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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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东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1-01-25

丰东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1-01-25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8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天虹商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XXXX年2月) XXXX-02-22

天虹商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XXXX年2月) XXXX-02-22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利益,确保交易公允、透明,制定本决策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本公司所控股的企业、本公司高管及其家属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

2、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因贸易、服务、投资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而发生的经济交易。

四、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交易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任何一方未受到不利影响。

2、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交易须经过独立评估,并要求评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交易应公开透明,及时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相关信息。

五、流程1、决策程序(1)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如果涉及的交易额较大,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2) 董事会应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其他委员需要遵守独立思考的原则。

审查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对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3) 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跟踪、审核、报告及相应的信息公示。

2、信息公示(1)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股东及社会公众等公示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2) 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信息公示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公示标准。

(3) 公司必须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和情况,并定期向股东报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决策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职、降职等措施。

七、其他1、决策制度的修订本决策制度经定期或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时,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

2、解释权本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具体负责人进行解释。

上市准备-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范例)

上市准备-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范例)

ABC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经2010年[*]月[*]日 2010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ABC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蓝帆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9月) 2010-09-11

蓝帆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9月) 2010-09-11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三)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二○一三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2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第5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4条公司与第3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3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5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第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3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3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可编辑)_0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可编辑)_0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可编辑) 精选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第条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条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七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模版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模版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0 年 11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七)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八)提供财务资助;(九)提供担保;(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三)债权、债务重组;(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或者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4、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兄弟公司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例如 51%乘以60%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1、”第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2第五条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于本制度第六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三章总经理的审查第七条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需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方的名称、住所及其业务状况;2、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地点;3、确定关联交易的标的价格与定价政策;4、交易目的的简要说明;5、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6、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按本制度第一章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第九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认为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形成议案交公司董事长第十条公司总经理无权直接决策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待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总经理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报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该笔交易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及各关联方的业务状况;2、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3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核算标准;3、该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4、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章公司董事会审查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议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其是否就该项交易已经积极在商场寻找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十五条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项的规定);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4第十六条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就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单独发表意见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条件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但关联董事应当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提供书面报告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审议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听取监事会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金额时,还应听取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表决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5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六章关联交易执行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或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必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关系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和终止协议,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第七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6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标准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双林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双林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成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本规则的制订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规则的制订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性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第三条本规则所言及关联交易系指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四条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本公司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关联方的法律形式。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股份公司其他股东;(三)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四)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全资、联营、合资、合营的企业;(五)主要投资者个人,即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六)股份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核心技术人员、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七)本条第(五)、第(六)款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八)本条第(五)、第(六)、第(七)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九)因与本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满足本条前款规定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方;(十)其他对股份公司有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由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交易决策适用本规则。

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其交易决策适用于本规则。

企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企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6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为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与上述1-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本条第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8.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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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六)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七)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八)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九)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十一)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秘书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

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

相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管控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

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五)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六)对于依据本决策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七)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可以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除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按照本协议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的规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少于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在出现前两款规定的情况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十二)项规定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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