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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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 Of Animal Welfare law

摘要“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不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大众话题已有多年。动物福利这个概念进入我国可能还不到十年,但也还只限于热心动物保护的志愿者中。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目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人认为,在重视改善人的福利的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逐步提高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立法推进过程中,不可回避地存在许多具体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便是首当其冲需要被正面回答、解决的。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在现代,动物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保护动物可以有多种手段,而法律“作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作为“许多规范的一个体系”,其作用最为显著。用法律手段保护动物资源已成为当代社会之共识。为了保护动物资源,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加强动物保护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动物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因此,综合相关知识分析动物在我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建议,将对有效地改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现况有重大作用。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及其立法起源与现状

1、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确定的兽医工作的三大任务(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之一,“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在汉语词典上的意思是“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状态”,本文所说的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即生理福利;(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即环境福利;(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即卫生福利;(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即行为福利;(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即心理福利。

①如果违反这五个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动物感受痛苦、忧伤,有时可导致动物死亡。因此,使动物免受痛苦、忧伤或者免于非人道的死亡就成了动物福利法坚持的最低目标。遵照这五个原则,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对动物福利采取立法保护措施。

2、动物福利法的起源及现状

①See Mike Radford,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364

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载于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应以任何残酷的手段对待通常喂养来供人类使用的动物。”(第92条)“倘若任何人因某一缘由驱其牲畜自一地至远方之某一地,其牲畜若疲惫、饥饿或不良于行,可在任何非农田牧场或特殊保留为某种用途之土地以外空地依法使牲畜做适当时期之休息。”(第93条)②

从动物福利运动兴起至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动物福利方面已经制定或即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准则,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出台于1822年,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马丁法案”,“马丁法案”虽然只适用于大型家畜,但它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850年法国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在享利·贝弗的努力下美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总之,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的立法,并在畜禽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实施。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香港地区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法律公告禁止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章制度,而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香港的法律把“动物”确定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台湾1998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明确禁止“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菲律宾在原有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③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猪在的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④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欧洲议会2003年初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在2009年之后,欧盟各国的化妆品公司不得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的毒性或过敏性试验,欧盟也将禁止进口在动物身上进行过试验的化妆品。欧洲制宪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在未来“欧洲宪法”中写入“动物福利”的条款,规定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要采用放养式养猪,停止圈养。2004年英国根据欧盟这项指导条例制定的《农畜动物福利规定》已正式付诸实施。⑤

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家畜的运输、屠宰过程做出了一些推荐性措施,旨在通过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及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联合国的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了家畜装卸、运输及屠宰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一般原则,并从动物的应激和痛苦对肉品和副产品质量的影响、商业体系和损失、动物的行为规则、畜禽的装卸、畜禽的运输、畜禽的屠宰、良好动物福利标准的维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推荐了在运输、屠宰过程中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措施。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HACCP原理,提倡对易造成动物应激的击晕、放血等关键点加以重点控制,并对这些关键点的控制情况给出

②徐婧.动物福利法及其理论基础四川大学,2007,第5页。

③李卫华,于丽萍,等.国际动物福利现状及分析.中国家禽,2005,26(17):第46-48页.

④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肉品卫生,2005,(3):第40-41页.

⑤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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