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劳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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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H/QEO/JL-GH-17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先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模在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体员工投身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先模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先模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办法适用于天华公司所属各单位。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2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公司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由工会、劳动人事部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2.1.1 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公司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2.1.2 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公司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2.1.3 审核全国、省、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2.1.4 研究制定公司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2.2 公司先模评选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工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2.2.2 指导、协调和处理公司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2.2.3 完成评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3.1 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与每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期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评选办公室研究并报公司党委、行政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2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3.2.1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3.2.2 按照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荐;
3.2.3 管理与生产相结合,以生产一线为主,兼顾各工种。
3.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公司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3.3.1 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3.3.1.1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各班组和党支部、分工会讨论通过。
3.3.1.2 公司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公司评委会。
3.3.1.3 公司评委会审定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党委批准,并由党委、行政、工会命名表彰。
3.4 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3~6名,公司先进集体每年评选3~5个,公司先进班组、先进工作者按百分比下名额。
3.5 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行政拨款奖励。
4 奖励与待遇
4.1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公司劳动模范由党政工颁发荣誉证书。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表彰的公司劳动模范,由公司行政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5 取消荣誉称号
5.1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5.1.1 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5.1.2 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5.1.3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5.2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取消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取消公司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公司评选办公室审查,公司评委会审核,报党政工批准。
5.3 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公司评选办公室收回其荣誉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一切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