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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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2R模式(Business to Retailer)
➢ 利用集约化的运营方式将商品直接供给给零售批发商,降低了中间环节的成本也
业务特点
焦点科技: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国制造网(Made-in- China.com)是一个向全球提供中国产品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平 台专注服务于全球贸易领域,致力于为国内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营销 构建展示平台和交流渠道,帮助供应商和海外采购商建立联系,挖 掘全球市场商业机会。其业务特点在于:
2. 海宁皮城庞大的线下资源作为支撑
3. 平台提供优质的线下服务以及购物体验
业务特点
小商品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义乌购” 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官方购物平台。义乌购为市场经营户和全球 采购商提供具有实体市场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其业务特点在于:
1. 全景购物模式 ➢ 经营商可借用此模式设立商品坐标点、录入商品简要信息,并在平台上罗列展示 其产品,方便其经营及管理。 ➢ 采购商可通过此模式快速了解并定位,在全屏浏览实景相片的同时快速看货和下 单,既省时又省力.
1. 会员制度 ➢ 采购商可通过注册会员来发布采购信息以及与供应商取得联系。 ➢ 供应商可通过注册会员来发布商品详情,搜索全球买家及其采购信息。
2. 增值服务
业务特点
“跨境通”电商平台是由上海东方支付有限公司承担建设运营职责的全国 第一家跨境贸易电子交易平台,其主要经营的商品包括服装、服饰、婴 幼儿用品、3C电子产品、化妆品、箱包等六大类,定位在中高端。其业 务特点在于:
Fra Baidu bibliotek跨境电商分析报告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又称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 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A股上市
海宁皮城(002344) 小商品城(600415) 焦点科技(002315) 跨境通(002640)
政策变更
2016年5月25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已通知实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 口商品清单》(含第二批)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1年的过渡期。具体 内容为: 1、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 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 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 或备案要求。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
税收政策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 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税收政策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 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 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 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 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投资价值
市场需求
海关总署在今年三月十五发布的第14号公告加大了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品的监管力度,使得代购行业的限制加大,也使市场出现空白,需求增加, 因此跨境电商在短期内有很大的利润空间。
自2014年的非法“占中”事件以来,香港的旅游人次下降,而反水客行 动也导致了水客数量的下降。
市场需求
根据香港旅游发展局的数据,2016年中国内地到港游客总数占总人数 的75.4%,而与2015年相比,内地游客数量下降了12.6%。负增长对 香港零售商和国内代购商带来了巨大亏损,而跨境电商则可以为香港 零售商带来新一轮的商机,也为自己搏得了巨大的获利空间。
企业的业务特点
业务特点
海宁皮城:海宁中国皮革城与韩国理智约株式会社合作,推出“漂洋过 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主要经营海外母婴用品、保健品、化妆品、奢 侈品等,采用“连锁市场跨境o2o”的创新经营模式,使漂洋过海成为 首家连锁市场跨境o2o购物平台,其业务特点在于:
1. 海外供应商直接供货,线上商品物美价廉
1. 海关备案 ➢ 合作商户均有海关备案,避免购买到假货的风险,出售的商品都有服务保障。
2. 信息详尽 ➢ 每件产品都标明了自身价格、进口关税及物流费用。使消费者对自己的支付价格
3. 设立仓库
国家政策
税收政策
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其内容为: 一、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 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 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收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 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 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 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 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变更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继 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 通知》规定征税。 意义: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 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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