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银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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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92个国家的银行的国家所有进行分析发 现:与一般公司不同,更主要从经济安全和金融体 系稳定考虑,政府往往控制了银行的控制权 。
《公司治理学》
四、域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
1.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对公 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极少出现一个股东占用绝 大多数股权,从而对公司实现了绝对控制权的情况, 一般会有大股东、中小股东来组成股东集团
即商业银行的“治理者”角色; 第二节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关问题,即
商业银行的“被治理者”角色; 第三节介绍我国银行治理的改革与发展。
《公司治理学》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与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域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 我国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漏洞
破产机制的作用
如果公司(债务人)突破现金流和期限约束的底限,债权人可能 就要启动破产程序,公司的控制权也要随之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 为了避免以上情形的发生,经理人员只有努力工作以不断提高公司 绩效,这就是破产程序的压力作用对于公司治理的效果。
《公司治理学》
二、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续)
在公司控制机制上,为了确保公司始终不会过远地偏离利益 最大化,会采取很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措施
集中控股模式确保了公司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 大股东可以直接对公司的治理进行监控,同时还可以对公司 的管理层进行有效的掌控,而多方持股、交叉持股等股份分 配方式也确保了股东个体利益可以得到相互平衡,还可以对 公司的经营治理进行多方监督
事务所 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司治理学》
一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续2)
3.作为公司股东而参与公司治理
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金融机构是以治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美国,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日本的主银行不仅可以通过相互大量持有公司股票,而且在公司
遇到财务危机或经营困境时会进行干预,发挥着类似美国控制权 市场的作用。 德国的全能银行虽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日本低,但通过特殊的 委托投票制度安排而拥有公司很大的控制权。 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有一些限制,但基本上在各国都可以 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2980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的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虽然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公司所有权存
在差异,但是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股东类型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这一特点尤其在德日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
《公司治理学》
三、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续)
2.商业银行的国家所有权
银行治理
《公司治理学》
从治理者到被治理者
《公司治理学》
从一般公司的“治理者”转变到被治理对象的 “被治理者”(或者二者并重)是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问题的主要特征 。
由此本章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商业银行作 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二是商业银行自 身的治理。
《公司治理学》
结构安排 第一节阐述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治理的参与,
一般会通过一系列公司外部压力的制衡,监督敦促 公司管理层严明纪律、积极管理、来争取股东经济 权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学》
2.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表现为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内部控 制
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的主要 投资者拥有公司最突出的利益或股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或其它公司这些主要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严格监督
《公司治理学》
二、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1.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约束作用
债权的现金流约束和期限约束
这种硬预算约束机制会使经理人员感受到一种特殊的压力,即最 低限度要保证还本付息,从而减少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也 减少了代理成本;
债务契约的限制
债权人在债务契约中规定的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使其成为一种 对于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
《Biblioteka Baidu司治理学》
域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评析
美国银行对公司主要采取相机治理机制,是美国资本主义市 场高度发达、具有健全完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经理人 市场、产品市场等市场体系的结果,是建立在严格的信息披 露制度和完善的并购制度基础上的
2.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作用
银行对其客户公司的监督权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债务契约所授予银行的监督权力; 银行为客户公司提供周转性的短期贷款业务的便利,不仅使银行
可以获取第一手资料信息,同时也使客户公司存在接受银行监督 以提高自身声誉的激励。
不同国家银行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发挥作用:
英美模式下,公司主要依赖股权融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 用的空间不大,监督作用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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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1.专家式债权监督
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使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必要的 监督,结果股东的利益受损。
债权监督赋予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地位。 Grossman & Hart(1982)最早提出了通过债权而不是股权促使经
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崭新观点; 1984年,Diamond首次建立了债权人监督模型; 1985年,Fama提出了“拜托债权人(Enlist the Bondholders)”的概
念, Jensen(1986)认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低效投资的可能性。 青木昌彦和钱颖一(1995)将商业银行作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
主要依托。
《公司治理学》
一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续1)
2.市场评价式监督
主要依赖资本市场中的中立机构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相 应的信息发布活动而对经理人员产生监督效果。如: 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各类型 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投资咨询机构
德日模式下,债务融资是公司融资的主要形式,银行对公司治理 有实质性的参与,此时银行的监督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日本主银 行与德国 “全能银行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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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1.控股股东性质研究
选取27个发达国家最大10家公司为样本,分析控股股东的性质。 控股股东(持股20%以上为控股),按性质划分为股权分散、家庭、 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和其它六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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