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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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探讨作者:陈彩红

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5期

摘要:本文探讨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首先结合S高校分析了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征,然后举例说明目前学生劳务费的征收管理方式,并分析目前征管方式的合理性和存在问题,并建议将高校学生劳务费预扣预缴优化为按工资薪金计税并申报,从税收成本、税收流失、监管机制、和谐征管环境、学生身份、高校经费特点等方面论述其合理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

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税法改革力度大,影响广。新个税法将个税计算从原来的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在发放环节先按劳务费方式预扣预缴,年度结束后合并到综合所得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校劳务费比较普遍,尤其是学生因勤工俭学、参与课题研究等产生的学生劳务费。

一、高校学生劳务费特征

以广州市S高校为例,分析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点。S高校是公立性质科研类院高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S高校2018年在校学生11232人,其中本科生9003人,硕士研究生2018人,博士研究生191人。取S高校2018年全年发生的学生劳务费分析,结合目前国内高校学生劳务费的情况,总结高校学生劳务费具有以下特点:

(一)普遍性

一方面,高校中勤工俭学具有普遍性。教育部门管理规定必须照顾家庭贫困的学生,高校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计提5%用于奖助学金,这些奖助学金用于包括困难慰问、临时补助、学生勤工俭学等。目前高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比例一般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10%之间。另一方面,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具有普遍性。对公立科研类院校来说,努力建设双一流大学,必须兼顾学生的培养和科研水平提高,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创新性人才。因此,现在高校对学生的培养除了课堂学习,也让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应用,尤其是高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学生在参与课题研究时,一般会从课题经费给予学生一定的劳务费。因此,在高校里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具有普遍性,以广州S高校为例,2018年学生劳务费发放人次为20204人次,平均每个月发放的人数为1684人次,占高校总学生的14.99%。全年发放人次中本科生占13802人次,研究生占6402人次。

(二)稳定性

学校组织勤工俭学一般以学年为周期让学生提供劳务,每个月发放劳务费,而参与课题研究培养的学生也是比较固定,所以每个月发放劳务费的人员名单比较稳定。以S高校为例,考虑学校寒暑假特点,博士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19人,占发生劳务费的博士116人的16.38%;硕士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249人,占发生劳务费的硕

士1235人的20.16%,本科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412人,占发生劳务费本科生5282人的总数的7.8%。一般结合学校劳务费的管理规定,发放的金额也相对比较稳定。

(三)唯一性

学生在校以学习为主,贫困学生兼职的方式优先选择学校勤工俭学,校外兼职较少。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为了学习专业知识,尤其是研究生毕业必要的条件有毕业论文和文章发表,把除了学习以外的时间和精力基本上投入到课题研究里,学生的应税收入来源基本上只有学校发放的劳务费津贴。因此,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是学生唯一的应税收入。

(四)金额不高

学生从学校的领取的劳务费一般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为了避免勤工俭学影响到学生学习,一般学校勤工俭学的管理办法都对每个月的服务时间作上限限制,勤工俭学劳务收入基本上只能提供基本生活费。课题经费管理对劳务费也有相应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的参与时间,劳务费基本上在3000元之下。以S高校为例,劳务费发放金额的中位数为500元/人次,平均数为895.53元/人次,可见,学校的劳务费普遍不高。

二、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预扣预缴环节

学生劳务费每次发放时按劳务费政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4000 元以下减800元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4000元以上且不超过25000 元,扣除 20%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25000 元以上扣除 20%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表1税率计算税金预扣预缴。

(二)汇算清缴环节

劳务费年度结束后在下一年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劳务费按综合所得计税,即收入额减去费用,再减 60000 元的起征点及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按表2计税,应缴个税和已缴金额之差多补少退。

举例说,如果某学生每个月应发劳务费金额为 2000 元,扣除 800 元费用后作为应税所得额,计得出个人所得税为 240 元,计算公式为(2000-800)x20%=240元,学生当月实际收到的劳务费为 1760 元。全年合计,该学生实际应发劳务费金额为 24000 元,已预扣预缴 2880 元个税,实收 21120 元,假设学生无其他应税綜合收入的情况下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综

合所得计算税金,全年应发金额 24000 元减除 20%费用后应纳税所得税为 19200 元,未达60000 元起征点,无须交税,因此,学生需要向税局申请退回预扣预缴的 2880 元税金。

三、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劳务费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因此,无论在征管环节采用何种方式预扣预缴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终个人应纳税额。现行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征管有其合理性,首先保留了800元的起征点,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量,其次,在扣缴环节保持平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易于接受;再次考虑到大部分劳务费纳税人是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在预缴环节设置税负略高于实际,由纳税人年终自行申报以退税,可以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纳税素养。但结合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征,对学生劳务费的征收管理存在一些不合理,这些问题包括:

(一)增加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

雖然劳务费保留了800元的起征点,但随着物价水平及收入水平的提高,现一般高校学生生活费均超过800元/月,课题研究发给学生的劳务费很多也超过800元,同时鉴于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一般是其唯一应税收入的特点,年度应税收入一般不超过6万元,因此,最后需要申请退税。对税局来说,税金频繁出入国库;对纳税人来说,要关注税局的通知,自行在规定时间内操作退税申请,否则无法退回已缴税金;对扣缴义务人来说,要做好预扣预缴的解析,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并落实到广大的纳税人按时做好汇算清缴,提供汇算清缴数据给纳税人,并可能会因纳税人未及时汇算清缴而产生损失而引起与扣缴义务人的纠纷。

(二)税收优惠体验效果差

新个税改革影响每个人的钱袋子,是实实在在的普惠政策,属于重大利好。而学生收取劳务费并没有明显感受到政策利好,一方面是学生大多平时接触税务较少,又缺乏税务专业知识,未能充分了解新个税改革的内容;二是学生劳务费在预扣预缴并未发生变化,并未感受到税收优惠。虽然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学生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将已预扣预缴的个税申请退税,但纳税人普遍担心操作繁琐,不懂操作或错过年度申请时间难以退回已缴个税。另外,税收国库退税的时间较长,一般达2-6个月,也明显影响纳税人的个税优惠政策体验。

(三)故意扭曲劳务费发放

剔除受工时限制的勤工俭学劳务费,从S高校发放劳务费的金额来看,见统计表3,金额为800元/次比较集中,发生2790次,这不是偶然。笔者从S高校中发放劳务费的教职工中随机访谈了30名发放学生劳务费的教职工,全部受访者均认为在发放学生劳务费时会考虑个税因素,其中17名受访者表示为了减少个税,会考虑采用减少月发放金额同时延长发放月份的方式,22名受访者表示即使了解汇算清缴学生可退税政策但依然在发放时需考虑学生对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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