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文化交流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
【失效依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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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19期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目录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 (4)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 (4)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 (4)三、互联网改变引进剧的发展 (6)第二节电视台海外剧引进规定 (7)一、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中央电视台不受限) (7)二、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 (7)第三节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规定 (9)一、先审后播 (9)二、先审后播的影响 (9)三、先审后播的应对措施 (10)第四节视频网站引进剧现状 (12)一、优质内容为王 (12)二、网站方面 (13)三、剧目方面 (14)四、引进剧的衍生品 (15)第五节A站、B站海外剧现状 (16)一、较多UGC内容,版权存风险 (16)第六节政策管控下,引进剧数量受限、精品不减 (17)图表目录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 (4)图表2:中央电视台播出外国电视剧来源分布(1979 -2015 年) (4)图表3:海外剧引进国占比 (5)图表4:海外剧引进的发展和变化 (6)图表5:历年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海外剧部数 (7)图表6:历年国产电视剧制作部数 (8)图表7:历年网剧制作部数 (8)图表8:韩国播出期间和中国审后上线时间的《制作人》百度指数差异 (10)图表9:版权费价格变化(万美元/集) (10)图表10:海外剧引进产业链 (11)图表11:太阳的后裔海报 (11)图表12:视频APP榜单 (12)图表13:百度搜索风云榜的热门美剧榜单Top 30作品各网站的覆盖部数 (12)图表14: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情况统计表(单位:部数) (13)图表15:视频网站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 (13)图表16:热门海外引进剧 (14)图表17:国内视频付费收入规模 (15)图表18:视频网站注册会员数量 (15)图表19:爱奇艺商城《太阳的后裔》衍生品 (16)图表20:热门播放海外剧(B站) (16)图表21:热门播放海外剧(A站) (17)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资料来源:网络资料,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央视引进剧,美剧、英剧、日剧分列前三位。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2.影视产品类型:
二.电视产品类型电视节目指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的传播作品的节目1.题材分类1.1电视节目分类节目分类是为了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分类方式有多种,1)三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三大类。
2)四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服务四大类。
现实大多采用这类分发,并得到普遍认可。
3)五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体育、服务四大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采用五分法。
4)六分法:这其中又有两种分发一种是分为新闻类、言论类、知识类、教育类、服务类、文艺类;另一种分发是新闻、教育、文艺、电视剧、体育、服务。
新闻类节目:综合新闻消息节目、分类新闻消息节目、新闻专题类节目、新闻谈话节目、国际新闻节目、大型新闻节目。
(口播新闻、录像或影片新闻、现场报道、专题报道、连续报道、系列报道、访谈、评论等)娱乐类节目:电视剧节目、体育节目、电影类节目、综艺节目、音乐节目、戏剧节目、游戏节目、真人秀节目、娱乐谈话专题节目、国际娱乐类节目、大型娱乐节目。
(文艺演出实况直播、各种文艺节目录像、专题文艺节目、综合文艺节目、晚会节目以及各种文艺专栏节目、游戏竞技类的节目、电视剧节目。
体育比赛节目、体育报道节目、体育知识界面、体育欣赏节目、健美健身节目、体育人物节目等。
)教育类节目:社会教育节目、少儿青年节目、国际教育类节目、大型教育节目。
(大体包括各种电视学校教育、专门的知识讲座。
理论节目、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知识、国际知识和特定的对象节目等。
)服务类节目:生活服务类节目、广告类节目、国际服务类节目、大型服务类节目。
(衣食住行、卫生保健、就业、征婚、气象、交通、旅游、购物、烹调、美容、寻人寻物、家庭工艺、房屋装修等)总之,节目分类是个复杂的问题,到底如何分发,取决于采用什么视角和分类标准,还要看实际需要。
2.2电视剧题材分类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1.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分)A. 许可、备案B. 备案、许可C. 许可、许可D. 备案、备案错误正确考生答案:A正确答案:A解释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 负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义务的主体是()。
(2.0分)A. 只有广播电视设施管理部门B. 只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C. 只有公安部门和公共安全部门D. 任何单位和个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下列机构中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是()。
(2.0分)A. 迪斯尼B. 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C. 中外合资机构D.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 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经过重新包装、编辑后,可以在境内电视台播出。
下列哪个做法不符合播出要求?()(2.0分)A. 以“马赛克”的方式遮盖了节目原有境外频道的台标B. 去掉了节目原有与频道台标相关的文字画面C. 删除了宣传节目原有频道的广告语D. 直接让该节目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0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
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合同(中外文);(三)版权证明(中外文);(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2、其他有关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门立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管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 批
(1)设台的审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县级以上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政策法规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引进管理 包括引进审批监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等。 注意:不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3、播出管理 1、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 时段播出。 2、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 应当符合规定。 3、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三)电视剧的审查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四)电视剧的管理审查 1、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 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电视剧审查工作 2、 审查机构的职责 3、 审查标准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谢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2)设台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4、5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 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 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 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 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 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近来,一些地方电视台计划安排重播一批过去引进的境外电视剧。
为加强重播境外电视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所有可以在地方电视台(含有线)重播的境外电视剧剧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定期择优公布。
二、列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名单的重播剧:计划在无线台重播的,原则上由原引进单位续约和发行,若原引进单位无意续约的,可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代理续约并发行;计划在有线广播电视台重播的,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统一与享有版权的机构续约并发行。
续约单位应在有关电视剧发行前将所有续约材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三、各地应认真坚持重播重审制度。
列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播剧名单的境外电视剧在安排重播前,须报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厅(局)重审同意后,方可播放。
未列入重播剧名单的境外电视剧,任何单位不得续约、发行、审查和播放。
四、各电视台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本台合法播放权的电视剧一律禁止播放。
五、除经典名著外,所有重播的境外电视剧不得安排在各地方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播出,也不得在其他节目频道的18点至22点的黄金时间内播放。
各无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引进电视剧播出比例的规定,其中武打题材的不要安排集中播出。
六、各级教育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节目的有关规定,已经播放的,要立即停止。
记者证考试 试题答案
记者证考试试题答案1.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3.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B选项污蔑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4.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5.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于用《著作权法》保护。
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只是对新闻事实的直接记录,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使公众能够尽可能迅速广泛地了解时事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6.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如下信息: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发主动公开的。
所以内容不包括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
1.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
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广电总局:境外剧比例不超30% 无许可不得播放
广电总局:境外剧比例不超30% 无许可不得播放新浪科技崔西今年对视频网站来说资本层面的好消息不多,但是政策上的监管却越来越强:继限制视频网站通过内容进入客厅,广电总局收紧互联网上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政策,规定购买境外影视剧总量不得超过该视频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并且明年4月起没有许可不得在网上播放。
总局严管境外剧近日广电总局召开相关单位开会,发布2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随后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刊登相关简短新闻,称总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根据新浪科技获悉的文件全文,除了上述要求,广电总局还进行了更多规定,包括限制境外剧的购买比例: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同时网站引入境外影视剧首先需要本网播放才能分销,不能引进目的只为专门销售。
广电总局同时规定,视频网站应当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于上一年度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广电总局申报,以及提供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的相关证明。
广电总局将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各网站申报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上发布,供相关网站查询。
广电总局同时规定,视频网站购买境外影视剧版权后,应在签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
广电总局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网站在播出时,需要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序列号,不得播放未在平台登记的境外影视剧。
广电总局还规定,引入的境外影视剧格调应该健康向上,明年4月起禁止播出未登记的境外剧。
8个月应对期据视频从业人员称,此次通知实际上重申之前政策,并且开始严管。
此前视频网站引入境外影视剧审批流程相对简单,只要获得境外电影及电视剧版权,播出之前简单登记就行,并不需要专门获得许可证。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 影视剧政策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影视剧政策》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2022年广电总局实施限外令海外电视剧将延迟半年播出
2022年广电总局实施限外令海外电视剧将延迟半年播出喜爱美剧、英剧、韩剧、日剧的小伙伴们请注意,传言已久的“限外令”即将实施,那些在被窝里同步追剧的日子要结束了。
据媒体消息,从2022中国影视艺术创新峰会了解到,2022年由于广电总局实施“限外令”,海外剧引进规定要求网站买到的境外内容必须持证上岗,2022年海外剧引进的窗口滞后期约为半年。
对于海外剧的延播,爱奇艺、优土和搜狐等多家视频网站负责人担心这将为盗版的死灰复燃带来机会,目前几家公司正在寻求应对办法,配合主管部门一起做好防盗版的维权工作。
但各家视频网站均认为海外剧播出的限制对视频网站整体影响有限,因为看美剧的观众是小众,大多是家庭背景良好,喜欢海外文化的商务人士,并不是的主要用户。
各大网站的主要流量不是来自美剧,而是国产电视剧和大型综艺,甚至有的网站美剧在整体流量中所占比例仅是个位数。
对于2022年因海外剧减少留出来的空间,各家视频网站会用国产剧和自制剧来填补。
海外剧告别“无证播放”年代据媒体此前报道,2022年4月27日,《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以及《律师本色》等四部美剧纷纷在众多视频网站下架,下架页面上显示为“因为政策原因无法提供观看”。
相关视频网站人士证实,称接到管理部门下架通知,但具体原因并不清楚。
5月18日,据媒体消息,广电总局正式回复称,被下架的美剧“有的无版权,有的含有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
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显示为”而查询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以上美剧可能触及的禁播内容包括: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
9月2日,广电总局出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网上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1992-2012广电大事记
• 1997.6.30,央视播出72个小时的直播特别节目; 10.28,央视直播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小浪底工 程大坝成功合龙工程;11.8,央视直播长江三峡水 利枢纽工程胜利实现大江截流。故1997年称为电 视直播年。 • 1997.7.11湖南卫视开播《快乐大本营》 • 1997.8.1 国务院(第228号)发布于9.1正式实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97.12.31,江泽民通过中央三台发表新年讲话。 这是我国国家主席首次通过央视发表新年讲话。此 后每逢新年,国家主席都在中央三台发表新年讲话。 • 1998.1.1中央三台首批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 • 1998.1.11-3.1 央视派出8人报道小组,赴伊拉克报 道武装核查情况。
• 2006.2.27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肯尼亚内罗毕调频 台正式开播。这是我国建设的第一座境外调频电 台。 • 2006.4.17 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与美国在 线(AOL)和MediaZone三家携手,通过网络宽 频技术向全球华人提供中文电视。 • 2006.8.30,由央视、山西省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 制的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荣获韩国首尔国际 电视节最佳长篇电视剧奖,电视剧《守望幸福》 获得迷你剧优秀奖。 • 2006.9.6北京人民广播电台DAB移动多媒体广播 正式开播。 • 2006.12 央视手机电视试播。
• 1996.9.1 央视第四套节目正式进入澳大利亚有线电 视系统。 • 1996.12,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两办”37号文件),其 中明确提出要“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建台和乱 播滥放”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 1996.12.27 经中央批准,中央三台升格为副部级事 业单位。 • 1997.3.5 广西有线广播电视台开播。它是全国首家 通过广电部验收并批准正式成立的省级有线广播电 视台。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3.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年9月2日新广电发[2014]204号•【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
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四、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载有以下内容: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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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
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
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
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