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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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其中有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引起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公众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来探讨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一、定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其中一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而其他参与者对于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多人合作犯罪时,由于某个人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其他参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

二、构成要件1、多人共同参与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必须有多名人员参与,其中主要参与者和从犯在实践中往往没有明显的界限,通常根据各自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分别划分为主犯和从犯,而多名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共同犯罪、串通犯罪或者是从属犯罪。

2、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作为其基础,这个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取得共同结果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比如,在投掷烟花的过程中,一名参与者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备,导致烟花爆炸,造成他人受伤,那么他就是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罪犯之一。

3、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责任是指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因自身的过错或疏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有些参与者可能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从而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三、案例分析1、云南邀请聘用美籍外教悲剧事件2014年12月,云南曲靖市一所中学为其学生邀请聘用一名美籍外教,但是在该外教向学生展示他收藏的信刀时造成了一名学生的死亡。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法学研究2014・5(上)2014・5(上)◆法学研究应的全部刑事责任不加分解的重复加担于每个行为人,必然导致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混乱。

三、共同过失应成立共同犯罪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是构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前提。

笔者认为,先得阐明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功能什么是共同犯罪?从广义上来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人以上共同实现了犯罪。

出于各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复杂,那么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成立共犯关系呢?有意大利学者提到,当多人相互合作完成犯罪,法律单独对它加以处理的时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其二是针对这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共犯行为,法律应如何处理。

而犯罪由多人完成时,各个行为人的参与增强了其他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犯罪更容易完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面临的风险量也大大增加,它比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些。

那么,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法益,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任”的原则,加大对多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面临的风险尽量减少到最小。

(二)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刑法规定第25条来看,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我国间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侯国云教授也认为该条款并非如通说理解的是立法否定过失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表述,恰恰就是我国立法认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而已。

《刑法》第25条由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不能将其割裂来理解,其中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同属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只是处罚不同而已。

如果将其理解为对比关系,即共同故意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合意完成,而共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没有合意完成,即过失竞合,那么《刑法》第15条将失去意义且按第25条说明处罚亦是多此一举。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而过失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过失共同正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参与。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2. 客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客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行为表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动或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对于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单纯过失原则,二是实质过失原则。

1. 单纯过失原则根据单纯过失原则,参与者只需具备过失心态,无需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可被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实质过失原则相较而言,实质过失原则对参与者的过错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这一观点,参与者必须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即其过失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过失共同正犯往往适用于那些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1.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典型案例。

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交通活动,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火灾罪火灾罪也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范畴之一。

当多人在火源附近进行危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引发火灾,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摘要: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角度谈了自己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浅陋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共同犯罪一、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

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还在继续,要求共同过失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许多生产工作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纰漏都会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人们的些心理负荷,加上社会规范的疏漏,监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稳步上升的趋势,共同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现象也是时常发生。

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赋予各行为人相互监督的义务。

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试析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试析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试析过失共同犯罪理论论文摘要不可否认,科技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但也埋下大量的制险源,加之人们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淡薄,由此引发的过失犯罪率不断攀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在刑事司法尤其是理论研究上,都应该加强对过失犯罪的惩治和防范。

本文通过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实际,认为对于过失犯罪也应纳入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中。

论文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法律意识一、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纷争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学理界主要持肯定、否定两种态度,也有学者在肯定的基础上提出了限制肯定说,由于限制肯定说仍是肯定说的延伸,因此笔者将其放至于肯定说中加以讨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主要有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中的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等理论;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主要有犯罪共同说的其他理论学说、共同意思主体说等理论。

下面就国内外各种理论学说的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外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相关学说行为共同说中不论是传统观点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说都肯定过失共同犯的成立,前者认为共同犯是以行为的共同为必要条件,所以只要具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后者,即不真正不作为犯说,认为过失的共同犯罪负有使其他的共同行为者遵守注意义务的作为义务,该义务是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过失共同犯罪而产生的“共同作为义务”,共同行为者对于共同实施的全部行为都产生了可以各人共同回避结果的作为义务。

因此,“由共同的先行行为、共同排他支配等发生共同犯罪所固有的共同作为义务”,�P据此,如果能够肯定对结果的因果性及预见可能性,对作为犯也可以肯定过失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中,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承认过失共同犯罪。

代表人物有藤木英雄,大谷实等。

他们认为在特定的危险状态下,法律上对各共同行为者规定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各共同行为者就负有基于相互利用、补充的关系,每个人不仅有注意自己不违反的义务,也有督促,监督共同行为者不违反注意义务,如存在可以认为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也就可以说存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在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中,还有一个对行为违法性还是对结果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可能性的问题。

即行为无价值的考察,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考虑。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已经预见法益侵害结果的前提下,没有采取某种结果回避措施因而造成结果时,才是过失行为①。

这里将危害结果包括在行为之内,一并考虑,是值得肯定的。

行为和结果的违法性都是过失所应该考虑的。

把危害结果的无价值评价和行为的无价值评价综合在一起。

但是,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看,似乎一直在犯罪过失中注重是结果的无价值,或者因为过失犯多是结果犯。

危害结果,对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有重要影响的。

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在过失之构成要件上,成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的客体者,及系“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非故意的行为);然过失犯之违法性,不得仅仅求之于惹起“侵害法益”之结果(结果无价值),而系更应求之于遂行行为之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一点(即遂行行为这不适切性——行为之无价值)②。

即使今天过失行为取得与故意行为构造上的平衡的地位,过失行为的性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是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仍然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目的行为论试图以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来统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可见过失行为的违法性,也日益的受到学者的关注。

笔者认为,过失作为一种责任的要素,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

如前所述,这种构造是表明犯罪过失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

但是,刑法上又一般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处罚。

从而只有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具备刑事责任加以非难的条件。

笔者也肯定,对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加以考察,但并非是择一的片面,而是把行为违反性和结果违法性都予以相当的考虑。

故在违法性认识中,一般应要求行为人预见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预见此种可能性,一般就可以预见行为的违法性。

在刑法中规定过失危险犯,是值得肯定的。

为过失共同犯罪辩护

为过失共同犯罪辩护

为过失共同犯罪辩护为过失共同犯罪辩护摘要:“过失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明确否认了过失的共同犯罪。

但是,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结果是:不仅会导致一些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处理;而且还会导致法官在没有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适用“部分犯罪全部责任“的原则,从而造成罪刑不均。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予以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完善我国i的立法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争论价值一、过失共同犯罪的历史沿革首先,是关于过失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

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1】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否定说。

其次,是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的发展。

中国刑法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经历了由全面肯定――部分肯定――全面否定的过程。

新中国的两部刑法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规定肯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但又不承认它们为共同犯罪。

二、刑法理论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争论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只是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罢了。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应当注意的危害行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种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共同正犯以行为人之间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这种意思联络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如共谋;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夜间走路,不小心碰落路灯,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它解决了无意识的动作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仍然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其次,它对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有重要意义。

如果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是过失地实施了一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人的行为就是过失共同实行行为。

最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还对于过失教唆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甲教唆乙去从事某种危险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是禁止被从事的。

如果乙因此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那么甲就构成了过失教唆罪。

总之,过失共同正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过失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受到越来越多的。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在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相较于故意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

本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进行考察。

二、概念界定过失危险犯是指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增加。

三、文献综述近年来,对于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失危险犯的法律地位、处罚原则和证明问题。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且 该共 同过 失行 为导致 了法定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共 同过失行 为 是指各行 为 人均 未妥 善履 行共 同注 意义 务而 实施 的 导致危 害结 果发 生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就 发生行 为 时间来
否 定说一 般 为犯 罪共 同说 学者 所主 张 。犯罪 共 同说主 张共 同犯罪是 两个 以上有刑 事责任 能力 的人共 同参与实 施一个 犯罪 ,
l g l ytmA d o _ e a s se n S c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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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陈银 刚
摘 要 共 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 同犯罪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比较、 成立的条
件 等角度 简躺 了共 同过 失犯 罪。 关 键词 共 同过 失 共 同犯 罪 共 同注 意义务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共 同过失犯罪 是指二个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 失 , 均未履 行 法定或 职务 、 业上 的共 同注意 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严 重危 害后果
案例 三 : 甲与 乙两人相 约在 一 阳台上 以离阳 台 8 米 左右 处 的行为 。笔 者认 为成立 共 同过失犯 罪 必须 符合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 . 5 棵树干 上 的废 瓷瓶 为 目标 比赛枪法 ( 共用 一枝一 型半 自动 步 要 件 :
( ) 一 主体 要件
枪) 两人 轮流各 射击 子弹 3 , 。 发 均未 打 中, 其 中一发 子弹 穿过 但
首先, 犯罪 主体 必须是 二人 以上 , 且 各行 为人必 须达到 刑 而 树林 , 向离 阳台 10余 米 附近将行 人丙 打死 。 飞 0 且具有 刑事 责任能 力 。同时 , 共 同过 失犯罪主 体 对 上述 案例都 表现 为二个及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失 心理 , 事 责任 年龄 , 即限定 为根据 法律 的规 定或职 务 、 业 职 均未履 行法 律规定 或职 务 、 业要 求 的共 同注 意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 的身份 应作适 当的限制 。 而一般 的基 于某 种巧合 , 二 严重 危害后 果 的行为 。对 于上 述 案例 中的 甲和 乙是按 共 同犯罪 的要求 负有 某种特 定注 意义务 的人 。 不 处理 呢 ?还 是根 据他 们各 自所 犯 的罪分 别处 罚呢 ?如 若按 照共 人 以上 的共 同过失导致 某种危 害后果 的情形 , 以共 同过 失犯罪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刑法论文(1)_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刑法论文(1)_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刑法论文(1)

内容提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

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

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论文关键词:犯罪过失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构造违法性认识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①,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

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总则部分的犯罪一章中规定,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②。

把“无故意”作为过失存在的前提。

而此后的1980年实施的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第十五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了过失犯罪,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

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过失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一种罪过形式。

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问题犯罪过失,按通说,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但关于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的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的结论加以考虑。

最新 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精品

最新 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精品

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过失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与过失教唆犯相同。

过失帮助犯与过失实行行为人之间产生了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故应成立过失帮助犯。

摘要:作为刑事法律独有的概念,共同犯罪无疑是理论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引出我国过失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过失的共同犯罪的理论与立法现状,探寻过失的共同犯罪的依据、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本文通过横向对比分析、纵向历史分析方法,希望能对过失的共同犯罪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关键字:交通肇事罪过失的共同犯罪理论建构一、过失的共同犯罪概述(一)、我国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立法变迁及理论现状1、中国刑法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的规定清朝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完全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

1928年刑法取消了《暂行新刑律》第36条的规定,单独承认过失的共同实行犯。

1935年的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同实行犯、过失的教唆犯以及帮助犯,过失共同实行犯的规定又进一步被取消了。

新中国两部刑法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又因为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中审理的需要,在最高法指导实践解释刑法时,为调整实践而无奈做出了不合刑法的解释(此处笔者认为恶法非法)。

为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优化刑法,笔者在第三章中对刑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2、我国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理论现状综观我国刑法理论文章都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持否定的态度,或是因为缺乏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否定;或是刑法直接规定:“二人以上过失的共同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否定。

虽然通说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持否定态度,但学者们依然是各抒己见,仁者见仁。

因此,对该问题我们没必要固守着否定的态度,而应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的作法。

我国台湾地区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研究非常深入,观点也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基本一致,即只承认实行犯。

以上通过探讨国内外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态度,笔者认为,国外特别是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对该问题有很深入的研究,为过失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立法上的依据,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过失共犯之“过失正犯”探讨

过失共犯之“过失正犯”探讨

过失共犯之“过失正犯”探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

”由此笔者在此推论出在我国刑法中是存在共同过失的说法,即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但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还有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涵盖这一内容即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解释》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员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中,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是是否所有的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都应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具体在实用中一个怎么界定?一、我国学界对共同过失共犯的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我国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对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理论的争议有:否定说、肯定说、还有限制否定说,其中,否定说居于通说地位。

第一、限制否定说,陈兴良在其《共同犯罪论》中介绍限制否定说同否定说相同的是,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是肯定加重的共同正犯。

①第二、肯定说,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中认为某种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数人的共同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论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或者从犯(帮助犯),都可能以过失而成立。

②二、对限制肯定说的理解通过案例阅读与司法解释的分析,笔者在此较认同限制肯定说,即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共同过失都认定为“过失共犯”,只是认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观点有合理性,且存在一定的理论根据。

(一)根据1997年修订《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存在共同过失的提法,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只不过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在认定是否成立共同正犯的首要任务,首先在于是否在此同样适用部分实行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都有各自的实行行为,从现实中看二人以上既可能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也可能共同实施过失犯罪,既然对故意犯的共同犯的共同实行行为能够适用该原则,当然也就没有理由对过失的共同实行行为不适用该原则。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

期作者简介:冯洋洋,女,1991年出生,河北省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相互协作,在这些工作中便有了共同注意义务,然而由于人们相互协作的意识不强,未能正确地履行注意义务,致使大量的共同过失犯罪发生。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通过构建科学的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通过对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构建科学的共同过失犯罪理论,进一步引导我国更加科学地对共同犯罪进行立法。

其次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的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共同过失犯罪案件由于无法证明行为者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因而无法对行为者进行科学合理的定罪。

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困境。

最后能够解决应然法和实然法的矛盾,刑法理论的应然状态是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而现在的实然法却对此持否定态度,因而两者间存在矛盾。

1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依据1.1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法理依据1.1.1共同过失犯罪具有意思联系通常人们认为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意。

这种犯意是指各个行为者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的认识、意志、意思联系。

共同过失者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系,这种意思联系体现为“过失的心理互动”。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由于某个过失者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在“过失心理互动”的影响下会促进其他行为者的不注意,因此各过失者会产生共同的不注意,在这种心理影响下都未履行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共同过失犯罪行为者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系。

1.1.2共同过失犯罪具有整体性共同犯罪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其具有整体性。

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者被赋予了共同的注意义务,由于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各行为者之间便产生了“过失互动的心理”,各个行为者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才促使了危害后果的出现,因此形成统一的犯罪整体。

危害后果是由全体过失者一起造成的,因此各过失者对整个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也体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整体性。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篇一:共同过失犯罪举例】过失犯罪理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颇多,但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认定。

特别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日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证,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德日刑法学界,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着两个立场的尖锐对立。

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即认为行为人之间具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意思的联络,都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

另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否认说,即认为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意思,则不能对单个的行为概括为共同过失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度的肯定说,即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过时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笔者赞同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主张以行为的限缩为必要。

即当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在缺乏共同犯意时,只要实施了故意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且行为人均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则应肯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实践认定如上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共同行为,且对侵犯法益的后果无反对的态度,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或者行为人之间虽然造成了损害法益的后果,但其并不存在共同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例如,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针对该案例,因行为人之间均对失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篇二:共同过失犯罪举例】(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如前所述,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主观等几个方面均有别于共同犯罪。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_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_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

论文摘要: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角度谈了自己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浅陋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共同犯罪一、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

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还在继续,要求共同过失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许多生产工作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纰漏都会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人们的些心理负荷,加上社会规范的疏漏,监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稳步上升的趋势,共同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现象也是时常发生。

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赋予各行为人相互监督的义务。

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

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论文

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论文

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论文•相关推荐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论文多数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探讨限定于过失正犯这一类型,而对于包含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的狭义的过失共犯理论问题则缺乏关注。

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肯定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通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帮助者或教唆者作为独立过失犯难以处罚的情形纳入共犯处罚范畴,提高刑法的治罪能力;另一方面,对狭义的过失共犯在立法层面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否认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狭义的过失共犯存在的可能性,立法的僵化不应导致理论研究的停滞不前,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成立是可能的,但是“因为欠缺处罚规定从而是不可罚的”,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可以使刑法理论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更新刑法理论以满足社会需求。

一、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范畴:对否定说的回应刑法理论中,共犯概念具有多种含义,从广义角度理解共犯概念,其包含了共同犯罪的三种类型,即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在日德刑法理论中,惯常将共犯概念作狭义理解,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本文取“共犯”狭义概念,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在本文题目中,笔者称之为“狭义的过失共犯”。

复杂的是,在对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理解中,以正犯与共犯各自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而包含三种情况:过失犯的共犯(过失)、故意犯的共犯(过失)、过失犯的共犯(故意)。

而在这三种情况下,是否均属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范畴,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予以明确,有学者将类型二与类型三称为“共同混合罪过”。

“共犯(过失)+正犯(过失)”指的是过失的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共犯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要求共犯与正犯均具备过失的主观心态,学界在探讨过失共犯问题时,也多以此种类型为论,因而笔者在此称之为“典型的过失共犯类型”,本文所称“狭义的过失共犯”即为此类。

学界关于“典型的过失共犯”(即狭义的过失共犯)能否成立的问题争论已久,支持者与批判者皆有之,总体上看,否定说的观点占据主流,所持理由大体为:第一,否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符合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均没有关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明确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也经历了由肯定(《钦定大清刑律》第35条与第36条)到否定(《中华民国刑法》删除了关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规定)的演变过程,这足以证明狭义的过失共犯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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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关键词: 共同犯罪;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共同正犯;类型展开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

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

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

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著名的瑞士“滚石案”判决结果的出台,在整个大陆法系领域内,主张过失共犯能够成立的刑法学说日渐引起学界关注,其缘由主要在于,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形态,部分学者认为局限于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仅仅对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处罚已不能有效地适应法秩序需要,因此自解释论的范畴逐渐开始采肯定立场。

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肯定与否仍存在激烈争论,整体而言其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仍属于少数派见解,但是各国学说有渐渐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思潮,本文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理论变革进行系统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共犯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立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因此本文的探讨范畴不局限于狭义共犯,也不仅限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一、共同犯罪领域的革命—过失共犯概述过失犯罪,只能够由行为人各自进行,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这种违反和他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具有同时性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彼此之间也不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负责”的处罚原则,这一点直到上个世纪末期依然是刑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共识。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过失犯罪类型案件,依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见解无法予以妥当处理,或者基于社会保护的需要认为传统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妥善之处,比如某甲和某乙共同经营某小吃店,由于未曾留意腐烂食物的及时处理,而在意思相通的情形下,误将应该倒掉的食物端给了客人吃,结果导致客人急性中毒;张某和赵某二人出去郊游,共同在野外烧烤,在烧烤结束后疏忽火苗的扑灭就回家了,结果引起了森林大火;再比如,两个同时值班看管锅炉的工人,因为无聊喝酒,然后都睡着了,结果致使锅炉爆炸造成财产人员损害的。

面对诸如此类的过失犯罪案件,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考虑扩大共犯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而开始主张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最先在大陆法系引起普遍讨论的,是今天学界已经比较熟悉的瑞士“滚石案”的判决,这个判决采取了肯定过失共犯成立的立场。

“滚石案”的基本案情是:两个瑞士的年轻人a和b,于1983年4月21日下午6时55分左右,从某森林小屋返回家的途中,发现toess河右岸的山坡上有两块大石,重约50公斤和100公斤以上,于是a提议将大石头从山坡上推下去。

a 和b对于此处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并且知道河岸经常有渔夫出现,将如此重的石块推落下去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在这样的状况下,b接受了a的提议。

为了确认河岸边是否有人,b跑到绝壁边大声喊叫一声“有谁在下面吗”,但是他的位置使得他无法看到toess河右岸的全部景观。

在没有听到任何回应之后,b跑回a所在之处,用手将超过100公斤重的大石块推动使其滚落到山坡下,随后,a也以同样的方式将重达50多公斤的石块推落。

两块大石头之一碰巧击中了在河边垂钓的渔夫c,导致了c的死亡,但是对于究竟是哪块石头砸死了c,事后根本无法确定。

关于该案的最终判决,瑞士联邦法院基于“行为人若不遵守注意义务,且依其不注意的行为形态,已充分符合构成要件时,均成立过失犯的正犯。

至于其他行为人以同样方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时,亦应适用。

换言之,基于过失而引起同一结果的多数行为人,皆以过失犯的正犯予以处罚”的理由,驳回了被告a关于“zuerich州高等法院认为其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当”的上诉,认定a成立过失致死罪[1]。

瑞士的这个判决肯定过失共同正犯能够成立,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德国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样的一个判决并不具有合理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应当予以肯定。

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判决背后的法理究竟是什么,赞同的学者并未能就此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探讨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在整个共犯领域,是不是应当承认过失的帮助共犯和过失的教唆共犯,以及如何处理过失共犯与故意共犯之间的理论冲突,是依然需要进一步展开探讨的理论课题。

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主张肯定抑或否定过失共犯成立的学者,都是根据本国现行立法在进行一种学理诠释,也就是说,当前的争论主要是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的。

对于这些持有不同见解的学者而言,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并不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重要的是表明,过失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共犯形态,是否需要确定过失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

引进过失共犯概念,无疑是共同犯罪领域的重大变革,其到底会有怎样的法律效果,目前几乎还看不出来,但是正如puppe教授所指出的,其中效果之一就是,“在多个共同或同时过失行为人当中,若不能确定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结果的发生,就不像现在这样全部都宣告无罪,而必须对其全体处以有罪判决。

”{1}尽管还不为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广泛认可,但是关于过失共犯的讨论已经开始深化,在就其理论基础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当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务方面的基本态度予以考察,以有助于了解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整个发展趋势。

二、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及实务态度考虑到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发展特点,本文将在整体上介绍大陆法系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实务考察则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一)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对于过失共同犯罪态度并不一致,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一,明确否定成立过失共同犯罪。

此种立法例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与此同时,排除了过失帮助犯和过失教唆犯成立共犯的可能性,比如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7条和第29条则又规定帮助犯和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其他类似的国家主要有俄罗斯、蒙古等。

其二,未明确规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

该立法情形具体而言又分两种类型:一是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实行正犯的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但却规定帮助犯、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5条规定:“(1)自己实施犯罪,或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依正犯论处。

(2)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依正犯论处。

”第26条和第27条则规定“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对教唆犯的处罚与正犯相同。

”“(1)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

(2)对帮助犯的处罚参照正犯的处罚,并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处罚。

”{2}其他类似立法的国家还有瑞典、法国、希腊等;二是既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未明确规定教唆犯与帮助犯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判例和学说解释。

如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其第61条和第62条也无关于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方面的具体规定{3}。

我国台湾地区也属于此种立法例。

其三,明确肯定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亦即,只要过失行为是多个行为人有意识地共同实施,就不能排除过失行为共同犯罪形态的存在{4}。

(二)过失共同犯罪的实务考察1.德国的司法判例德国法院迄今为止没有明确采用过失共同正犯的立场,在与瑞士“滚石案”相类似的下面这个案件中,德国schleswig邦的高等法院明白地拒绝采纳过失共同正犯:两名被告侵入工厂厂房意图行窃,由于他们不敢把电灯打开,于是就轮流点燃火柴,并且把正在燃烧的火柴扔掉,其中有一支烧着了一捆原料,火焰延烧至另一捆原料,最后导致整个仓库的木地板起火。

事后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扔的火柴引起了火灾{1}。

虽然这两个被告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计划,即为了找到合意的财物而使用点燃的火柴,但是这两个行为人均未被认定构成过失纵火罪。

在德国,目前有可能导致刑法解释学立场转变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皮革喷剂案。

在该案中,某个企业的负责人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了一个违法的决议,而其实只要过半数就足以通过这个决议。

原审法院针对使用该企业制造的喷雾式皮鞋亮光剂,造成身体伤害事件,认为该事件发生时,制造公司及销售公司等接获因使用该产品而出现呼吸困难、呕吐等不良反应的报告,却未采取回收产品的有效措施,判定被告等人应成立过失伤害罪(德国刑法第230条)和危险伤害罪(德国刑法第223条之a)。

个别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其行为并非造成结果的原因,联邦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个抗辩,认定这些企业负责人属于共同正犯,并指出如果全部投票行为均可想象其不存在,结果就不会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指出将委员会投票成员视为共同正犯的理由,后来有学者为了解决本案中的问题,认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虽未直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用语和犯罪类型,但实质上其看法已经是如此,开始引进过失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并将其扩张至整个过失犯领域[2]。

不论这些学者的解读是否有道理,在德国司法实务中,我们现在仍未见到明确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立场。

2.日本的司法判例基于刑法的不明确规定,日本司法实践在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问题上有相互矛盾的判例,其早期判例完全否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近来出现某些肯定立场的判决,特别受到了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1)否定立场在战前,大审院基本上对过失共同正犯采否定见解[3]。

例如明治44年3月16日判决,针对过失致死案件,虽认为被告等人因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但此种过失犯仍不适用总则有关共犯之规定,故原判决论处被告过失致死罪,不适用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的规定是为妥当,认定皆为过失同时犯。

大正11年10月23日针对过失伤害案件判决,认为过失犯并不存在共犯关系,故自己及他人的过失是造成伤害的共同原因,不必对其他共同者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负责任,不问被害者是否有共同过失,其行为人仍应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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