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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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销售额的5%-10%8—30元/吨 销售额的5%-10%2—15元/千立方米 每吨8-20元0.3—5元/吨 每吨0.3-5元0.3—5元/吨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0.5—20元/吨或 者立方米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0.5—20元/吨或 者立方米 每吨2-30元 每吨0.4-60元0.4—30元/吨 每吨0.4-30元 每吨10-60元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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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张某为某个体煤矿的业主,该煤矿5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2000吨,对外 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吨。税务机关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 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要求:计算月度终了,企业按规 定本月应纳的税额。 (解答) (1)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8=9600(元) (2)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 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 税数量。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0.8=875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0.8=7000(元) 则当月应纳总资源税税额=9600+7000=1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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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为资源税纳税人。 包括所有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 盐现有的纳税人为盐场(厂)即一律在出厂(出场) 环节由生产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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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 他非金属矿产品。其中金属矿产品又分为黑色金 属和有色金属矿产品。 2、固体盐和液体盐。 3、对伴生矿、伴采矿和伴选矿的规定。 伴生矿、伴选矿不征税; 伴选矿一般视同主矿征收。 4、对未列名称的其他矿产。 由省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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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1、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应税产品,为实际销售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生产非生产的,以其移 送使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 比例将原矿加工产品的数量换算为原矿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4)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固体盐数量; (5)代扣代缴义务人以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数量为计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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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三)税率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24元 小城市 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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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有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 例:设在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10 000平方 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 税额为4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0 000×4=4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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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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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资源
应税矿产品和盐
销售和使用数量——从量征收。 正在研究从价征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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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
(一)计税依据
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 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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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盐场某月自产液体盐400万吨加工成固体盐100万吨,其中80万吨 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液体盐500万吨加工成 固体盐200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此外,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300万 吨。该盐场液体盐单位税额为10元/吨,固体盐30元/吨,外购液体盐5元/ 吨。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 (解答) (1)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30=2400(万元) (2)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30-500×5=3500(万元) (3)销售自产液体盐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10=3000(万元) (4)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合计: 2400+3500+3000=8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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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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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 矿原矿 焦煤 其他煤炭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 稀土矿 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 七、盐 液体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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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自产自用或捐赠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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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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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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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 2、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均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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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 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具体: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2)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专门从事收购集 中一些小矿开采的矿产品,自用或转卖给使用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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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4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 比为20%,该矿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对 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要求:计算该矿山该月应纳税额。 (解答) (1)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原矿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0000吨×1.2元/吨×70%=33600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精矿应纳 税额: 精矿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 =5000吨÷20%×1.2元/吨×70%=21000元 (3)总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33600元+2l000元=5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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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规 定的等级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种。(86年 开征,性质上是级差资源税,于2006年 12月31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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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 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类: 1、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以 其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 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 方分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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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数量,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具有收益税特点。 2.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4.从量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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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 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①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 ②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2006年1月1日取消)。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由于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因此对出口的应税产 品不免征(或退还)已征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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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的税率 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所有税目都实行了 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在税目设置上基本采取了按资源的具体品种设置税目的形 式,共七个税目、八个幅度税额; 2、再根据不同资源的差别及同类资源的条件不同,配合《资 源税税目税额等级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 表》,对各种资源按其所属的不同等级或不同产区,分别规 定了不同的税额。 对明细表中未列举的矿产资源,由省级政府决定开征与否, 并报财政部和税总备案。主要矿山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 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参照邻近矿山标准税额,在浮动30%的幅 度核定。另外,纳税人的单位税额3-5年要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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