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汇总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1. 行政权力及其限制:
行政权力:概念及种类;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政权力的限制:法律原则、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监督制约、公共利益原则。
2. 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行政机关: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
3. 行政程序及其保障:
行政程序: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行政程序的违法和救济。
行政保障: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终止。
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争议的特殊解决方式。
5.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概念和种类;公共服务的实施和评价;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社会管理:概念和种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社会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6.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管理:
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的实践与创新。
资源利用:概念和内容;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资源利用的实践与创新。
能源管理:概念和内容;能源管理的法律框架;能源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解决等。
二、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形式和内部结构。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组织可以分为独立行政机关和从属行政机关,也可以分为集中行政机关和分散行政机关。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
根据行政目的和效果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命令行政行为、决定性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行动的合法性可以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察。
四、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步骤。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公开、送达、执行和变更等环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五、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等。
六、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追究和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行政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采取必要行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未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治意识、加强行政程序保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行政监察和建立行政法官制度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法律规范,是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学科。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关系和行政组织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2.行政法的特征:专门性、独立性、法定性、强制性、特殊性、协调性。
二、行政法的法源体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法,对行政法具有主导地位。
2.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政组织及行政行为的法律。
3.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等。
4.行政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立法、考核、发布等程序。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具体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具有行政手段特征。
2.行政组织的种类和功能: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执行和监督行政事务。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标准,包括法定性、命令性、公平性、程序性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五、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六、行政管理:1.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2.行政管理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信原则等。
3.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
七、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和行政行为承担追究责任的一种手段。
八、行政法律监察:1.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和原则: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重点

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3行政授权: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承担对外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4、行政委托:它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职责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6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7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8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在动态意义上,系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静态上指由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9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0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11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12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4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破坏行政法律规范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

行政法重点行政法原则:一、合法性:1、法律优先:(1)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它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和行为(2)在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文件的过程中,它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法律保留二、合理性:适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三、信赖保护:1.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2.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先前行为产生信赖基础;相对人基于该信赖基础安排生活/处置财产(具信赖表现);相对人信赖是值得保护的信赖(相对人诚实且无过错)。
四、正当程序:听取陈述、申辩渊源:▪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或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的授权指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立法法》第56条),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航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64条):▪(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事项限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宪法》第90条,《立法法》第71条)▪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事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处理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P46)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P4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围调整的各种关系。
(P58)二、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特征P56(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司法终局)三、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P60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法要点

第101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政权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治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回属予国家。
⒊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治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治理公共事务二、行政法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分法?等⑵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治安治理处分法?和?行政处分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⒊行政法的特征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标准。
三、行政法的全然原那么〔行政法治原那么〕⒈合法性原那么: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⒉合理性原那么:内容要客看、适度、符合理性,产生缘故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根底上⑶平等地适用法律标准,符合公正法那么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⒊应急性原那么〔经历〕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⑶应同意有权机关的监督;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操纵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的渊源⒈宪法⒉法律〔全然法与一般法〕⒊行政法规⒋地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⒌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全国人大备案〕⒍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治理的国家局〕⒎地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⒏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D/社会组织联合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五、行政法律关系:⒈要素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⑶内容:权利和义务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行政参与权:直截了当参与治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行政法重点知识归纳

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概括为:公共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性质不同:国家职能活动,鲜明的公共性质/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目的不同: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为了自身的利益。
手段不同:享有许多特权和手段/任何一方都不具有超越他方的特权,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不可处分性。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和规范:和其他公权力一样,行政权力作用具有两重性;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扩张的趋势。
行政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承担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渊源:成文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不成文法源:行政惯例、典型案例、法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包括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平等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引起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重点

行政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且能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强制手段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指导: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引导行政相对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以便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说服、劝告和建议。
8、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9、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10、行政赔偿: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1、依职权的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的法律所赋予的立法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活动。
授权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考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考点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考点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内容和行政法的性质等。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其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法的补充和细化法源。
三、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对象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纠纷等。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组织是行政法的主体对象,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等;行政纠纷是行政法的产物和处理对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
其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合同等;行政组织是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职权等;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保障内容,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等。
五、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具有公共性、专门性和强制性等性质。
公共性是指行政法适用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专门性是指行政法有其独特的规范对象和规范方式;强制性是指行政法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
六、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等。
其中,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正当和合理;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和无歧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行政法的程序保障:行政法的程序保障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等。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考试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2.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重点了解行政机关的种类、职能和权力,并熟悉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和效果。
3.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诞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重点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了解合规性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 行政诉讼:重点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范围和救济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原则。
6. 行政许可制度:重点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熟悉行政许可的盘查与限制、撤销与变更等规定。
7. 行政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了解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以上只是行政法考试的一些重点内容,具体考试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教师的要求确定。
建议考生认真学习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进行习题训练和案例分析,及时解答疑惑,以提高对行政法的理解和把握。
行政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❶行政的概念(P2),行政的特征(P4)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特征:行政具有公共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和直接性行政具有法定性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❷行政权的特点(P7)1 行政权的执行性2 行政权的强制性3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a行政主体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不得自由转让行政职权。
B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政职权,否则应被视为失职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4 行政权的优越性a 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B 行政受益权❸行政法的渊源(P1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国际条约其他❹行政法特征(p 17)行政法在形式上得的特征:行政法无统一的、完整的实体法典。
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且效力多层次性。
行政法内容上的特征:内容的广泛性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与程序相互交融。
❺行政法律关系特点(P23)1 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4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处分的限制性。
❻行政法基本原则(P31)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性原则、行政应急原则。
❼行政主体概念、特点(P53)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人。
2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3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 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❽公务员(p 81);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❾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p110)行政行为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版

实施主体
适用 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 征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①法律法
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 ②被授权
组织;(法律和 行政法规授权)
③具备资 格的行政执法 人员;
④行使集 中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
①为 制止而强 制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 计超过三十天。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 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
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
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 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 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 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 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 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 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 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 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 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 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 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 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作者:————————————————————————————————日期: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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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徐金桂“徐徐道来”完整版一、行政法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
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考点: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行政主体(一)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
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
(1)职权性主体。
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
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
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
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
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
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5+1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
5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
1是指各级地方政府。
004.行政主体(二)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
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
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
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
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设立,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
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其中,a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b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
且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税务所包括国税所和地税所,其只能作出2000元以下的处罚。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
比如,派出所罚款5000元,其自己是被告和被申请人;派出所拘留5天,其所属的公安局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
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005.行政主体(三)1.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
(1)授权依据:a一般情形:法律、法规、规章。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c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d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授权。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
(3)行为名义:组织自己。
(4)责任主体:组织自己。
2.公权委托。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
(4)责任主体:委托机关。
(5)是否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需要公告;行政处罚无须公告。
(6)不得转委托。
3.组建机构。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组建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委托该组建机构。
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组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即“假授权,真委托”。
006.行政主体(四)1.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1)部委行署:基本职能,有规章制定权;直属机构(含特设):专门、独立,有规章制定权;部管局:特定职能,无规章制定权;被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
(2)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权限:长子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儿子和孙子都由国务院决定。
(3)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国务院批准;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部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所有机构的编制增加或减少,由国务院批准。
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1)新设: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备案。
协商: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地方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无须上级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编制。
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007.公务员法(一)1.公职取得(1)录用:试用期1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聘任:签合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可以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
定期限,1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至6个月。
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冲突,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公职履行(1)回避:任职回避(四种关系三类职务),地域回避(县长乡长原籍地),公务回避,离职回避(主动,先责令改正,后双罚制)。
(2)交流:调任(外到内),转任(内到内),挂职锻炼(内到内、内到外)。
3.公职丧失(1)辞职:书面申请,30/90日审批。
不得辞职的情形:年限、涉密、要务、审查(被纪律或司法审查的,不得辞职、退休、交流、出境)。
(2)辞退:应当辞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旷工连续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
不得辞退:因公致残,患病负伤医疗期内、女性三期。
(3)退休:a申请退休:工作满30年;工作满20年,且距退休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
b公务员被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但依法本应降低或取消待遇的,予以降低或取消。
(名义上放其一马,实际效果一步到位)008.公务员法(二)公务员处分和控告1.处分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法律、法规、规章。
规章以下的文件不得规定。
2.处分权限:地方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作出。
3.处分种类和期限: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
4.处分效果:所有处分:不得晋升。
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级别和工资)↓。
5.处分适用:(1)数错并处(同时):a不同种类,吸收;b同种类,限制加重(不得超过48个月)。
(2)新仇旧恨(处分期内有新处分):a新处分为开除,吸收。
b新处分为开除之外,并科(新处分期加旧处分期尚未执行的部分)。
(3)从轻: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
减轻: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
(4)处分解除:a可以晋升和加薪;b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
6.控告(1)复核: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a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