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更新时间:2011-08-19 09:39 来源:物流知识网浏览:次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
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
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
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
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
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
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
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
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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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IPPC
定义 ..................................................................................................................................15-5
要求概要 ...........................................................................................................................15-5
环境声明 ...........................................................................................................................15-4
参考文献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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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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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管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 2003年目录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管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 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
• 处置方法包括: •焚 烧 •埋 藏 •加 工 • 其它方法
国际贸易中木质 包装起高度重视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的由来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ISPM No. 15) • 国际上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情况 • 中国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有关规定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引起高度重视
• 入侵世界各国
• 导致严重生态破坏 •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 1930s开始应用于熏蒸 – 杀虫灭菌范围广泛 – 能够穿透大多数木质包装材料 – 能够熏蒸处理包装过的货物 – 技术要求较低 – 但溴甲烷熏蒸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木材 和环境温度及木材含水量 – 由于破坏大气臭氧层,今后要被逐渐淘汰
溴甲烷熏蒸
待批准的处理方法
• 辐照和微波 • 熏蒸与气调 • 化学防腐处理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
• 有关定义 • 实施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的依据 • 受管理的木质包装材料 •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措施 • 标记 • 垫木 • 出口前的管理程序 • 进口后的管理程序
有关定义
•原 木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
有关定义
•木 材
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 片或垫木
• 有关定义
• 去 皮:
害生物存在的迹象,可以采取行动,除非有其他 双边安排。此类行动可以采取处理、处置或拒绝 入境的形式。可通知输出国的植保机构。如木质 包装材料载有要求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有害生 物存在的迹象,仍可采取行动。这一行动可采取 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的形式。应通知输出国植 保机构
处置方法
• 处置木质包装材料是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IPPC
ISPM 15
ISPM 15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 15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2009)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制
© FAO 20-1-4
ISPM 15-1
3.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15-8
3.1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 15-8
定义 ..................................................................................................................................15-6
要求概要 ...........................................................................................................................15-6
2.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15-7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及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Minimum concentration (g/m3) at: 2 hrs. 36 42 4 hrs. 31 36 12 hrs. 28 32 24 hrs. 24 28
≥11℃
64
48
42
36
32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 检测。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报检
依据: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
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进境报检的具体操作
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在:
出境货物木质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 分钟以上。
注:目前我局采用的是热处理库内环境温度70℃,持续7 小时,这是参照澳大利亚的自定标准,是全球最严的技 术指标。
溴甲烷熏蒸处理
Dosage rate (g/m3) 48 56
Temperatu re ≥21℃ ≥16℃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1. 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 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69号 令) 2. 发布公告:联合海关、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3. 宣传:履行WTO SPS透明度原则、听证会、宣贯、 培训等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植检处 张建军
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及背景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报关与报检实务》(第三版)习题及参考答案(汇总)
《报关与报检实务》(第二版)习题及参考答案(汇总)第一章报关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请指出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D )。
A.专业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B.专业报关企业中有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C.专业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D.专业报关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报关行为又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其中通常情况下下列哪一主体不得办理代理报关( C )。
A.进出口货物代理人B.专业报关行C.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公司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基本任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 B )和编辑海关统计。
A.临时保管通关货物B.查辑走私C.施加封志D.行政处罚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不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 )。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D.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或发票等资料5.一般说来,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合法原则、适当原则、( A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A.依法独立行使原则B.双赢原则C.相互制约原则D.平衡原则6.目前我国的直属海关共有( C)个A .30 B. 38 C. 41 D. 467.从( C )起,海关对部分打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
A .2001年 B. 2002年 C. 2003年 D. 2004年8.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消报关单的,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C )A. 30分B. 20分C. 10分D.5分9.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D )A .30分 B. 20分 C. 10分 D. 5分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现行管理规定,指出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AD )。
ISPM15号 2009中文版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1997 年。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2007 年。 ISPM 第 28 号 , 罗马粮农组织。 在植物检疫措施中替代或减少溴甲烷的使用 , 2008 年。国际植保公约建议,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修改稿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2009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制范围环境声明参考文献定义要求概要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21豁免条款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措施31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32待批准的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33替代性双边安排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责任41法规方面的考虑42标记的采用和使用43再利用的修缮的和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431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432经修缮的木质包装材料433再制造的木质材料4445进口程序46在进口点时间违反本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附录已批准的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处理措施附录标记及其应用附件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制本标准介绍了旨在减少国际贸易中原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引入或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措施
要 求 1. 限定的根据
来自活或死树木的木质材料可能受到有害生物的侵染。木质材料通常是由原 木制造的,可能未经足够的加工或处理而去除或杀死有害生物,因而仍然是 引入和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一种途径。垫木特别表现出引入和传播检疫性 有害生物的高风险性。而且,木质包装材料经常地再利用(反复使用),进 行修缮和再制造(如 4.3 节中所述)。任何一块木质包装材料的真实来源很 难确定,因而它的检疫状况也很难确定。因此,为确定有无必要采取检疫措 施以及此类措施的强度通常所采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常常不适用于 木质包装材料。有鉴于此,该标准论述了国际上所接受的措施,这些措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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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的全文版本
THURSDAY, 28. SEPTEMBER 2006, 09:00:34
商法, HANDELSR, WTO
前两天的客户咨询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的最新规定问题,正好对技术贸易壁垒这一块做小小的学习。
先在这里把这个ISPM 15 的官方英文版本和官方中文版本连接在这里,以后再来细细探讨这个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粮农组织(FAO)还有WTO的TBT,SPS两个协定的关系。
官方中文版本
官方英文版本(此版本包括迄今为止所有ISPM的国际标准)
《中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2个办法和ISPM 15的国际标准,简要总结如下:
1.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出境采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
对此,有一个国际标准ISPM 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秘书处所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简称第15号国际
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各国都普遍采用或参照ISPM 15,制定有关国内法。
2.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至此,我国对于商品的木质包装方面已全面和国际接轨,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
该国际标准的要求可以简述为,要求各国对于出入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
2.1 按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包括热处理(以HT标记)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以BT标记);
2.2 按规定加施专用标识;如我国的IPPC的专用标识样式如右,含义如下。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2.3 我国指定专业企业实施上述操作,或向该类指定企业购买符合上述要求木质包装。
3. 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3.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抽查检疫,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抽查检疫。
3.3 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3.4 企业报检时将不再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和(或)有关木质包装的书面声明。
4.世界各国/地区对于入境商品的木质包装的要求(见链接)
其中,欧盟成员国同样遵循ISPM 15的要求,要求新制木包装自2005-3-1起必须符合ISPM 15。
欧盟相关的欧洲法渊源是2000/29/EC (of 8 May 2000 on protective measures against the introduction into the Community of organisms harmful to plants or plant products and against their spread within the Community,English,Richtlinie 2000/29/EG des Rates vom 8. Mai 2000 über Maßnahmen zum Schutz der Gemeinschaft gegen die Einschleppung und Ausbreitung von Schadorganismen der Pflanzen und Pflanzenerzeugnisse Deutsch)和2004/102/EC(ENGLISH,DEUTSCH)。
要求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按照ISPM 15标准进行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
在2005-2-28之前制造、修理、循环使用的木包装,其标记如ISPM15 附录II 所示,可以使用到2007-12-31为止。
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ISPM 15的要求处理并认证。
另外,垫舱木在12/31/07之前可以由不带有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活动迹象的不带树皮的木材制成。
2005年2月24日,欧盟将木包装材料的去皮要求延期到2006年3月1日。
之后,木包装材料将被要求用去皮木材制成。
(q.v. 2005/15/E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