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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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7号),强化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而财政部新近公布的《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项新规,财会人员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增设了"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总账会计科目。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用于核算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必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调整"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设置。

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二级明细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日益完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定义,规定要求,操作流程以及管理效益等方面,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定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指的是对财政所拥有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用的规章制度。

这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提高财政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规定要求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要求针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1. 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必须明确清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便于监督审计。

2. 结转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具体的项目或者经济活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性。

3.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结转结余资金的运作必须考虑风险,合理规避操作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操作流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结转结余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结转结余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额度和用途。

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将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给相应的项目或部门,确保资金的按需分配。

3.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审批:接受资金划拨的项目或部门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4. 结转结余资金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5. 结转结余资金效果评估: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结转结余资金的效果评估,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管理效益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管理效益:1.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可以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果。

国防科研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

预算表5: 科研项目预算报表格式及说明五
类别:国防科研项目
1、文件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
2、一般情况下,国防科研项目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指标或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经费,并根据账面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决算报表。

4、对于教育部配套国防科工局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国防科工局通过教育部转拨的科研
项目经费,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文件规定:凡是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年末,中
央财政将收归国库。

因此,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间合理的掌握经费使用进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前尽快使用完经费。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并推动财政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概念及种类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未使用或未支付的资金。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财政资金结余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 一般结余一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收入超过支出的资金,也包括其他收入、异常收入等形成的结余。

一般结余应当通过预算调整和审议程序,划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 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指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的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结余。

专项结余应当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 基金结余基金结余是指由政府掌握或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结余。

基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利用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政策导向,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 透明度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产生、使用和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法定性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和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公正的决策程序。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结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结余预算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余预算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确保结余资金按照计划合理使用。

2. 结余资金监管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核查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

3. 结余报告与公开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结余资金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

4. 结余处置程序对于一般结余、专项结余和基金结余,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经过预算调整、有关单位审批等程序,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五)“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六)“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七)“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反映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八)“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九)“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十)“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反映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续,结余资金不实际上交国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时,全部作为预算来源,编制预算 (动用结余安排基 本支出)

上报表与确认表区别:不确认不使用结转或结余、
也未产生结转或结余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过滤当 年收=当年支)

举例说明动用结余
201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录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当年实际支出 科目名称 (项目) 项目代 码 项目 单位 自 止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预 算 数 使用以前年度 结转和结余资 金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备注
合 计
当年 财政 拨款 支出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小 计
结 转
谢谢
项目支出结转 89.6%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完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强化部门主体责任,规范财务管理 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取得各界理解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共五条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共七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共三 条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 用》共两条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共三条 第七章《附则》共五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 资金的措施》
共三条 《办法》规定:中央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 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 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 预算; 对当年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因特殊原 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其他原因需要收 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当年部门预 算、调减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或专项缴库等方式,将资 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行政单位负债管理与资产管理知识分析核算

行政单位负债管理与资产管理知识分析核算

(三) 暂存款的核算
•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 项,如临时暂存资金、其他应付款项、不明性质的资金以 及收到外单位委托办事的资金。
1.核算要求: (1)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不得把单位取得的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作为“ 暂存款” (3)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2、在往来帐中列收列支,不反映单位财务收支总规模。如某 局2002年、2004年利用“暂存款”收入资料费20.27万元、支出 10.98万元,未在财务报表反映。
3、出借帐户给他人,资金均在往来帐一收一付。如某单位将 银行帐户提供给外部个人转款,再以现金多次提取,提供套现便 利。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帐存在诸多问题
4、利用往来帐强行平衡预算。如某局利用“暂存款—福利费 ”科目强行平衡专项事业收支,调整结余。2003年度隐瞒结余 19.90万元,2004年度隐瞒超支1.77万元。从而给外部形成完成预 算执行情况较好、收支完全平衡的印象。
5、将代收款项与暂借款项在同一明细科目核算,混淆了两种 不同经济业务。某局组织集体参展活动,集中代收参展费用放在 “暂存款—参展费”科目,却将某经办人员借款直接冲减该科目 ,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区别不同业务性质,把借款业务等同于支付 费用业务,造成会计核算混乱,容易产生一定弊端。
(三) 暂存款的核算
(1)收到代保管资金或发生了暂存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 贷:暂存款
(2)冲销或结算退还时 借:暂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帐存在诸多问题
近年来,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发现“暂存款” 、“暂付款 ”等往来帐中存在问题不少,主要有:
1、将收费收入在往来帐核算,不上缴预算或财政专户,违反 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如某校2004年度将学费、住宿费收 入20万元放在“其他应付款”,并全部用于日常支出。

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

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财政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现将2023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如下:二、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单位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所(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单位紧紧围绕(主要工作方向),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顺利完成,我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认真执行。

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2023年度,我单位共编制预算(金额)万元,截至2023年底,已实际支出(金额)万元,预算执行率约为(执行率)。

其中,基本支出(金额)万元,项目支出(金额)万元。

四、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一)结转资金1.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部分项目尚未完成,因此形成项目支出结转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2.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由于工作需要,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形成结转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二)结余资金1.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部分项目已完成目标,形成结余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2.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于工作调整,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形成结余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五、结转结余资金使用计划为确保结转结余资金的有效利用,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以下原则使用结转结余资金:1. 优先保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支出;2. 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3.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2010年11月09日16:55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高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

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

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一、修订本章的相关背景结转结余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单位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突击花钱。

近年来财政加强结转结余管理的做法: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2006年,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2010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二、中小学校结转结余的概念和管理要求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原规则——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新规则——《制度》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范围缩小新增加强事业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制度》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起蓄水池作用,调节年度之间收支平衡。

1.在预算管理方法上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即中小学校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财综[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2013年5月14日财综[2013]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中央京外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但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2010年11月09日 16:55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六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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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
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

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

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

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1. 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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