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刑法解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赵某在路上行走,被李某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过三天后,李在餐馆吃饭,被赵某认出,李逃跑,被赵某逼进死胡同,与赵搏斗又不是对手,李说:你项链不在身上,我刚偷来一个包,里面有钱,包给你,就当还你的项链了。

赵同意,将包拿走。

分析本案。

解析:李某的第一个行为是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的行为,如果题干中没有其他的条件,没有说这个动作对人身权的伤害,那么李某的这个行为就成立抢劫夺罪。

如果加上一个细节,即那个暴力在主观行为计划中包含了对人身的暴力,那么定抢劫罪。

李某第二个行为是三天后被赵某认出来之后逃跑,即使这时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李某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某的第三个行为是偷包的行为构陈个盗窃罪。

李某的第四个行为是将盗窃的包交给赵某是转移赃物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并未给钱包的主人造成新的损失,所以这个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所以在李某在本案中一共实施了四个行为,其中只有两个构成犯罪,一个构成抢夺罪一个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是追赶李某,这个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当场性所以不够成正当防卫,这个行为最多是一个私力救济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了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赵某又没有非法占有金项链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未遂,故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当李某提出将盗窃的赃物给他时,赵某接收了,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接收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只有要回自己金项链的权利,没有要别人财产的权利,所以赵某这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赵某的两个行为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甲乙丙等预谋由甲开车到某公司盗窃。

盗窃过程中被公司保安发现并将车上甲抓获。

乙丙逃脱后商量将甲救出。

后二人至公司,殴打并制服保安,并由甲驾驶装有20万元货物的车辆载乙丙二人一起逃脱。

分析本案。

解析:首先甲乙丙三人有一个盗窃行为,不过这个盗窃是未遂。

保安将甲抓获是正当防卫,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转化犯,乙丙在逃脱后立刻返回去救甲,二人的目的是救出甲,(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是,毁灭罪证中的证据包括人证,按照周老师的观点,乙丙二人回去就甲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周老师这个观点并未被司法考试所采纳,所以司法考试中转化型抢劫的毁灭证据不包括人证),所以乙丙的行为不属于毁灭罪证。

乙丙救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抗拒抓捕,所以乙丙二人返回救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其次,三人甲装有货物的车辆开走,这个拿走财物的行为和之前制服保安的行为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制服保安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计划有没有包含拿走财物的目的,如果有,那就还是抢劫罪,如果没有,那就变成以伤害的故意打翻一个人,打翻以后另起犯意,把他的钱拿走的问题,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夺或者盗窃,由于刑法已经承认了公开盗窃胸围,所以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开放性答案了,两个答案: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和后续抢劫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抢劫罪,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3.甲欠了他人巨额债务,便到富户乙家,强行控制了乙的妻女,命令乙妻给乙打电话,让乙准备400万。

乙为了救妻女,交付了400万,但甲给乙写了一张400万的借条。

甲成立何罪?
解析:如果没有写借条的行为,那么甲的行为就是一个简单的绑架行为,有了这写借条的行为,就变得复杂了,那么甲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呢,这里要注意这三个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则成立抢劫,没有则成立强迫交易;但是对于绑架罪而言是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只要是不法要求就可以了。

回到本题,甲以以的妻女为质,向乙提出借钱的要求,关键在于这个借钱的要求是合法要求还是不法要求,这种借钱行为在民法上违法的,因为在民法上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意思自治,强迫他人借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甲的提出的是不法要求,所以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4.甲乙为朋友,因为乙对甲的妻子有过调戏行为,甲到乙家拿出准备好的水果刀对乙说:为了让你长点记性,得在你腿上做点记号!乙说:是我对不起你!我自己来!乙夺过刀一刀扎在自己的大腿上,流血不止,虽经求救,终于还是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解析:“做点记号”的伤害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好判断,但肯定不是致死的伤害,甲有伤害的故意。

那么看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害人自危,判断被害人自危行为的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有两种以上的选择,在本题中,当甲拿着刀要给乙的腿上做记号时,乙至少有四种选择,一是就让甲做记号,那么这个选择的后果是乙可能是轻伤、重伤或者轻微伤,依照常理判断,轻伤的可能性大;二是逃跑;三是正当防卫,虽然乙之前有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甲要伤害乙,乙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四是像题中一样拿刀往自己大腿扎。

在这四个选择中,乙选择了一种对自己最不利的,所以其行为属于被害人自危,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害人自己。

甲有伤害的故意,没有伤害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我国刑法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最终甲是无罪的。

5.甲溜进乙家,发现乙的客厅放着一部手机(2000元),甲非常喜欢该手机,于是将手机拿走,同时在桌子上放了3000元,并留纸条:哥们你没有亏,还赚了1000。

甲是否构成犯罪?
解析:甲构成盗窃罪,金额为2000元。

盗窃罪是一个财物转移型犯罪,当这个财物转移时,盗窃罪就成立了,不会算成本的。

同样的财物转移型犯罪还有抢劫和抢夺。

诈骗罪是要算成本的,即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金额,所以诈骗罪属于财产损失型犯罪。

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数额为2000元,放在桌子上的3000元属于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对量刑有影响,但是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6.殷某因贷款与某信用联社理事长杨某(女)相识。

某日下午5时许,殷某与朱某(在逃)密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枪、刀、照相机和“K粉(氯安酮)”,到杨某住处将刚下班回家的杨某拦住,持枪、刀强行将杨挟持上轿车。

途中,殷某和朱某强行给杨某灌服“K粉”,使其处于麻醉状态,并用衣服罩住她头部。

到殷某事先租好的一处民房后,殷某把杨某摇醒,要求杨某帮他贷款200万元。

为便于进一步控制杨某,殷某强行用照相机拍下杨的5张裸照,于当晚10时许将杨某送回家。

殷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解析:殷某与朱某持枪和K粉去强行将杨某带走的行为,可能构成三个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这个可能是某个罪的先行为);殷某和朱某强行给杨某灌服“K粉”这个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

要求杨某帮他贷款200万元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也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这取决于行为人有没有还钱的意思,题干中没有说行为人不想还钱,那么就要从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推定他想还,那么构成强迫交易罪;殷某强行用照相机拍下杨的5张裸照,这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那么殷某和朱某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强迫交易罪和强制猥亵罪,然后看罪数关系,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和后面的强迫交易罪属于牵连关系,所以这个四个罪从一重处罚,与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7.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遂将乙移至偏僻路段。

为防止乙报警,甲将乙的手机拿走,但自己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远远观望,内心打算如果没有人救乙,自己就去救。

后路人送乙就医。

由于无法联系到乙的家人进行同意手术的签字,乙最终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解析:首先看乙的死亡结果与医院有没有关系,医院拒绝做手术,确实升高了乙死亡的风险,但是这个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是可以拒绝做手术的,所以乙的死亡和医院没有关系。

故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甲,乙的死亡结果既可以归责于甲的第一个过失行为即交通肇事,也可以归责于第二个故意行为即将乙移到偏僻路段把手机拿走。

当死亡结果既可以归责于第一个行为也可以归责于第二个行为时,如果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而且包含了死亡结果,那么就归责于第一个行为,否则归责于第二个行为,本题中
第一个是一个交通肇事行为是过失犯罪所以没有犯罪故意就无所谓包不包含死亡结果了,所以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的第二个故意行为。

甲的第一个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负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有逃逸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甲的第二行为虽然是故意实施的,但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从甲在远远观望看有没有人救,没人自己就救助的行为,可以看出甲只是不想自己承担责任,并未追求乙的死亡结果,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8.乙受雇为他人牧羊。

甲某日开卡车至乙牧羊的地方,对乙说:你家主人把羊全部卖给我了。

乙不信,甲就说,我们把羊全部装上车,带你去问主人。

乙未反对。

甲将羊全部装上车,乙站在后车厢里。

当乙发现不是去主人家的路时,大声喊叫让甲停车,但甲置之不理,继续开车。

情急之下,乙探出身子欲拍驾驶室车门时,遇有卡车颠簸,掉到车外身受重伤。

试分析本案。

解析:甲实施诈骗行为,欺骗乙想要得到羊,但是乙并未相信,当甲把羊装上车后,乙也上了车,乙一直和羊在一起,这就说明财产的占有并未转移,所以甲的诈骗行为是未遂的。

当乙让甲停车甲继续开车的行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因为抢劫是以暴力的方式破坏对方的占有,但是这里只要乙还在车上,羊就还是乙在占有,并没有破坏占有,所以不构成抢劫。

乙要下车甲不让他下车,构成非法拘禁罪。

(重伤的结果不能归责于甲,一个人吧身子探出车外,又遇上车子颠簸,这是甲乙都没有预料到的事情,所以重伤结果不归责于甲,这是韩老师的个人观点,也可以由不同观点。

)所以甲构成两个罪诈骗罪(未遂)和非法拘禁罪,并罚。

9.甲窃得他人钱包一个,内有信用卡一张。

甲将信用卡交给朋友乙,并告知是偷来的。

乙用该卡购物消费18000元。

一个月后,甲又抢劫他人钱包一个,里面也有信用卡,甲又将信用卡交给乙。

乙问:又是偷来的?甲答:抢来的。

乙猜配出密码,用该卡购物消费12000元。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有不同观点,用不同观点回答)
解析: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乙明知盗窃的信用卡而适用的,构成盗窃罪的承继共犯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甲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

乙明知抢劫来的信用卡使用的,两个答案,抢劫罪的承继共犯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所以这道题的答案是开放的,如果这道题是封闭答案的题,那么那个乙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点问题都没有,承继的共犯只是一种理论,在实践中可能认可可能不认可,所以封闭答案时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试分析下列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考虑数额),有不同理论的,试用不同理论分别论述:
(1)甲发现乙的书中夹着一张贵重邮票,即拿起书对乙谎称要借该书回家阅读,不知情的乙随口同意,甲即带着书回家,并将邮票据为己有。

(2)甲在超市用二锅头酒瓶子偷装超市的茅台酒,在收银台交了少量现金,拿走了茅台酒。

(3)甲在加油站加油,突然发现忘带钱包,于是对加油站服务员谎称自己即刻取钱回来,服务员放他走后,甲立刻逃逸。

(4)甲谎称自己卖的裤子是纯羊毛的,仅售100块一条。

很多人图便宜买了甲的裤子,但很快发现这些裤子没有羊毛成分。

甲辩称自己的裤子虽然没有羊毛,但还是值100块。

解析:(1)甲有欺骗行为,乙有处分,乙有财产损失,按照通行观点,甲构成诈骗罪。

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不仅要有处分行为,还要对自己所处分的财物在种类上有正确认识,乙对于自己处分邮票完全没有认识,所以甲构成盗窃罪。

开放答案时,先答诈骗罪再答盗窃罪,封闭答案时,只答盗窃罪。

答题标准是,如果定诈骗,只需要有对财物的处罚就够了,如果定盗窃,处分不仅要有处分的行为还要对处分财物的种类有正确的认识。

(2)甲有欺骗行为,超市有财产处罚,超市也有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诈骗的金额是茅台的价格减去二锅头付了的价格,即超市的实际财产损失。

这道题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也是定诈骗罪,因为按照张老师的观点,二锅头和茅台是种类相同的财物,都属于酒,所以还是构成诈骗罪。

(3)两个观点,甲的加油的行为在先,后来发现没带钱,才起了不付钱的犯意,然后甲说了一个谎,结果服务员信以为真,让甲回家取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加油站延迟对债的实现是一种处分的话,那么就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延迟履行债根本就不是一种处分,那就不构成诈骗罪,就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

(4)这个案件如果是封闭性答案的话,答案是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财产损失型犯罪,虽然甲有欺骗行为,但是对方并没有财产损失,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但万一有一种观点说,如果认为对方想买羊毛裤但是没有买到羊毛裤也是一种损失的话(这是对损失比较奇葩的解释,如果这种损失被认可的话),那么甲构成诈骗罪。

11.下列成立贪污罪的是:
A.甲是国有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

甲交给公司10万元定金,预定其中一套住房。

两年后房价大涨,该套住房由500万升值为1000万。

公司以1000万将该套住房出售,甲让公司将500万作为损失费补偿给自己。

B.甲是国有卫生院的院长,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时,对财政局的领导乙提出可以留给乙10万元。

乙遂拨款40万,甲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拿出其中的10万元交给了乙。

C.乙在某公办小学施工后,校方欠乙工程款12万。

乙多次催要无果。

校长甲对乙说,如果工程款打折到8万就可以结账。

乙无奈只好答应。

甲将差价4万据为己有。

D.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唆乙(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

听到乙被“双规”的消息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答案:ABC
解析:A选项,甲是国家工作人员,甲是负责人对财产有支配权,甲直接让那个钱到了自己的账上,名义是补偿损失,那就看这个补偿损失是不是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如果符和就不构成贪污罪,因为有违法阻却事由。

如果这个补偿超越了合同法的约定就构成贪污罪。

在合同上甲只交了定金,卖方违反合同,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返还两倍的定金即20万。

所以甲构成贪污罪,贪污的金额是480万元。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在一个行为可能构成贪污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贪污罪。

乙为国家工作人员,他能支配拨款40万,结果他把自己支配的40万,通过和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合作的形式纳入了自己的口袋,乙满足了贪污的要素,所以乙构成贪污罪,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甲在这里一共有三个行为,甲有贪污的教唆行为、贪污的帮助行为还要贪污的实行行为,甲有三个身份,这时候属于吸收犯,重身份吸收轻身份,所以甲乙都是贪污罪的实行犯。

所以B选项正确。

C选项,甲作为公办小学的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和谈判的权利,将对方放弃的留给单位的钱据为己有,甲构成贪污罪。

C选项正确。

D选项,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和侵占罪的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

12.王某成立一家视频软件开发公司A公司,其开发的一款免费使用的播放软件可以打开各种视频,被很多人用来打开淫秽网站的淫秽视频,也是很多淫秽网站页面上指定(推荐)的观看工具。

该公司知晓这些却为了广告流量收入而未能对此进行有效阻止。

关于本案有以下不同观点:一,对A公司应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处理;二,应该按照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三,A公司没有制作淫秽视频,也没有上传淫秽视频,软件的使用产生的责任应该由使用者承担,A公司无罪。

确定你的观点并论述。

解析:A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和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定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为不作为犯就是这个犯罪的实行犯,所以这个更重。

不作为的帮助犯注意有三类,有一类不重要,不讲,主要讲两种:一个是有义务阻止帮助犯提供帮助行为而没有阻止那个帮助犯提供帮助行为,那这个不作为就是一个帮助犯。

比如父亲有义务阻止自己的孩子向杀人犯提供刀子,孩子给杀人犯提供刀子就是杀人犯的帮助犯,父亲有义务阻止自己的孩子变成一个帮助犯,但是该父亲没有阻止,那么这个父亲的不作为就是一个帮助行为。

另一种是对于那些在刑法分则中成立该罪以特定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言,如果没有那个特定目的,不阻止对方的,只能成立帮助犯。

比如甲是银行的保安,甲看到乙去盗窃,但是甲没有按那个警铃,甲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帮助了乙,所以甲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

这种不作为的核心在于甲主观上缺乏构成该罪的所必备的犯罪目的。

所以回到本题,按照第二个答,但是不要忘了说上和第一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

制作软件在客观上帮助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而且知道那个淫秽网站利用你的软件播放视频牟利,当你知道这一点时,就有阻止的义务,因为先行行为产生了防止义务,然后没有尽到义务,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一个帮助行为,一个不作为行为,想象竞合从一重。

13.大学生闫某发现村边树林里有猛禽的鸟窝,发现该种鸟在网上有人高价收购,并称该种鸟为“阿穆尔隼”,于是发财心切的闫某伙同王某在树上掏了12只该种小鸟,并在网上留照片写明名称“阿穆尔隼”,发布出售信息,后被人以一万元的价格买走。

后查明该种鸟为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某声称自己不知道掏鸟会构成犯罪。

闫某的行为如何评价?解析:首先闫某知道这是国家保护的某种鸟,但是不确信这种鸟被国家保护到何种程度,知道抓这个鸟和卖这个鸟都是被国家禁止的,只不过不知道达到何种程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闫某对这个行为是没有错误认识的,只是对刑法即这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错误认识(就是刑法没学好),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影响定罪的。

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4.甲为某市市长,获悉该市某处会有开发,地价会涨,于是找到土地使用权人——该市某国有A公司的负责人乙,言明有人想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希望乙能够照顾。

乙内心知道是甲的近亲属想从中获利,但考虑到自己处于市长的管辖之下,帮助市长自己将来也可以得到更多照顾,于是满口答应。

在甲的授意下,国有A公司将自己的一块土地以低于市价一半的价钱转让给甲近亲属丙控制的B公司。

B公司并没有真正开发该块土地,而是等待国家开发政策落地后,地价大涨,B公司又以购买价五倍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感谢乙的帮忙,甲利用职权推举乙担任了另一家大型国企的董事长。

分析本案。

解析:这里其实只有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甲要求自己的下属单位国有企业将国有企业的土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自己近亲属控制的公司;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下属对公共财产的支配权,将公共财产低价转移,甲构成贪污罪。

乙是贪污罪的共犯,丙如果知情的话也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等到丙知情的时候整个贪污罪已经既遂了,那么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土地交易时值1个亿,丙的公司以5千万买下,后来这块土地卖了2.5个亿,贪污的数额是5千万,贪污罪的数额以行为时为准,后面多出来的属于违法所得,要收缴的,但不算在贪污的数额里。

另一个行为是甲利用职权推举乙担任了另一家大型国企的董事长;这个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可能不够成,看后果。

15.甲是某市市长,在为商人乙办理征地项目时提供了支持,一年后,乙为了感谢甲,而向甲的妻子丙(非国家工作人员)赠送了巨额财物,此事被甲得知后,甲虽然不愿意接受,但碍于情面就没有多说。

后案发。

试分析本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