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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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小区商铺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商铺整体整洁有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氛围和维护广大商铺经营户的整体利益。
2.0适用范围
物业管理分公司所管理小区的所有商业网点及门面。
3.0管理内容
3.1商业经营户,除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如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
等部门),特种行业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安装油烟及排污的滤除净化装置、隔音降噪装置等),以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遵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于不符合相关标准、指标而对其他业主(使用人)造成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2商业用房的装修必须报请物业公司审批后按《装修管理规定》实施,装修工程必须符
合消防要求,且需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3.3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用电等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以配合物业管理公
司的日常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将处以100——200元的设施赔偿费或终止租赁协议。
3.4商铺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须报该门面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
安装。如未经同意自行安装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撤除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3.5商铺户内需开通天然气,可直接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3.6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封闭单元内所设立的公共给排水管阀门及其检查
口。如有违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处以100——500元的设施赔偿费。
3.7所有与外界视觉相触之处的装饰,其任何形式的广告、商号、橱窗等商业展示内容,
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审查时需将户外宣传品设置申请书,宣传品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及景观图,宣传品设计图——包括规格、材质、灯光、配置等相关资料报物业公司经营部审批,并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区域商业环境的统一规划。凡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树广告牌、指示牌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
3.8商铺经营户在小区内租用房屋作为其工作人员宿舍的,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并配
合进行户口清查等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公司租赁户及小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9来往车辆不能停泊在人行道上,只能停放于指定的公共专用停车库或由相关单位安排
的位置上。如有违反,将处以50——200元的罚款,各商业门面(网点)有劝阻客人在本门面前乱停车的义务。
3.10遵守其它租赁合同以及物管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3.11本文件3.1至3.9的内容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一并签订。
4.0相关文件
4.1《装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