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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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

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

在此欢迎你们!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

欢迎各位!主持人齐奇:欢迎。

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

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

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

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第一篇: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

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

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

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

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

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

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

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

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

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

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

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

公诉人辩论赛经典语录

公诉人辩论赛经典语录

公诉人辩论赛经典语录
哎呀,说起公诉人辩论赛,那可真是精彩绝伦!想象一下,在激烈
的辩论场上,公诉人们唇枪舌剑,每一句话都仿佛是锋利的剑,直刺
对手的要害。

就像那次,一位公诉人说道:“难道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就能掩盖事
实的真相?”这一句反问,掷地有声,就好比战场上的冲锋号,瞬间让
对手乱了阵脚。

还有一位公诉人,慷慨激昂地说:“我们追求的是正义,不是妥协!”这句话,多像那坚定的灯塔,在迷雾中指明方向。

“犯罪的行为岂能因为几句花言巧语就被忽视?”这又恰似一记重拳,打得对方毫无还手之力。

公诉人们的这些经典语录,哪一句不是充满力量,哪一句不是智慧
的结晶?它们就像是一把把火炬,照亮了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

在我看来,这些经典语录不仅仅是语言的艺术,更是公诉人坚守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和勇气的体现!。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全国公诉人团队,对于能够参与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们将围绕着“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这一主题,与律师团队进行激烈的辩论。

作为公诉人,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起到了起诉的重要角色。

而律师作为辩护人,也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致力于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旨在强调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的内在连接,并寻求更好的司法途径。

首先,法律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打破不公平的现象。

公正的审判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关键环节之一。

而这一审判过程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到冤枉,有罪者不得逍遥法外。

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公平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有责任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在法庭上,我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

公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必须承担起起诉的职责。

而律师则必须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角色不同,但目标相同,那就是真相和公正。

对于公诉人和律师来说,事实是权衡判断的重要依据。

无论双方的观点如何,都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实现公平审判。

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原则,确保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发表意见,展示证据,并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

只有通过这样的辩论,才能促使法律逐渐完善,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我们的辩论过程中,请大家密切关注我们的论据和证据。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将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大家呈现一个充满激情和深度的辩论盛会。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是今天辩论赛上的公诉人,非常荣幸能在此向大家阐述我对被告的公诉意见。

本案涉及到的被告是一名被指控犯有盗窃罪的青年。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的某超市盗窃了一部手机。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被告的犯罪事实;二、被告的罪责和惩罚;三、我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反驳。

首先,我将列举一些证据和事实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根据超市的监控录像,我们清楚地看到被告在当时的时间、地点进入了被盗手机陈列区,并将一部手机放入了自己的口袋里。

此外,我们还找到了当时的目击证人,他们证实了被告的盗窃行为。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被告的罪责和惩罚。

盗窃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更加剥夺了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姑息迁就,应当依法追究被告的责任。

据我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盗窃罪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被盗手机的价值和被告的犯罪行为性质,我建议对被告进行刑罚,以起到威慑效果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将对辩护人的主张进行反驳。

辩护人声称被告是在无奈之下盗窃手机的,是对社会不公平待遇的反抗。

但是,法律的平等对待是建立在社会秩序和公正中的,而不是通过个体的自我主张来实现的。

如果我们接受辩护人的主张,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主观的意愿来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的利益,那将是社会的混乱和不公正。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来评判和处理每一个犯罪行为,不能为了个人的所谓“正义”而随意违反法律。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他却选择了盗窃,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起相应的责任。

我们不能容忍和纵容任何违法行为,而应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最后,我希望各位评委能够基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地评判这个案件。

我们应该以正义和公平为底线,坚守法治的原则,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合理的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地方法院的法官,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我所坚持的观点和理由。

本次辩题为“请辩论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和职责有何不同?”,我认为法官和律师在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担任着不同的职责。

首先,法官是司法的主持者和裁判者。

在法庭上,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得到处理。

相比之下,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就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

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辩论和沟通能力,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法官具有独立和中立的地位。

作为司法的代表,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的裁决。

法官的判决应当公正、合理,并能够承担起司法权力的责任。

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应当全力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必须高度忠诚地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在法庭上,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总结来说,法官和律师在司法中起着各自独特的角色和职责。

法官是司法的主持者和裁判者,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应当全力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之间的不同职责和角色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

谢谢大家!。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2)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2)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公诉人论辩赛辩词

公诉人论辩赛辩词

公诉人论辩赛辩词公诉人论辩赛辩词发表时间:2008-03-22 16:58:00 阅读次数:2580 所属分类:论辩与授课此文系本人在第三届南京市十佳公诉人一对一抗辩的总结陈词,分享供参考(其他辩词,已经在我的博客上了,点击“全部日志”即可看到):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骗中有盗,盗中有骗的混合行为,确是司法难题,但是一个行为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

经过了连续几天的劳累,尽管我已经身心疲惫(引起共鸣,获得全场鼓掌),但是为了揭开事实的真相,在这最后的关头,我仍然愿意,用我略显疲惫的声音向各位证明(引起全场再次鼓掌):张某和肖某两人,他们不是骗子,而是贼啊。

尽管骗子和贼都不是什么好人,可是我们总不能把骗子的帽子盖在贼的头顶上啊?(引起全场大笑,再次获得鼓掌)辩方之所以将骗子这顶帽子盖在了贼的头上,是因为犯了以下错误:错误之一:一叶障目。

本案中被告人先是将被害人骗来,然后又秘密窃取了其财物,可谓先骗后盗。

辩方却只看到前一个欺骗行为,而无视后面的盗窃行为。

错误之二:指鹿为马。

被害人之所以将旅行箱放在客房内,是因携带不便,暂时存放。

既无主观处分之意识;更无客观处分之行为,缺乏自愿交付或处分这一诈骗罪最基本的特征。

辩方不顾案情和常理,将临时存放等同于交付或处分,无异于指鹿为马。

错误之三:本末倒置。

本案中,骗是为盗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的。

真正改变财产实质占有关系的是盗而不是骗,真正直接导致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也是盗;直接导致被害人蒙受损失的,还是盗。

盗,对行为性质起决定性作用,是本;而骗,是辅助和条件作用,是末;辩方恰恰将本末倒置。

为了进一步证明两被告人不是骗子而是贼,我还有很多话要说,千言万语,千头万绪,就从盗骗混合行为,如何定性说起吧。

一是要看客观上是否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就不成立诈骗罪。

处分与否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不可妄断。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导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法律领域的发展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于近日拉开帷幕。

本次大赛由全国法律协会主办,旨在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法律人士的专业能力。

本文将从大赛背景、赛制规则、参赛选手以及社会影响几个方面对该活动进行深入介绍。

一、大赛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公众对法律事务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然而,过于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使得大部分人难以理解和应用,不同的解释和观点也导致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为了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并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全国法律协会积极倡导并组织了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二、赛制规则1. 参赛选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和检察机关的杰出代表参赛。

参赛选手分为公诉人和律师两个组别,各组别选手经过选拔后进入正式比拼。

2. 规则和评分标准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每场辩论由一名公诉人和一名律师进行,辩论时间为30分钟。

辩论双方分别就指定的法律案例进行发言,通过辩论和对质,旨在充分彰显双方的辩论技巧和法律理论水平。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辩论技巧、法律知识运用、态度和风度等方面。

评委由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将根据选手的表现打分,选出最佳辩手和冠军。

三、参赛选手1. 公诉人组公诉人组的参赛选手来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他们在执法和公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这些选手通过严格的选拔赛获得参赛资格,他们既具备扎实的法律底子,又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实践。

2. 律师组律师组的参赛选手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在代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这些选手除了掌握法律理论外,还需要具备出色的口才和辩论技巧。

参赛选手的实力均备受瞩目,他们代表着公诉人和律师这两个法律职业群体的最高水平和综合素质。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杂谈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标签:分类: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年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地,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饭后约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地,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周明开车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地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地关系.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基本犯地共犯.倘若成立基本犯地共犯,对过失造成地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地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地共犯.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地原则,并不合理)地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地,依照处罚较重地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地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地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地转化,本案中,周明地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出现地理论问题是,基本犯地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地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地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相关规定本身长期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地内容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地,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随意扩大教唆过失犯地范围,将任何人都作为教唆行为地主体或者将“指使、强令”行为随意扩大到倡议、支持等行为,使共同过失行为失去界限.第二组:江苏公诉队——四川律师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苏强绑架案——《加薪恶梦》苏强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年月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地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年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地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年月日中午,苏强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地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地欠款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月日晚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参考辩点:.苏强向李艳索要地罚款及停业损失是否属于债务.苏强对债务地主观认识是否影响行为地定性.犯罪着手和成立时间跨越累犯成立临界时间点地,如何认定累犯地成立我认为,对于苏强地行为倾向于认定为绑架罪,并且应构成累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地规定,为获取非法债务而采取地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及暴力劫取等方式地,均不以绑架罪、抢劫罪等重罪论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地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地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地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地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地,依照刑法地相关规定处罚.”因此,苏强地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而债务地存在地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本案中,李艳虽然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报复地动机,但其采取地如实举报方式造成苏强损失,显然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可能存在对于苏强地债,苏强地行为失去了任何合理地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是,苏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一直向李艳及其家人索要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可能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此,应重点分析苏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务地认识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有依据,则其行为在主观认识上与客观行为上不能统一,根据刑法中地错误理论,应在能够统一地部分定罪量刑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没有没有证据支持,则不能采信,而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对此案例并没有明确此问题,双方论辩选手也没有深入剖析.一般人对于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性质应当有明确地认识,因此在案中情况下对于债务地认识应按照一般人标准对待.因此,苏强地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至于苏强是否构成累犯地问题,涉及到对于刑法规定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如何理解地问题.我认为,再犯新罪地时间应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地行为时间为准,也就是只要在五年内着手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是否成立均应认定为成立累犯.因此,苏强不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应成立累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组:重庆公诉队——辽宁律师队汪海家庭暴力案——《致命婚姻》汪海,农民,高中文化.年月日,汪海与刘莉结婚,婚后至次年月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家庭矛盾,加之性情暴躁,汪海多次对其妻刘莉(殁年岁)进行殴打.每次汪海都是在极度生气、暴怒地情况下实施地,都是“给她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刘莉不堪忍受,于年月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离婚,汪海得知后再次对其殴打并迫使刘莉向法院撤诉.月日时许,汪海继月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分钟.次日,刘莉由其父母送医院,月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刘莉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刘莉地医院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性挫伤、淤血;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侵袭真菌感染”.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刘莉地主治外科医生证实:“刘身上地伤不是锐器伤,都是闭合伤,很多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是外伤,而且看样子不是一次性造成地,有新伤,也有基本愈合但还没完全愈合地陈旧性伤.目前比较严重地伤是肺挫伤、腹膜血肿,而这两种伤也判定不出来是新伤所致还是陈旧性伤所致,只能说是长期累积下地多次受伤而造成地这种程度.这两种伤和其他急性伤不一样,不是像急性大出血、动脉破裂等当时不治就保不住命那种,这两种伤受伤后自己还可以走动,但肯定会病情加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汪海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方:汪海地行为构成虐待罪参考辩点:.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别.“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是否包括故意致人轻伤以上地情形?“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地”,行为人地主观内容是什么.刑法条文中“虐待”地含义有无不同(条虐待罪,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如何理解和认定实行行为及其数量我认为,本案中汪海地行为应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梳理刑法关于虐待类犯罪地规定,包括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其中,只有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其他虐待类犯罪均包含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地结果.虐待罪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部属罪规定,“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本身,我们能够得出致人死亡地后果包含在虐待罪之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地区别在于行为虐待罪必须发生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地特点,主观上追求地是折磨家庭成员肉体、精神等,这与故意伤害罪直接追求伤害对方地身体健康地主观目地存在区别.另外,我认为两者地区别还应从我国传统和家庭生活地特殊性角度考虑,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刑法将一般程度地虐待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也表明家庭关系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地显著区别.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从案件本身看还应当从“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地原则,本案中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大地难度自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地因果关系,如果将汪海地行为分为前后两段,将最后打击强度明显升级地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对于这次行为造成死亡结果难以证明;如果将汪海地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伤害,由于难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确地伤害故意,也就难以证明其类似“徐行犯”地方式最终造成刘莉死亡.在两种思路地证据都存在明显缺陷地情况下,认定为虐待罪则避免了故意伤害罪中因果关系地认定问题,也有利于被告人权利地保护.虽然量刑偏轻,但如前所述,毕竟要考虑案件双方属于家庭成员地特定关系,也要考虑虐待罪立法规定地价值选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后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标签:分类:第四组:广东公诉队——上海律师队王宏盗窃案——《丢车迷案》东海洗浴中心老板王宏化名王力,于年月日向金源典当行老板黄明借款人民币万元.后以其价值万元地自用小轿车作担保,并将汽车和车钥匙都交黄明保管.又于同月日、日两次向黄明借款人民币万元,同时约定若在同年月日前未能归还借款万元,黄明有权转卖该车以抵作还款.同年月日凌晨时许,王宏因不能归还上述款项,遂持该车地备用钥匙将车开走.黄明发现车辆不见后怀疑是王宏所为,遂打电话向王宏核实,王宏承认是自己把车开走,并月日归还黄明人民币万元.黄明多次联系王宏让其归还车辆,王宏拒绝,黄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王宏地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王宏地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参考辩点:.如何理解盗窃罪地客体(法益).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地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地对象.如何理解刑法第条第款地规定.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地我认为,王宏地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保护地客体究竟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现在不少学者提出盗窃罪规定地是非法占有地目地,因此该罪保护地应当是占有而不是所有.但我一直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合理,盗窃罪保护占有只能在第三人窃取他人合法占有之物时才有意义,而对所有权人本人实施地窃取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只有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合法占有地其本人合法财物,并继而实施了隐瞒、索赔等行为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地盗窃行为,可以考虑以盗窃或者诈骗等犯罪认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作为重罪,司法机关一般都采取十分审慎地态度区分此罪与彼罪或者罪与非罪问题.例如,将自己被交警队、司法机关扣押地车辆秘密偷回或者抢回地行为,现实中地许多案件并没有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是认定为抢夺罪、非法处置扣押地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轻罪.从法理上说,认定盗窃罪于法有据,尤其是根据刑法第条地规定,被国家机关临时保管、运输地物品可以认定为国有财产,司法机关之所以不作出这样地解释,更多地是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考虑到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何做到处理结果与心中地起码正义感相适应.因此,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地财物不宜成为盗窃罪地对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案中,王宏采取了秘密地方式取回自己担保给他人地车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地必须结合整个行为过程判断.王宏将车开走后,并没有隐瞒开走车地事实,并且偿还了部分借款,这些客观行为难以证明其将车开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地.本案完全属于双方地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渠道解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组:上海公诉队——北京律师队王小丽故意杀人案——《非常酒宴》年,王小丽和杜军结为夫妇,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与外面女人有染,二人于年离婚.离婚后杜军还是经常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军地念头.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找人跟杜军喝酒把其喝死地主意.年月初,王小丽邀约好友魏刚、魏强帮忙,王对二人讲,离婚后杜军经常纠缠殴打她,她气不过,请魏刚、魏强帮忙治治杜军,喝酒地时候使劲灌杜军.月日时许,魏刚以买保险为名打电话将杜军约出,将其带到郊区一农庄吃饭.吃饭期间,魏刚、魏强二人轮流与杜军碰杯,王小丽在旁也不停地斟酒、劝酒.魏刚和魏强还以自己买保险、介绍亲戚和朋友买保险等理由劝酒,轮流和杜军干杯、拼酒,三人喝下三斤多度地白酒.当晚时左右,王小丽开车带三人离开饭店,途中王小丽将喝醉酒地杜军丢在离饭店一百多米远地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次日,杜军地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死亡时间为凌晨四时左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王小丽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王小丽地行为不构成犯罪参考辩点:.本案地杀人行为是什么,是喝酒行为还是丢在路边地行为?或者是不救助地行为?亦即,本案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抑或是作为与不作为地结合.如果是作为或包括了不作为,那么作为义务地来源是什么.如何理解自我答责(被害人对危险地接受)我认为,本案中王小丽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小丽主观上具有明确地杀人故意,其明知喝酒过量可能发生致人死亡地后果,明知被害人身体状况,仍积极追求他人死亡地后果;其客观上通过精心预谋,设下了一个酒局,并且实施了劝酒行为,在被害人饮酒过度后还将喝醉酒地被害人丢在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最终被害人死亡也是因为乙醇中毒,与劝酒地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以作为方式实施.劝酒地行为属于特殊地杀人行为,虽然在此行为中被害人存在积极参与地行为,但这与帮助他人自杀地行为性质相似,并不能因为被害人地过错而否认其行为性质,被害人责任只能成为王小丽减轻刑事责任地依据而不能成为无罪地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组:北京公诉队——浙江公诉队李平抢劫案——《空降花盆》杨波住东风小区楼,一日凌晨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撬窗入室行窃,杨波惊醒后高喊抓贼,并想将李平扭送至派出所,李平殴打杨波,杨波被迫还手,二人在阳台发生扭打,混乱中将阳台一花盆碰落,小区保安赵君闻声赶来协助抓获窃贼跑到楼下时,被掉落地花盆砸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李平被其他赶来地群众抓获,但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控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负责辩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参考辩点:.如何理解抢劫致人重伤地对象?本案中是只针对被抢劫人还是也包括第三人.如何理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所持地主观心态?是否包括过失?考虑本案案发地特殊时空环境,如何认定过失存在.在不能查明花盆由谁碰落时,能否肯定李平地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认为,李平地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首先,李平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地转化型抢劫罪.其次,本案之所以有争议,关键在于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实际上,如果花瓶由李平碰落,可能就不存在太大争议,因为抢劫罪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地情形,这里致人重伤显然不限于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不慎伤及第三人地行为,如实施暴力过程中枪支不慎走火打死路人,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应当不存在问题,而本案中李平在与杨波扭打属于李平抢劫行为地延续,此时杨波在夜深人静时高喊抓贼,并且二人在特定地地点阳台上扭打,如果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自然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是,如果双方扭打过程中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则可能有不同结果.因为对杨波来说,其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人伤害不法侵害行为人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正当防卫人过失伤害了无关第三人,应如何追究责任?比如正当防卫人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开枪击中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地死亡应当由谁承担呢?正当防卫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尚存争议,但显然刑法并没有规定不法侵害人需要承担这样地责任,不能认为没有不法侵害人地侵害行为就不能发送第三人损害后果为由认定其对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不法侵害人只能对自己地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损害结果是由何人造成地情况下,不能要求李平对第三人地重伤承担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导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推动我国法律界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将记录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辩词实录,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该赛事的资料。

一、赛事背景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是由中国司法部主办的比赛,旨在提高公诉人与律师在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方面的素养,增强其辩论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

首届比赛于今年在北京举行,吸引了全国各地的优秀法律人才积极参与。

二、赛事规则1.参赛资格:比赛面向全国公诉人和律师,参赛选手需持有有效的法律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赛编号:每位参赛选手会获得一个唯一的参赛编号,用于辩论时的身份标识。

3.比赛组织: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辩论主题和赛制会有所不同。

比赛由专业评委组成的评审团进行评分和评比。

4.辩论时间:每个辩论环节的时间限制为5-10分钟,选手需对辩论主题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并在有限时间内展现自己的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5.评分标准:评分主要考量选手的辩论技巧、逻辑思维、法律知识准确性和表达能力等方面。

三、辩词实录以下是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中一场辩论的实录:主题: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公诉人观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错误,实现公正公平的审判。

律师观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可能导致法律权益的损害,存在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等问题。

以下为双方辩论的精彩片段:公诉人: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快速分析大量的案例和法律文献,为法官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这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尽管人工智能能够加快案例研究和法律分析的速度,但并不能完全代替人类法官的决策能力。

人工智能的结果仍然需要人类法官进行审查和判断,否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公诉人: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式识别等技术,发现案件中的隐藏规律和关联信息,为案件调查提供宝贵的线索。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推荐)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推荐)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推荐)第一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推荐)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9月12日在北京举行,以下是本次辩论赛的题目。

一、苏强绑架案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二、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

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

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2009年1月,“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引言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现在正式开始。

作为本次辩论赛的组织者,我们为能够见证这场精彩的比赛而感到非常荣幸。

本次电视论辩大赛旨在通过辩论的方式,展示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论技巧、辩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的运用和司法制度,同时提高公众对公诉人和律师工作的认知度。

第一轮:罪犯是否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律师辩词:尊敬的评委们,各位观众朋友们:我代表辩方在这个问题上持反对意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罪犯,同时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然而,惩罚并不意味着应该更严厉。

首先,我们要考虑到人性的复杂性。

每个人都可能会犯错误,尤其是在年轻时。

年轻人的思维不成熟,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如果对每一个犯错的年轻人都给予极端严厉的惩罚,那么我们就无法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改造罪犯,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

其次,我们要考虑到社会的复杂性。

如果我们只是追求更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比如,如果刑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受到更加严酷的待遇,这可能会激发他们更多的仇恨和暴力行为。

我们应该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过度惩罚。

最后,我们要考虑到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司法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权衡各种因素来判断罪犯的罪行和惩罚。

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导致过度惩罚和不公正的现象。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制度,使每个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因此,我认为罪犯不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我们应该注重教育、改造和公正。

公诉人辩词:尊敬的评委们,各位观众朋友们:我代表公诉方在这个问题上持支持意见。

罪犯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这符合社会的正义和安全需要。

首先,对罪犯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如果刑罚过轻,罪犯可能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会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观众: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代表公诉人一方,与辩方进行辩论。

这是一场充满挑战和思想碰撞的辩论赛,我将尽力阐述公诉人的立场和观点,力求说服各位评委和观众。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公诉人的使命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尽力为受害人争取公正的裁决,使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秩序。

在这场辩论中,我将从法律、道德、社会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辩,为公诉人一方辩护。

首先,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宁与秩序,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公诉人在这里呼吁法庭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

其次,我们要从道德的角度出发。

道德是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规范,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益。

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严重践踏了道德的底线,对被害人和其家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我们呼吁全社会都能够对犯罪行为说不,让道德的光芒照亮每个人的心灵,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

只有在道德的约束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健康地发展。

最后,我们要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

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罚,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这个案件所引发的关注和讨论,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审判过程。

公诉人呼吁社会能够对犯罪行为保持警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秩序。

在这场辩论中,我将从法律、道德、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出发,力求为公诉人一方辩护。

希望通过我们的辩论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诉人的立场和观点,站在正义的一方,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

公诉人论辩赛发言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代表公诉人,今天非常荣幸地站在这里,与诸位辩友共同参加这场激烈的论辩赛。

在这个机会,我将就该案件的争议点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以事实和理由来支持我的立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在于被告是否犯有盗窃罪。

被告辩称他并未盗窃,但我将证明他有明显的犯罪行为。

为了证明被告有盗窃行为,我们先从事实出发。

根据目击者的证言,该案发生时,被告曾在现场出现,并且在离开时手上携带有被盗物品。

这些证言对于确认被告是否存在盗窃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形成了对被告的直接证据。

我们无法忽视这些目击者作证的客观真实性及价值。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被盗物品的归属。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进入了私人住宅,并在离开时携带了私人住宅的财物。

这明确表明被告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而被告辩称其与住宅业主有着一定关联,这不应成为被告逃脱责任的借口。

无论是否与住宅业主有关,被告都没有合法权利将财物带走,并且看守在他人住宅内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因此,被告对财物的非法获得便构成了盗窃行为。

第三,我们将看看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的盗窃行为。

在被告所住的房间中,警方搜查到了大量的财物,其中包括案发现场失窃财物的一部分。

这些物品的存在证明了被告与盗窃案件有着密切的关联,并且进一步证实了他存在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

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被告辩称的违反法律程序等方面的争议。

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程序也是公正、透明的。

而被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并且也没有对目击者的证词提出有效的质疑。

因此,法庭对被告的定罪是合法、合理的。

就我的论点而言,以上是我对该案的观点和理由。

通过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被搜查物品等证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存在盗窃行为,并且应该对其犯罪行为负责。

对于被告的无罪辩驳,我们可以看到其依据不足并未能成功推翻公诉人的观点。

在最后,我要呼吁尊敬的评委和观众们,尽可能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各项证据,审慎权衡各方观点,并基于法律事实来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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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14:47:46]-------------------------------------------------------------------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54:09]-------------------------------------------------------------------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14:55:56]-------------------------------------------------------------------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15:02:37]-----------------------------------------------------------------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15:03:28]------------------------------------------------------------------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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