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首批三个行业六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首批三个行业六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10.09•【字号】沪劳技[1996]79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首批三个行业六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沪劳技[1996]79号1996年10月9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1996]76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市于1997年1月1日起对交通行业的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技术监督行业的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电子工业行业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微型计算机操作员等三个行业六个工种实施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原各主管局(公司)、区、县劳动部门设立的考核机构,不再向社会组织上述工种的考核及发放相应证书。
考核的有关事宜,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沪劳技发[1996]89号文执行。
附:三个行业六个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一、交通行业汽车类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1、上海市交通行业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交通学校(新华路730号)★2、上海市交通行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交通技工学校(呼兰路707号)★3、上海市交通行业第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技工学校(杨高南路326号)★4、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万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浦东奚阳路888号)5、上海市交通行业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邯郸路53号)6、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一汽公共交通公司(四平路1230号)★7、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二汽公共交通公司(东安路149号)8、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八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沪南汽车运输公司(龙吴路900号)9、上海市交通行业第九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普陀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真北路625号)10、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汽车修理公司培训部(蒙自路639号)11、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三汽公共交通公司(曹杨路750号)12、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五汽公共交通公司(共和新路3030号)13、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汽车驾驶员培训部(场中路115号)14、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汽车驾驶培训队(宝山区月罗路185号)15、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地址:上海市振通(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区汽车维修管理所(闵行区莘庄朱莘路铁道口)16、上海市交通行业第十六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汽车驾驶员地址: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第一培训学校(闵行区光华路1018号)二、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1、上海市技术监督行业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地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长乐路1225号)★2、上海市技术监督行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地址:上海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所(育婴堂路181号)三、电子工业行业计算机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1、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交通大学(华山路1954号)2、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100号)3、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三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吴淞路297号)4、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业余大学(中华新路459弄10号)5、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卢湾区业余大学(建国西路154号)6、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中国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龙华西路1号)7、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凯旋路2050号)8、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八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军工路1100号)9、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九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技工学校(宝泉路1号)10、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十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路112号)11、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宰沥路480号)12、上海市计算机专业第十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微型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地址:上海市辽原职业技术学校(沪太路520号)注:1、打★符号的鉴定所可鉴定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下各级别。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沪人社职〔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5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便于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和项目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社会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申报条件和方式(一)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会评价机构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10.04•【字号】沪教委高[1995]第69号•【施行日期】1995.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各普通高校:为了推进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
现将《关于在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深化实习教学和内容的改革,积极支持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提高本市高校的实习教学质量而努力。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在本市高校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意见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附件:关于在本市高校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本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生产现代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对高级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发展本市高等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提高大学生的技能素质,增强学生动手能力,逐渐成为本市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的重大改革措施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精神,决定对本市高等院校工科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开发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与管理由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办公室、人事处和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联合组成“高校学生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毕(结)业生技能鉴定工作。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管理高校系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工作。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度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度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九、资产负债情况表第三部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负责相关的本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
(三)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新职业和职业技能新项目的研发和管理。
(五)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讲义)的开发和管理。
(六)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模式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和管理。
(七)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协调和管理。
(八)负责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标准制定、资质审核和考核管理。
(九)负责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督考人员的标准设立、资格审核和考核管理。
(十)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管理。
(十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制定及市级一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市级二类竞赛的指导、审核、监督。
负责本市参加国家技能竞赛队员的组队、集训、管理和国际技能竞赛选手的选拔、集训、管理。
(十二)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科、研发管理科、考务管理科、质量督导科、题库管理科、竞赛管理科、信息技术科。
第二部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18年度决算表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12018年度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关于《2016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12.28.
序号
原职业名称
等级
2016年鉴定公告名称
备注
1
宝玉石检验员
四、三级
宝玉石鉴别工
2
保卫员
五、四、三、二、一级
保卫管理员
3
仓库保管工
五、四、三级
仓储管理员
4
插花员
五、四、三、二级
插花花艺师
5
茶叶审评师
五、四、三级
评茶员
6
长度计量工
五、四、三、二、一级
长度计量员
7
创业咨询师
四、三、二、一级
创业指导师
商业摄影师
43
食品检验工
五、四、三级
食品检验员
44
蔬菜园艺工
五、四、三级
蔬菜栽培工
45
水产养殖人员
五、四级
淡水鱼类养殖工
46
水电工
五、四、三级
物业管理员(水电维修)
47
手语翻译人员
五、四、三级
手语翻译员
48
天车工
五、四级
桥式吊车司机
49
维修电工
五、四、三、二、一级
电工
50
无线电调试工
四、三、二、一级
高新技术
计算机辅助制造(专项)
计算机辅助设计(CAM)(四级)
高新技术
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四、三、二级)
多媒体软件制作(四、三级)
高新技术
原三、二级整合为三级,考核模式及内容按原三级实施
8
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四、三、二级)
数据库应用(Oracle)(四、三)
高新技术
原三、二级整合为三级,考核模式及内容按原三级实施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8.08•【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劳动人事部门:现将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使本市顺利、健康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市劳动局、人事局将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职业资格证书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上海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发证渠道,将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率先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市劳动局、人事局是上海市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有关职业资格的鉴定(考核)、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任意将本系统、本单位(部门)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三、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若对属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专业(工种)实施培训、考试的,应事先征得市劳动局、人事局同意。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2014年职业资格鉴定操作事项通知
关于《2014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4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3)525号]日前已发布,为便于各有关单位培训组织和工作安排,现将鉴定公告相关内容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时间安排1、技能操作类项目“理论知识”部分统一考试时间安排表:月份申报、付费截止日期下载准考证日期统考日期1月2013年12月12日1月10日1月18日2月1月14日2月14日2月22日3月2月21日3月21日3月29日4月3月20日4月18日4月26日5月4月17日5月16日5月24日6月5月23日6月20日6月28日7月6月20日7月18日7月26日8月7月25日8月22日8月30日9月8月14日9月12日9月20日10月9月16日10月17日10月25日11月10月24日11月21日11月29日12月11月21日12月19日12月27日2、计算机类项目统一考试时间安排表:日期申报、付费截止日期下载准考证日期统考日期1月2013年12月5日1月3日1月11日3月2月7日3月7日3月15日4月3月6日4月3日4月12日5月4月2日4月30日5月10日6月5月8日6月6日6月14日7月6月6日7月4日7月12日9月8月7日9月4日9月13日10月9月9日10月10日10月18日11月10月10日11月7日11月15日12月11月7日12月5日12月13日3、管理类项目统一考试时间安排表:日期申报、付费截止日期下载准考证日期鉴定日期5月4月9日5月9日5月17、18日6月5月15日6月13日6月21、22日11月10月17日11月14日11月22、23日12月11月14日12月12日12月20、21日上述表式中“申报、付费截止日期”是指参加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表中所列时间之前完成申报和付费工作(付费完成时间以鉴定费用交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下载准考证日期”是指参加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自表中所列时间起完成下载、打印准考证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沪人社职〔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和《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内各项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照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内车工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标识为紧缺急需项目。
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参加紧缺急需项目培训的予以政策倾斜。
三、目录内的中小微企业集中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项目、“直通车式”双证融通培训项目以及服刑戒毒人员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按相应专项文件的规定,对照相应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四、培训费补贴标准含培训和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
培训费补贴标准(标准价)是基于公布的标准培训课时数进行培训的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基本价)是指基于公布的标准培训课时数的70%进行培训的补贴标准,主要适用于有一定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学员(主要是指企业在岗职工)。
2018年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公告.doc
2018年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公告为做好我市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字〔2017〕16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我区职业技能日常鉴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时间安排2018年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时间安排表(附件1)二、日常鉴定工种、级别日常鉴定工种、级别(附件2)三、鉴定方式(一)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计算机智能化方式;(二)技能操作考核采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定的方式现场实际操作。
四、申报条件职业技能日常鉴定申报条件(附件3)五、鉴定报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择寒亭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六、资格审核(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由各鉴定机构负责初审,高级工由市中心进行复审,如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降级或取消报名资格处理。
(二)高级工鉴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1、日常鉴定人员花名册(附件4)2、提供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证件复印件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附件5)八、其他事项(一)鉴定机构发布的鉴定公告报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鉴定考务工作规范运行。
(三)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及时为鉴定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资格证书。
(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2018年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时间安排表附件2:职业技能日常鉴定工种、级别附件3: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附件4: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览表附件5: 日常鉴定人员花名册附件6: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17年12月6日附件12018年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时间安排表附件2日常鉴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初级鉴定:(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满5年的;(2)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上海职业鉴定中心
上海职业鉴定中心篇一: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22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职业资格鉴定工程鉴定申报条件〔一〕《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六类工程鉴定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二〕《目录》中第七类、第八类工程鉴定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效劳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受理其鉴定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委托。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
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当于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存档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参与鉴定业务及考核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沪教委职[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0号),积极发挥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的“公共性、服务性、开放性”的功能,充分满足学校教学和实训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促进其全面开放和持续发展,现将《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报我委职业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发挥实训中心的“公共性、服务性、开放性”功能,全面满足学校教学和实训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运行原则(一)开放服务原则。
实训中心要立足学校,面向市场,服务社会。
不仅要全方位地为学校专业教学提供实验、实训等服务,还要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师资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同时还可为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提供相关项目资源。
(二)持续发展原则。
实训中心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与行业企业等社会各方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从资金、设备、教育资源、人才资源等方面吸引各方的继续支持和参与,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关于《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4)7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鉴定申报及安排: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团体和个人须按《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范围和要求申报鉴定,应在参加鉴定的月份所对应的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完成鉴定申报和缴费(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准考证下载打印,并持身份证、准考证有效证件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
技能操作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考核费”由市鉴定中心在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收取,“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在技能操作鉴定当日由实施鉴定的鉴定所收取。
管理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评审费”两部分,各团体或个人完成鉴定申报审核后,凭“缴费清单”先至相关收费窗口缴纳“评审费”,再至市鉴定中心财务收费窗口缴纳“考核费”。
具体考务时间安排如下:1、技能操作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2、计算机应用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3、管理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二、有关鉴定项目调整:自2015年起,新增数控车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数控铣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制冷工(初级/五级)(替代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五级>)三个鉴定项目,被替代项目不再组织鉴定,补考考生可参加新增项目的鉴定。
三、鉴定有关补考申报: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在网上公布鉴定结果评定日期的两个月后申请补考。
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计),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4月1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人才能力建设,改革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根据某一专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通过评价考试,确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和技能水平。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一般设三个(含)以上的水平层次。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等组成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市将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发社会化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客观公正的水平认证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需要进行水平认证的各类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关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五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对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职业能力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标准、考试评价大纲,建立相应的试题库,组织受理和具体审判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并负责证书的管理和颁发。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10.09•【字号】沪劳技发[96]89号•【施行日期】199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技发[96]8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的规定,为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实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是指:依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劳动局、人事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
经向社会公布通告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凡经公布实施统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单位内部的证书面向社会无效)。
二、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按照"八统一"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互助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工作,原则上每年按季度分批有序组织统一鉴定(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和技能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我局将于2017年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范围本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针对在职人员以及即将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
涵盖的职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机械制造、电子通讯、医护服务、旅游服务、美容美发、建筑工程、商贸服务、计算机应用等多个领域。
具体的职业鉴定项目及要求详见附表。
二、报名及资格要求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X月X日。
2.报名方式:报名者需亲自到指定地点填写报名表并缴纳报名费用。
详细报名信息请关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拨打报名咨询电话咨询。
3.资格要求:报名者应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书、资格证明及工作经历等。
具体要求请参考岗位所对应的鉴定项目。
三、鉴定具体安排1.鉴定时间:鉴定时间将在报名截止后公布,预计在2017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进行。
2.鉴定地点:鉴定地点将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安排,具体信息将在报名截止后通过短信、官方网站等途径通知。
3.鉴定方式:鉴定以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形式及内容将在考前通知中发布。
4.鉴定结果:鉴定合格者将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并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
四、费用及证书发放1.报名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报名表,报名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2.鉴定证书费用:合格者需自行缴纳证书费用,并在领取证书时出示相关付款证明。
3.证书发放:合格者证书将在鉴定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发放地点及具体要求将在公示通知中详细说明。
五、其他事项1.参加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请自行保管好个人证件和相关鉴定材料,一经遗失概不负责。
2.鉴定期间,严禁作弊、舞弊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建议报名者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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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
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7〕48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鉴定项目的调整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68号] 要求,并结合本市产业经济发展需要及培训鉴定的实际情况,对2017年鉴定目录中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后确定的。
具体的调整情况如下:
1、电切削工等6个职业可按下属工种申报鉴定,工种名称有所调整,考核模式、内容和要求不变,调整后的名称对应关系见附表一。
2、电焊工等4个职业或高新名称有所调整,考核模式、内容和要求不变,调整后的名称对应关系见附表二;
3、崇明老白酒酿造等18个专项职业能力不再纳入《目录》,停止鉴定发证,具体项目名称见附表三。
二、关于鉴定项目统考(开考)月份的安排
鉴定项目统考(开考)月份是指该鉴定项目可参加考试的月份,各鉴定项目的具体统考(开考)月份安排见附表四《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安排表》。
三、关于鉴定申报
1、申报。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团体和个人须按《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项目范围和要求申报,《目录》中部分项目仅接受团体申报,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四。
考生须在参加鉴定月份所对应的受理鉴定申报及缴费日期内办理申报手续,同时接受鉴定申报资格审核。
2、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后的考生应在受理鉴定申报及缴费日期内通过市鉴定中心窗口办理“考核费”缴费手续,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为:五级85元,四级115元,三级150元,二、一级350元,专项职业能力(模块)75元。
操作技能考核科目的考生还应在考核前向相关鉴定所缴纳“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综合评审科目的考生需先缴纳“评审费”,考生持“缴费清单”先至相关收费窗口缴纳“评审费”,再至市鉴定中心财务收费窗口缴纳“考核费”,“评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3、打印准考证。
通过申报鉴定资格审核并完成“考核费”缴费手续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并打印统考准考证,考生须凭统考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参加统考。
完成“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或“评审费”缴费手续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须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相关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
四、关于统考有关事项安排
1、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与技能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鉴定有关事项安排表
3、高新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鉴定有关事项安排表
五、关于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两个月后(以考生本次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申请补考,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鉴定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六、成绩查询
鉴定项目中涉及阅卷或考件检测的项目(详见附表五)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
七、关于崇明老白酒酿造等18个停止的鉴定发证项目的后续工作
1、对已申报鉴定并完成交费的学员如不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鉴定费可以全额退回,如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仍可安排其参加一次鉴定。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培训指导网上注册学习的学员(含在成绩有效期内的补考学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一次鉴定。
3、所有鉴定申报及缴费工作须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鉴定考核。
八、关于培训资质调整和补贴培训签约
对上述调整职业名称的项目,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培训机构专业资质和补贴培训项目名称作相应调整,各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培训机构专业资质调整后的确认及补贴培训签约相关工作,并在培训机构许可证到期换发时做好培训项目名称调整。
九、有关情况说明
1、鉴定业务受理地址
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2、鉴定业务受理电话
62748577转4106、4107分机
3、鉴定业务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6:30
4、鉴定业务相关查询网址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sosta)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7年12月6日
附表一:可按下属工种申报鉴定的目录
附表二:电焊工等4个职业或高新名称有所调整项目目录
附表三:2018年退出的技能类专项职业能力目录
附表四: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安排表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附表五: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阅卷或检测)
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
1.车工
含:车工(三、二、一级)
数控车工(三、二、一级)
2. 茶艺师(三级)
3. 电梯安装维修工(二、一级)
4. 焊工(二、一级)
5. 模具工
含: 冷冲模具工(二、一级)
塑料模具工(二、一级)
6. 磨工(二、一级)
7. 美容师(三、二、一级)
8. 钳工
含: 工具钳工(三、二、一级)
机修钳工(三、二、一级)
装配钳工(三、二、一级)
8. 铣工
含:铣工(三、二、一级)
数控铣工(三、二、一级)
9. 西式面点师(二、一级)
10. 西式烹调师(二、一级)
11. 眼镜验光员(二级)
12.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二、一级)
13. 中式面点师(二、一级)
14. 中式烹调师(二、一级)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
1.保安员(二、一级)
2.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二、一级)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一)技能类
1.物业水电维修
(二)高新类
1.多媒体软件制作(四、三级)
2.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四级)
3.计算机辅助设计CAM(四级)
4.网页制作(四、三级)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