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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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管理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能够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地宣传报道全处的工作动态和重大事件,增强内部交流和对外宣传力度,实现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所。
三、管理方针
宣传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的宣传方针,遵循“统一协调、严明纪律、服从全局、资源共享、规范程序、分级负责、尊重事实、正确引导、精心策划、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处各项工作的新动态、新举措、新经验和新问题,把握好、发挥好、引导好舆论导向,服务高速公路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科室为管理处文化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处及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制定和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负责统一口径、统一宣传、把握舆论导向。
三、收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新闻信息和其他管理类文章,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刊登信息专网。
四、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投稿进行把关,并统计被新闻媒体采用情况。
五、根据上级和管理处工作重点及部署,及时提出新闻信息宣传要点。
六、负责管理处各科室、所通讯员的管理。
七、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表彰。
第三章通讯员管理
一、通讯员的权责
(一)各单位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遵守高速公路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新闻宣传稿件从政策、业务、文字三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三)组织、调动和督促本单位人员积极编写和报送新闻稿件。
(四)收集整理所在单位的信息和新闻线索,及时完成新闻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五)收集对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二、通讯员的选拔
通讯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新闻敏感性;热爱宣传工作,熟悉本单位情况;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摄影、摄像等专业技能。通讯员的选拔由各单位推荐产生,选择素质高、业务强、作风好的同志担任。通讯员选拔数量:各收费所至少要确定2名通讯员,处机关各科室至少要确定1名通讯员。
三、通讯员的培训
管理处每年组织举办一至两期通讯员培训班,以提高通讯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增进各单位通讯员之间的交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征文、摄影等各类宣传培训活动。
第四章新闻信息的报送
一、新闻信息报送要点
1、上级领导和处领导工作调研情况及讲话要点。
2、上级领导对我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及其贯彻落实情况。
3、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全年工作目标和上级中心工作,各单位的落实情况。
4、各项制度改革、创新的推进情况及实际效果,各项管理和技术创新情况。
5、管理处及各单位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
6、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传达与落实、管理处及各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基础统计数据、重要举措及实际效果。
7、反映处及各单位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和群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果。
8、各类处级以上荣誉、表彰。
9、反映文明创建成果的好人好事、先进人物报道、文体活动、学术调研、诗歌散文等各类情况和文章。
10、管理和业务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微笑服务工作探讨、微笑服务典型人物事迹巡礼、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所务管理、班组管理、案例分析等经验类交流文章。
二、新闻信息质量要求
(一)全面性。新闻信息收集应拓展视野,注重多领域、多角度、多渠道,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宣传稿件应具有图片。
(二)时效性。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对急事、要事、突发性事件,须迅速报送并跟踪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三)真实性。对新闻信息应认真分析核实,务求内容确定,数字准确,避免错误。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反复核实。严禁从网络抄袭、套改。
(四)针对性。新闻信息要做到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三、新闻信息的送审和登记
(一)各单位新闻稿件(含照片,下同)原则上须经通讯员初审,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管理处。
(二)管理处向上级单位、部门和新闻媒体报送的稿件须经处长审批。
(三)各单位报送的稿件经上级有关单位、部门采用或新闻媒体刊登、报道的,须在管理处宣传信息登记表进行登记。
四、重要新闻信息时效性要求
(一)上级领导调研、讲话信息要在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及相关工作信息应随时报送。
(三)重大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及后续报道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送。
(四)约稿信息按约稿要求的时间报送。
(五)对重要信息要进行跟踪,有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六)对上级要求和约定的稿件按上级有关制度和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外宣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不得随意邀请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需提前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安排新闻发言人或提供正式宣传通稿。采访内容和正式报道作品应在采访结束后及时报管理处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宣传纪律,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和现场采访,不得私自向新闻单位提供本单位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工作总结、文件、内部简报、统计信息等;未经批准,不得将业务工作中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的事项向新闻单位通报。
三、发生突发事件或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被动接受媒体采访,要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安排宣传报道口径,不得随意告知相关信息。
四、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处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时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五、因迟报、漏报、瞒报、私自接受采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