行为,使门面房的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有序的运转轨道,充分发挥出经济效益。特制定门面房租赁管理办法:
一、总公司所管辖的门面房由商贸中心统一负责管理,由总公司具体负责对外签订出租合约,使用总公司编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任何个人无权对外出租。
二、门面房的租赁合约,统一加盖总公司印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租赁方一份、总公司一份、商贸中心一份、财务室一份。
三、门面房应按其各自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其经营范围,严禁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经营。
四、所有门面房,其租期均做到时限统一。原则上一年一签,时间为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总公司门面房应根据所在区段,统一编排门牌号,各门面房均应按其所在的区域,划区、划段,相同区段的房租,一般应做到价位统一。特殊情况由总公司确定。
六、在签订房屋租赁合约之前,免收房屋押金,但须按规定交纳房租。
七、门面房对外出租时,也可采取统一招标比价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管理经营服务好,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八、各门面房租赁户应认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屋租赁费和水电费,对拖欠费用或违规经营,总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九、总公司所有门面房均由总公司统一负责修缮。
十、总公司要求商贸中心具体负责对其辖内的所有门面房实行统一管理,对各门面房的租赁合约履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督促,对将其结果作为对门面房管理人员年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