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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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
【摘要】
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现行法律的缺陷也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可分为长期任务和近期任务。长期任务,也可以说是根本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加强地方自治,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
农民工维权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法的修改农民工权益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对现行的《劳动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在很多方面的缺陷逐渐地凸显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忽略了农民工的利益。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既外来人口。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大事。各级党委、
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次调研对象是**地区的农民工,举行农民工座谈会2余次,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78份。
一、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
可以严厉一点地说,在我们国家,农民工的生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他们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结果,有两方面的原因特别值得检讨。
(一) 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国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性,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是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行政集权的典型特征就是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而为了确保这种集权能够成功,进而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予,而不是来源于宪法;地方各级官员的命运掌握在上级领导的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当我们看一看我国当今最丑恶的现象——官煤勾结,我们就不难知道:不需要对人民负责任的官员们,他们会在乎人民的利益的吗!更何况是农民工呢!他们只需要哄好上级领导就可以了。在当今世界,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已经很少了,究其根源,则在于行政集权体制从根本上来讲是违反宪政构造原理的。宪政构造的原理是民主,不是专制;是自治,不是集权。行政集权体制是我国各种政治丑恶现象的总根源,农民工问题也不例外。行政集权体制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官商勾结;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整体被漠视。农民工只是这种体制的牺牲品之一。
在农民工所可能遭遇的种种问题中,有些问题是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的,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严禁用人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遭遇与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是普遍性的劳动条件恶劣、普遍性的没有社会保险、普遍性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普遍性的被克扣拖欠工资。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应该说主要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体制的问题。相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境遇不可能不清楚,可是既然清楚,为什么又不解决问题呢?原因恐怕在于政府官员们没有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内在动力和足够的外部压力。这就是行政集权制的弊端。行政集权制必然会使得整个行政系统逐渐地失去动力与活力,逐渐地走向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逐渐地走向死亡。
除行政集权体制外,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地区利益的驱使也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法律的缺陷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
一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需要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综合发挥作用,如宪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仲裁法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严重的有两: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一是对违法者惩处的力度严重不够。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违法的用人单位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多付出什么代价,充其量只是没占到便宜而已。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在鼓励人们
违法!就我国频发的矿难事故而言,很多老板明知有巨大的安全隐患,还要求农民工下矿作业,结果动辄死亡上百人。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可是,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这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律好像是犯罪分子自己为自己预定的!这样的法律能遏制犯罪吗?(值得高兴的是,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
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救济形同虚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必须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的!农民工不是法律专家,他很难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农民工不是资本家,他没钱请法律顾问;农民工不是有闲阶级,他没时间陪资本家打官司。让一个法盲背井离乡为了一丁点工钱(但对农民工来说却是命根子)与一个强大的对手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样的法律人道吗?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
总之,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此外,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大大加剧了农民工问题。
二、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现状及矛盾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制订和颁布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尚未列入《法律援助条例》受援范围。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时常因缺少法律依据,工作难度大。
(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
农民工就业渠道不畅,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实现。相当多的职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只占到调查总数的20.2%。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实现。由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尚未真正就位,由此实现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更低。超过70%的农民工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自谋职业。存在盲目性大,管理失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情况复杂混乱等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职业中介,人事部门主管人才交流中介,两种中介并存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市场被人为的划分。因而形成多头、多级审批和管理,不利于规范和有序管理。部分以欺骗求职者骗取钱财的中介机构,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对非法中介活动的打击,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力度不够。
(三)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尽管仲裁机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时效与诉讼成本仍然较高,使其仍难以承受,农民工即便胜诉,支付的成本与收益之间也严重失衡。由于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大量的非诉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正常方式去谋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