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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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

区国家实施时间备注

大洋州澳大利亚2006年5月1日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溴甲烷熏蒸时间须不少于24小时),也可按澳大利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法令)

新西兰2006年5月1日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也可按新西兰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

亚洲韩国2005年6月1日按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针叶木质包装按ISPM15要求进行热处理或按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法令及要点)印度2004年11月1日

菲律宾2005年6月1日

越南2005年6月5日

约旦2005年11月17日

印度尼西亚已采标,采标时间未定

阿曼2006年12月1日

叙利亚2006年4月1日

黎巴嫩2006年3月26日

日本拟2007年4月1日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也可按日本进境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法令及要点)

新加坡

欧洲欧盟2005年3月1日根据欧盟2006/14/EC指令,关于不得带有树皮的要求已经延迟至2009年1月1日实行,并将在2007年9月根据IPPC讨论结果重新评议该决定。(法规及要点)

瑞士2005年3月1日

土耳其2006年1月1日除须符合ISPM15号规定外,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

保加利亚2006年1月24日

乌克兰2005年11月1日

北美美国北美植保组织(NAPPO)分3阶段同步执行统一标准:

第一阶段:2005.9.16~2006.1.31

第二阶段:2006.2.1~2006.7.4

第三阶段:2006.7.5日以后第一阶段对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发出通知或通告;

第二阶段对不符合规定、难以与货物分离的木托盘和板条箱等拒绝入境,对垫木和撑垫木等继续发通知或通告;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对所有类型的木包装执行,对不符合规定、难以和货物分离的木质包装的货物拒绝入境。

(美国法令及要点加拿大法令墨西哥法令)

加拿大

墨西哥

南美巴西2005年7月11日

阿根廷2005年6月1日

哥伦比亚2005年9月15日

危地马拉2006年1月25日

哥斯达黎加2006年3月19日

巴拿马2005年2月17日

多米尼加2006年3月1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出口要求生效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进口要求生效日期待定

委内瑞拉2005年5月2日

厄瓜多尔2005年9月30日

秘鲁2005年9月1日

玻利维亚2005年9月4日去皮,但不需要加注“DB”

智利2005年6月1日

巴拉圭2005年6月28日

洪都拉斯2006年2月25日

非洲南非2005年3月1日

尼日利亚2004年9月30日

尼加拉瓜已采标,采标时间未定

塞舌尔2006年3月1日

埃及2005年10月1日

肯尼亚2006年1月

1、美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

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

(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

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在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

5、澳大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 年3月1日

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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