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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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方药业有限公司
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编号: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为保证药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质量责任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GMP认证证书》或者《GSP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银行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原印章。
(二)甲方首次向乙方供货或甲方的销售业务人员变换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药品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包装能确保药品质量和货物运输要求。
(四)甲方所供整件药品内必须附药品合格证明。
(五)甲方供应药品时,须提供相应的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及出厂检验报告书(胶囊剂检验报告中须有测定铬含量项)等相关资料,供应进口药品时,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和同批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
须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国家规定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还必须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以上批准证明文件应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其它复印件应加盖质量管理专用章。
(六)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中药材须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供货日期;中药饮片须标明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单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标明批准文号。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均要随货附带加盖甲方质量管理专用章的同批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因甲方经营行为及质量问题而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如行政处罚、顾客投诉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名誉损失等),由甲方负责。(如双方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
(八)甲方按照药品说明书上注明的储藏条件和包装标识要求堆码、运输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在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九)甲方向乙方供应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甲方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十)甲方供应的药品如因违法广告被药监部门责令停售或产生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广告发布方承担。
(十一)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负责。
二、乙方质量责任
(一)乙方在经营甲方供应的药品时,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详细、确定的质量信息,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在向甲方购进药品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加盖乙方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并提供采购人员合法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乙方应按GSP有关规定储存甲方所供药品,由于乙方储存不当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其它条款:甲乙双方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一)乙方发现甲方不符合GSP要求的情形时应及时指出,甲方应及时整改;
(二)乙方对甲方药品质量经营行为有疑问时,可随时提出查询,甲方应积极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做出拒收、拒付货款,停售产品等决定。
(三)双方在进行特殊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类精神药品等)及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销售及采购业务一律按电汇或承兑汇票结算,不得进行现金交易,不得在贵方套支现金货款,不得转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遇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法律法规条款为准;必要时双方重新签定协议。
(五)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双方发生争议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起诉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乙方: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