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刑法解密
11月25日韩友谊—刑法体系及核心理论
七、财产犯的体系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
犯罪
非转移占有 的犯罪 毁弃型犯罪
盗取型犯罪 交付型犯罪
盗窃罪(物[动产]、个别利益) 抢夺罪(物[动产]) 抢劫罪(物、利益)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物、利 益) 侵占罪(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物)
择刑法的基本立场。(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 左右。)
(一) 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 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 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 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 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的外部限定
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
四、 风险升高理论——客观归责 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行为人支配了风险的产生或者
升高,从而支配了危害性结果的出现,从而行为人在客观上才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
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 分
侵犯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 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财产罪(第五章)
论 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 职务廉洁、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军事利益(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章)
二、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2010-05-21 12:15:21一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二)保护法益(三)保障人权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讲义
《刑法修正案(九)》讲义---韩友谊总则部分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部分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2、行为:(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8)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8)第八章、刑罚的体系一、主刑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3)适用程序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1)反映抗拒改造主观恶性,(2)情节严重。
二、附加刑罚金刑:(1)罚金的数额问题;(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2、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36。
2008万国重点学科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保护。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
求:得到尊重的欲望。核心意思是相同的法益应该受到相同的保护,相同的行为受到相同的
对待。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明确性是指语言的表达,是被别
人能够看得懂并且能够适用的,它是立法与解释共同完成的。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有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但实际上被一个社会所
认同的,则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例如安乐死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直接安乐死和
释论和形式的解释论。
二、客观违法与主观罪责
以客观要素为基础考察主观要素,先讨论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
刑法基本架构
一、总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解释
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主体
客观违法性行为正当防卫
阻却客观违法事由
典型的犯罪构成紧急避险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尊重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
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
必须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沿革意义的思想渊源,更有现实意义的思想基础,既有
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1.韩友谊.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
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
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
(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
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
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
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
【讲义】2016年万国超级精讲班刑法分则-韩友谊讲义
法定刑 (二)法定刑 1、法定刑的类型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机动 刑)
1 / 60
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 121 条、240 条、317 条第 2 款 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如“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6 年万国学校刑法分则讲义——韩友谊
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罪状 1、罪状类型 简单罪状 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 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特点:
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犯罪成立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罪名 2、罪名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 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 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 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那么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那么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那么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XX犯罪的区别:XX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XX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XX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XX、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XX、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XX 行为不同于XX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根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韩友谊司考刑法讲义
韩友谊:指导大家如何复习司法考试刑法总则部分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点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
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
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
诽韩案的思考
诽韩案台湾有一名作者郭寿华在《潮州文献》上写了一篇文章,指出:韩文公韩愈虽然才华横溢,但为人作风不检点染上风流病,后在治病的过程当中死于硫磺中毒。
此文章一出引起一篇哗然,韩愈第39代子孙韩思道以郭寿华诽谤死人为由向台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台北区法院判决郭寿华诽谤罪成立。
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
本案受到多方的批评,理由在于法官判决说理不够,适用法律拘泥于法条。
我认为法官在此案例中采用了“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方法,理由如下:台湾刑法第312条规定: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第314条规定:本章之罪,须乃告诉论。
(告诉之主体没注明)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312条之妨碍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亲属,得为告诉。
(此条表明直系血亲有告诉权,但对亲等没有规定)于是台北区法院援引了台湾民法第967条: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无年代限制)本案的焦点:直系亲属有无亲等的限制我认为:法官在本案中,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民法是一种“体系解释”的方法,它利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相互补充,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但利用民法的条文解释刑法的概念是一种“类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解释的依据是立法的目的,而民法和刑法的目的是绝非相同的。
民法的目的是公序良俗,带有伦理性。
而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带有功利性。
因此即使相同的词语在民法和刑法中表达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
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将本不属于法条所涵盖的内容,通过语义的扩张,使其包含在法条之中,从而使得无罪变有罪。
法的作用之一就是预测作用,通过立法与官方解释使得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他人的行为,相互之间的行为,从而才能在这个规则林立的世界中相互交往。
类推解释的方法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得国民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
同时刑法的法律后果是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11)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11)第十一章、刑罚的消灭(第87-89条)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3)最高检核准的;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
2007韩友谊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
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3)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3)第三章、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对物防卫,对不作为的防卫,对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卫条件,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行为必须是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防卫第三者,大喊行为。
(4)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
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21条第3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韩友谊——增补提纲_doc
考前突破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1网址: 万国微博地址:/wanguojy 突破班刑法增加内容韩友谊1. 卖淫女在嫖客的住宅与嫖客发生关系,发现嫖客心肌梗塞而离去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反之,如果嫖客与卖淫女在卖淫女的住宅发生关系,嫖客心急梗塞的,是否有救助义务?(对于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2. 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
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 生气的妻子在寒冷的晚上不让丈夫进屋,丈夫原本可以找到安全场所,但是为了表示悔意一直在门外站着,结果被冻死。
妻子的行为和丈夫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 甲刺杀了儿童丙后逃离,丙的母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谁的行为儿童的死亡有因果关系?5. 下列可以假释是?A.甲因为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15年B.乙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了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参加了所在恐怖组织的暴力劫持航空器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死缓考验期满后,丁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6.下列成立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是?A.甲在纸条上写“A 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大家不要买A 啤酒厂的啤酒”,然 后放入抽屉B.乙某日在地上捡起一张纸条,上面写着:“A 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大家不 要买A 啤酒厂的啤酒”,乙明知是假的,仍然向社会公众大声宣读该纸条,导致A 啤 酒厂遭受重大损失C.丙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特意生产劣质商品假冒竞争对手优质产品的注册商标D.丁并不知晓转基因作物制作的食品对人体有无不良影响,却捏造某商家用转基因大豆 所制造的食用油会改变人体的基因,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文章,在网络大肆传播,给 该商家造成150万元的直接损失7.B 公司需要向A 支付1万元现金,公司管理者将公司储蓄卡(内有10万元)交给A ,让他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A 从卡内将10万都取走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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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在路上行走,被李某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过三天后,李在餐馆吃饭,被赵某认出,李逃跑,被赵某逼进死胡同,与赵搏斗又不是对手,李说:你项链不在身上,我刚偷来一个包,里面有钱,包给你,就当还你的项链了。
赵同意,将包拿走。
分析本案。
解析:李某的第一个行为是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的行为,如果题干中没有其他的条件,没有说这个动作对人身权的伤害,那么李某的这个行为就成立抢劫夺罪。
如果加上一个细节,即那个暴力在主观行为计划中包含了对人身的暴力,那么定抢劫罪。
李某第二个行为是三天后被赵某认出来之后逃跑,即使这时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李某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某的第三个行为是偷包的行为构陈个盗窃罪。
李某的第四个行为是将盗窃的包交给赵某是转移赃物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并未给钱包的主人造成新的损失,所以这个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所以在李某在本案中一共实施了四个行为,其中只有两个构成犯罪,一个构成抢夺罪一个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是追赶李某,这个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当场性所以不够成正当防卫,这个行为最多是一个私力救济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了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赵某又没有非法占有金项链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未遂,故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当李某提出将盗窃的赃物给他时,赵某接收了,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接收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只有要回自己金项链的权利,没有要别人财产的权利,所以赵某这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赵某的两个行为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甲乙丙等预谋由甲开车到某公司盗窃。
盗窃过程中被公司保安发现并将车上甲抓获。
乙丙逃脱后商量将甲救出。
后二人至公司,殴打并制服保安,并由甲驾驶装有20万元货物的车辆载乙丙二人一起逃脱。
分析本案。
解析:首先甲乙丙三人有一个盗窃行为,不过这个盗窃是未遂。
保安将甲抓获是正当防卫,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转化犯,乙丙在逃脱后立刻返回去救甲,二人的目的是救出甲,(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是,毁灭罪证中的证据包括人证,按照周老师的观点,乙丙二人回去就甲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周老师这个观点并未被司法考试所采纳,所以司法考试中转化型抢劫的毁灭证据不包括人证),所以乙丙的行为不属于毁灭罪证。
乙丙救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抗拒抓捕,所以乙丙二人返回救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其次,三人甲装有货物的车辆开走,这个拿走财物的行为和之前制服保安的行为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制服保安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计划有没有包含拿走财物的目的,如果有,那就还是抢劫罪,如果没有,那就变成以伤害的故意打翻一个人,打翻以后另起犯意,把他的钱拿走的问题,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夺或者盗窃,由于刑法已经承认了公开盗窃胸围,所以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开放性答案了,两个答案: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和后续抢劫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抢劫罪,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3.甲欠了他人巨额债务,便到富户乙家,强行控制了乙的妻女,命令乙妻给乙打电话,让乙准备400万。
乙为了救妻女,交付了400万,但甲给乙写了一张400万的借条。
甲成立何罪?解析:如果没有写借条的行为,那么甲的行为就是一个简单的绑架行为,有了这写借条的行为,就变得复杂了,那么甲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呢,这里要注意这三个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则成立抢劫,没有则成立强迫交易;但是对于绑架罪而言是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只要是不法要求就可以了。
回到本题,甲以以的妻女为质,向乙提出借钱的要求,关键在于这个借钱的要求是合法要求还是不法要求,这种借钱行为在民法上违法的,因为在民法上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意思自治,强迫他人借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甲的提出的是不法要求,所以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4.甲乙为朋友,因为乙对甲的妻子有过调戏行为,甲到乙家拿出准备好的水果刀对乙说:为了让你长点记性,得在你腿上做点记号!乙说:是我对不起你!我自己来!乙夺过刀一刀扎在自己的大腿上,流血不止,虽经求救,终于还是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评价?解析:“做点记号”的伤害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好判断,但肯定不是致死的伤害,甲有伤害的故意。
那么看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害人自危,判断被害人自危行为的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有两种以上的选择,在本题中,当甲拿着刀要给乙的腿上做记号时,乙至少有四种选择,一是就让甲做记号,那么这个选择的后果是乙可能是轻伤、重伤或者轻微伤,依照常理判断,轻伤的可能性大;二是逃跑;三是正当防卫,虽然乙之前有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甲要伤害乙,乙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四是像题中一样拿刀往自己大腿扎。
在这四个选择中,乙选择了一种对自己最不利的,所以其行为属于被害人自危,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害人自己。
甲有伤害的故意,没有伤害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我国刑法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最终甲是无罪的。
5.甲溜进乙家,发现乙的客厅放着一部手机(2000元),甲非常喜欢该手机,于是将手机拿走,同时在桌子上放了3000元,并留纸条:哥们你没有亏,还赚了1000。
甲是否构成犯罪?解析:甲构成盗窃罪,金额为2000元。
盗窃罪是一个财物转移型犯罪,当这个财物转移时,盗窃罪就成立了,不会算成本的。
同样的财物转移型犯罪还有抢劫和抢夺。
诈骗罪是要算成本的,即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金额,所以诈骗罪属于财产损失型犯罪。
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数额为2000元,放在桌子上的3000元属于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对量刑有影响,但是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6.殷某因贷款与某信用联社理事长杨某(女)相识。
某日下午5时许,殷某与朱某(在逃)密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枪、刀、照相机和“K粉(氯安酮)”,到杨某住处将刚下班回家的杨某拦住,持枪、刀强行将杨挟持上轿车。
途中,殷某和朱某强行给杨某灌服“K粉”,使其处于麻醉状态,并用衣服罩住她头部。
到殷某事先租好的一处民房后,殷某把杨某摇醒,要求杨某帮他贷款200万元。
为便于进一步控制杨某,殷某强行用照相机拍下杨的5张裸照,于当晚10时许将杨某送回家。
殷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解析:殷某与朱某持枪和K粉去强行将杨某带走的行为,可能构成三个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这个可能是某个罪的先行为);殷某和朱某强行给杨某灌服“K粉”这个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
要求杨某帮他贷款200万元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也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这取决于行为人有没有还钱的意思,题干中没有说行为人不想还钱,那么就要从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推定他想还,那么构成强迫交易罪;殷某强行用照相机拍下杨的5张裸照,这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那么殷某和朱某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强迫交易罪和强制猥亵罪,然后看罪数关系,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和后面的强迫交易罪属于牵连关系,所以这个四个罪从一重处罚,与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7.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遂将乙移至偏僻路段。
为防止乙报警,甲将乙的手机拿走,但自己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远远观望,内心打算如果没有人救乙,自己就去救。
后路人送乙就医。
由于无法联系到乙的家人进行同意手术的签字,乙最终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解析:首先看乙的死亡结果与医院有没有关系,医院拒绝做手术,确实升高了乙死亡的风险,但是这个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是可以拒绝做手术的,所以乙的死亡和医院没有关系。
故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甲,乙的死亡结果既可以归责于甲的第一个过失行为即交通肇事,也可以归责于第二个故意行为即将乙移到偏僻路段把手机拿走。
当死亡结果既可以归责于第一个行为也可以归责于第二个行为时,如果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而且包含了死亡结果,那么就归责于第一个行为,否则归责于第二个行为,本题中第一个是一个交通肇事行为是过失犯罪所以没有犯罪故意就无所谓包不包含死亡结果了,所以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的第二个故意行为。
甲的第一个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负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有逃逸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甲的第二行为虽然是故意实施的,但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从甲在远远观望看有没有人救,没人自己就救助的行为,可以看出甲只是不想自己承担责任,并未追求乙的死亡结果,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8.乙受雇为他人牧羊。
甲某日开卡车至乙牧羊的地方,对乙说:你家主人把羊全部卖给我了。
乙不信,甲就说,我们把羊全部装上车,带你去问主人。
乙未反对。
甲将羊全部装上车,乙站在后车厢里。
当乙发现不是去主人家的路时,大声喊叫让甲停车,但甲置之不理,继续开车。
情急之下,乙探出身子欲拍驾驶室车门时,遇有卡车颠簸,掉到车外身受重伤。
试分析本案。
解析:甲实施诈骗行为,欺骗乙想要得到羊,但是乙并未相信,当甲把羊装上车后,乙也上了车,乙一直和羊在一起,这就说明财产的占有并未转移,所以甲的诈骗行为是未遂的。
当乙让甲停车甲继续开车的行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因为抢劫是以暴力的方式破坏对方的占有,但是这里只要乙还在车上,羊就还是乙在占有,并没有破坏占有,所以不构成抢劫。
乙要下车甲不让他下车,构成非法拘禁罪。
(重伤的结果不能归责于甲,一个人吧身子探出车外,又遇上车子颠簸,这是甲乙都没有预料到的事情,所以重伤结果不归责于甲,这是韩老师的个人观点,也可以由不同观点。
)所以甲构成两个罪诈骗罪(未遂)和非法拘禁罪,并罚。
9.甲窃得他人钱包一个,内有信用卡一张。
甲将信用卡交给朋友乙,并告知是偷来的。
乙用该卡购物消费18000元。
一个月后,甲又抢劫他人钱包一个,里面也有信用卡,甲又将信用卡交给乙。
乙问:又是偷来的?甲答:抢来的。
乙猜配出密码,用该卡购物消费12000元。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有不同观点,用不同观点回答)解析: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乙明知盗窃的信用卡而适用的,构成盗窃罪的承继共犯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甲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
乙明知抢劫来的信用卡使用的,两个答案,抢劫罪的承继共犯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所以这道题的答案是开放的,如果这道题是封闭答案的题,那么那个乙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点问题都没有,承继的共犯只是一种理论,在实践中可能认可可能不认可,所以封闭答案时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试分析下列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考虑数额),有不同理论的,试用不同理论分别论述:(1)甲发现乙的书中夹着一张贵重邮票,即拿起书对乙谎称要借该书回家阅读,不知情的乙随口同意,甲即带着书回家,并将邮票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