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 2012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宜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宜昌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认真落实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表彰奖励与固强补弱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自我评查、系统评查、监督评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各部门办理执法案件时,要按照依法全面规范的要求,对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执法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检查、评议、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案卷评查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案卷评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评,对案卷评查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每年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切实提高案卷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及时通报检查和评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创新案卷评查方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黑财法[2013]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黑财法〔2013〕5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黑财法〔2012〕10号)要求,按照《关于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2013年具体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法发〔2013〕10号)部署,结合我省财政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依据合法合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评查原则,对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全面提高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二、评查范围各市(地)财政局及绥芬河市、抚远县、杜蒙县财政局2011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三、评查方式采取专家评查小组阅卷打分方式进行。
每个单位报送2011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5本(行政处罚2本、行政许可2本、行政强制1本),实际情况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报送。
专家评查小组由省财政厅高大伟副厅长任组长,法规处吕全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财政厅法规处工作人员2人,地市财政法制工作骨干2人,外请专家2人。
四、评查标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以案卷为单位打分,以报送单位为单位计算平均分。
基本标准及分值如下:(一)主体合法(15分)1.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具备相应法定资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坚决遏制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执法简单粗暴、违反法定程序、借检查之机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打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和事项必须合法。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鲁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攻坚年、产业提升年、开放突破年、作风转变年”四个年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执法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普遍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下理念:1.职权法定。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程序正当。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正确运用合法、正当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
4.教育指导为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5.权责统一。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引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评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一般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主要目的是评估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并确认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和决策。
以下是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一般内容和标准:1. 材料完整性评查评查人员需要检查行政许可案卷中所有的材料是否完整,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审批意见等。
评查人员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 审查程序评查评查人员需要检查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受理申请、是否进行了合法的听证程序等。
3. 决策程序评查评查人员需要检查行政许可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决策、是否依据合法的依据等。
4. 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评查评查人员需要评估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5. 行政许可效果评查评查人员需要评估行政许可的效果,包括许可条件是否合理、许可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目的是评估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一般内容和标准:1. 证据完备性评查评查人员需要检查行政处罚案卷中的证据是否完备,包括相关证明文件、调查报告等。
评查人员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处罚程序评查评查人员需要检查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是否进行了合法的听证程序等。
3. 处罚的合法性评查评查人员需要评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是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体现着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
因此,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抓好这一重要环节,以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为突破口,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原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三、严格制作程序和备案报告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许可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应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卷评查、现场督查等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篇)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调查总结报告
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调查总结报告(5篇)第一篇:泾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的报告县政府:根据《泾川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领导上下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就全局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作了统一部署,用1个月时间对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接到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要以全面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泾川县六五普法纲要》为契机,把201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抓好,作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作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经局务会研究,专门成立了以副局长魏宏凌任组长,分管业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对全局各业务科室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详细评查。
评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评查为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重点抽查,各业务科室交叉检查。
抽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个案剖析等方法进行;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提高阶段。
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阶段,采取了科室负责人全面把关,办公室工作人员互相检查的方法,对本科室2010年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从证据收集的广泛性、案件审理公开性、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
自查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案卷办理的依据是否准确;二是行政处罚案卷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三是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是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1.背景及目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者监管的有效途径。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评查可以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评查对象评查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3.评查模式评查模式采用专家评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完成,专家评查由专家对自查结果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
4.评查内容(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确凿,是否依据规范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2)处罚是否适当,案卷中是否能够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调查尽责、程序合法、处罚行为合理;(3)案卷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真实、详实、清晰;(4)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5)案卷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管理制度。
5.评查结果及后续处理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评估标准以该评查标准为准。
对于评为优良的案卷,予以表扬并公布;对于评为合格的案卷,要反映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整改;对于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情节的实际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量刑。
(3)案卷书写的规范性。
案卷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管理要求,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符合公文处理的规范。
(4)案卷管理的规范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是否管理得当、合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遂府办函[2009]322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我市创建法治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公告力度,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资格公告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分类,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杜绝临时机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进行执法。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13号)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制度,坚决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年检等管理工作,对所有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执法。
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取证要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温政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温政发[2012]54号)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部分单位存在的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诉讼败诉率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监督为重点,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政府转型发展和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招录机制1.科学设置行政执法岗位。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内容、工作要求和所需资格条件,对进入不同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合理配置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使其与承担的执法任务相匹配。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录用程序。
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审核报名资格、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新录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3.健全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
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对德才兼备的执法人员,通过组织、民主或自我推荐、上岗竞争、晋升竞争等方式,选拔到领导岗位任职,使行政执法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
行政许可案卷办结自查报告(2篇)
行政许可案卷办结自查报告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许可案卷办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我部门对近期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目的和依据本次自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行政许可案卷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自查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我部门相关制度文件等。
二、自查内容和方法本次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办理情况,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自查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办理记录、核对相关材料、检查受理登记簿册、抽查办理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等。
三、自查结果和问题整改1. 行政许可申请环节通过查阅办理记录和材料,我们发现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要求填写材料:部分申请人在填写申请材料时,没有使用规定的表格,或者填写不完整、不准确,需要加强申请材料的统一规范管理。
(2)申请材料不规范:部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未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和盖章,造成了归档和存档工作的难以进行,需要加强申请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申请人的引导和指导,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强化规范意识和操作流程,确保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2. 行政许可审批环节通过核对办理记录和审批材料,我们发现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存在以下问题:(1)审批决定不规范:部分审批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做出,没有明确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需要加强审批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审批时间超限: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在审批过程中超时办结,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审批,需要加强对审批时限的掌控和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审批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审批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审批时限的掌控和管理,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3. 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对办理记录和审批材料的检查,我们认为大部分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了保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客观地评价和检验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法治湖北”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落实步伐和襄阳市“法治城市”创建的进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的组织本次案卷评查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在本地、本部门办案机构和本系统相应机构的范围内开展。
市政府法制办对本次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组成评查小组,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评查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评查出的优秀案卷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将纳入2012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评查范围评查的案卷重点是2011年1月1日之后立案,并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结案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各地各部门还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一并纳入评查范围。
三、评查内容和标准本次评查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为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为否决项,凡有其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不进入下一轮一般标准的评查。
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方法计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宁交办发[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宁交办发〔2012〕195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规范全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推进执法案卷制作水平的提高,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2.宁夏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日附件1: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推进执法案卷制作水平的提高,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法案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在执法全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要求归档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单位,自行或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综合打分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行政处罚案卷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案卷整改报告行政处罚案卷整改报告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自查情况报告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提高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结果基本情况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单位明确了此次案卷自查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审批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立卷归档的标准性进行自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以往的行政执法案卷逐项检查,逐一对照,修改完善。
通过自查,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我局制定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实施并已办结行政执法案卷XX件,均符合主体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审批工作规范,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基本上符合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均已纳入本单位档案收集范围,并按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归档。
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均按照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程序、环节进行收集,无违法收集材料的情况;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签署完备、归档及时、整理规范;不存在拒不移交行政执法案卷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出售、转让档案及复制件以及利用档案泄密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案卷自查情况上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后案卷归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行政执法案件材料顺序排列、目录填写以及页码编写不规范。
三、改进措施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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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和《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及全省和市法制办案卷集中评查反馈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文书
1、各类许可在实施审批时,一律使用《行政许可审批书》(格式附后),申请表仅作为相对人申请办证材料使用,各级审批(包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再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2、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书和决定书中的审查情况应包括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检验或监测内容。
具体填写内容:①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提交的材料的要求;②现场审核:符合***规范或标准要求;③检验或监测:符合***标准。
3、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申请许可种类应填写具体的申请类型+卫生许可类型,如:***提出关于公共场所(旅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或医疗机构(诊所)执业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
4、各专业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地址方位示意图的,可采用“google地图”搜索图(包含申请相对人单位地址)的打印件。
5、案卷卷内目录应规范填写文号,所有接受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二、现场检查制作文书
所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一律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中的规范样式,同时请注意“被检查人”、“检查地点”和陪同人信息填写完整。
文书中有涂改内容应有相对人签字确认。
1、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
被检查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址、联系电话等。
2、检查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
应写清被检查现场所在的地点,如:××市××路××号××(单位)××(功能间)
3、验收笔录使用制式文书的,涉及到具体功能间、卫生设施的应细化,如消毒设施,应细化到具体什么设施,如电子消毒柜、消毒桶等。
4、各专业在许可前进行现场验收时,即使使用现场验收表格、量化评分表,仍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制作验收笔录。
5、各专业因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采样记录和检测报告外,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对采样行为进行描述。
6、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记录。
7、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时,下达内容应与现场检查笔录中发现的问题要一一对应。
三、各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备考表
统一填写:
“(备考表)卷内文件情况说明:卷内文件共件,其中缺损件、修改件、补充件、移出件、销毁件。
”
四、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
1、文书要求
1)各科室移交给法制科的案件中,必须含有询问笔录,询问时应注意针对自由裁量标准条件询问清楚,便于下一步自由裁量,无询问笔录不得移交,除非法行医案件中无法实施询问的。
询问笔录中有涂改内容的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等文书中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及结案报告等文书中案由应书写规范。
3)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移交的“两非”案件),必须对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进行证据转换,如对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询问笔录,必须通过对处罚相对人的再次询问,核实其是否认可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做询问笔录上的询问、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卷内文书必须逐页编写页码,单页在右上角,双页在左上角。
5)案件中有没收物品的,应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事后应补填审批表。
涉及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6)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除询问笔录记录违法所得数额外,最好增设其他证明材料,如非法行医期间医疗机构处方签账目等。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事先(听证)告知、决定书上应写明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款;同时有几个违法事实时应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数额应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
8)案件证据为复印件的,各业务科室应负责证据审核和签字工作。
9)事先(听证)告知下达前应增加审批环节,下达之后需要调整处罚内容时应进行二次告知,下发处罚决定时,处罚内容应与告知内容相符。
2、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程序和时限等要求:
1)各科室受理时间应严格按照文书规范填写。
2)案件立案至调查终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成、分管领导在“案件移交单”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法制科。
3)法制科启用单位内部案件流程跟踪表,并认真记录案件各程序办理具体时间,案件移交、分管领导审批、合议、告知等时间应详细记录。
4)法制科自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核和问题
反馈工作,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法制科完成修改工作。
5)案件(无问题)移交至法制科后,法制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工作,需二次合议的在法定告知期限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进行重大案件讨论的,合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合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先(听证)告知文书制作和审批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
7)决定书制作和审批应在告知规定期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当事人到期未执行的,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强制申请文书制作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后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9)所有文书需延长时限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明确延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