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管办法岳政办发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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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岳政发[2007]4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现将《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高效服务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管理。

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2、外商(含港、澳、台、侨胞)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4、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征(供)地、报建、建设等环节的手续,由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受理。

5、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需由投资者自己商定的事项除外);代办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手续。

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办服务分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业经委全程代办,商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全程代办,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全程代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市农办全程代办。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环保、交通、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岳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接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使用第二节物业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湘建房〔2019〕19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工程),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当地选择存款利率高、信誉好、服务优的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岳央企省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岳央企省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岳央企省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岳央企省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央、省属驻岳企业(以下简称“驻岳企业”)分离移交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离移交的基本原则(一)企业自愿、整体移交,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提质优化、平稳过渡。

(二)以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改造后不低于岳阳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

(三)先改造后移交、先预付后结算。

二、改造移交内容及标准(一)驻岳企业“供水分离”。

改造范围从进入驻岳企业规划红线内起至单位用户和各居民用户的结算表范围内的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火栓)。

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自行筹集。

生活、生产用水分别计量,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原则上每户一表,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工程费用。

表后如需多向管道进入用户用水点的,由驻岳企业或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供水企业按定额收取工程(成本)费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岳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

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岳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别离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岳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1日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市财源建设相关决策部署,调动各方培植财源、协税护税积极性,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动全市财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县市区财源建设奖励(一)税源培植奖励。

县市区年度入库地方税收收入增加额和增幅,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得分,得分排名全市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计分方式=(实缴税金增加额/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加额之和)×60%+(实缴税金增幅/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幅之和)×40%,下同。

(二)地方收入上台阶奖励。

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规模首次跨越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三)财源建设提质奖励。

县市区年度全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完成市财源建设目标任务,且占比提升幅度排名全市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二、园区产业发展奖励(四)园区产业发展提质奖励。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年度亩均税收同比提升50%以上(含)的,奖励80万元;同比提升30%以上(含)、50%以下(不含)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

2023年底前,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首次达到以下条件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岳阳经开区、岳阳临港高新区(含关税)亩均税收达25万元以上;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不含“两厂”)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君山产业开发区、岳阳高新区、华容高新区、湘阴高新区、平江高新区、汨罗高新区、临湘高新区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岳建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和合理性,确保维修资金管理有序开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额,有电梯(不含加装电梯)房屋为110元/㎡,无电梯房屋为60元/㎡。

岳阳市中心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按本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其它规定(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建。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1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07•【字号】岳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及物业管理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章价格确定和公示第五章申购及销售管理第六章交易及退出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一)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6]37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5日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以货币出资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是非债务性资金。

第四条市房地产局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城区范围内项目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屈原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岳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要继续沿用的6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二、对有效期已满但需继续沿用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对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39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或执行部门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被新规定宣布废止的,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8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8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岳阳市规范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岳办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税,规范市中心城区市场税费征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中心城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摸清底子,公平税费,规范征管,健全机制。

具体目标:全面提高市中心城区市场经营户工商登记率和税务登记率;达到起征点或建账标准的经营户定税或建账的比率有显著提高;同城同制,对市场收费项目统一实行“一费制”;规范和完善市场税收征管办法,建立市场税费征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一)范围:岳阳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各类市场。

(二)重点:通过市场调查,清理2008年度市中心城区各类市场税费征管情况,规范市场税费征管工作。

(三)方法:坚持先专业市场、后综合和农产品市场,先大市场、后小市场,先登记办证、后定税建账的方法,做到部门联动、逐个规范。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完善市城区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优化小区居住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重解决市城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老旧小区建筑物破损、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完善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社区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2019年底前开展项目试点,优化政策保障,健全工作机制;2020—2021年,全面开展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党建引领,共建共享。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坚持“共建共享”理念,引导小区居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形成“市级筹划指导、区级统筹负责、街道(乡镇)社区实施、居民自治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改造方案,科学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岳政发[2003]28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0.13【实施日期】2003.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发[200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为管好、用好我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打捆申请开行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64号)精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我市签订的相关合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管好用好项目贷款资金的认识。

管好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对于整合城市资源,挖掘城市经营潜力,拓展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市场空间,完善城建投资管理体制,推进“三化”进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意义重大。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建设“法制、诚信、责任、服务”政府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统一认识,综合施治,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政策,健全、完善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贷款资金。

二、明确工作职责。

管好、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工作中的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发挥,防范项目偿债风险。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就信用建设问题进行磋商,解决贷款管理和贷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计划部门负责贷款项目的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投资计划审批工作,负责贷款项目的稽查工作,负责贷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的审核。

(3)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贷款项目用地的规划工作。

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8号)

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8号)

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设施、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网设施、给排水系统、景观设施、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坚持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制度建设,培育市场信用体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依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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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设施、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网设施、给排水系统、景观设施、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其所属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单一产权的住宅(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分类确定,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使用时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择优选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银行,并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帐,以幢为单位设分幢帐,并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购房人应当在房屋预告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物业,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将其自留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变更相应帐户。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应提示购房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及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此收据是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法凭据。

第十四条业主分户帐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至首期应交金额。

已成立了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管理机构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本办法实施前已代收但未交存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交存到管理机构。

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处。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和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可决定限制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管理权,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第一个结息年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以后按季度挂牌利率结息。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

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应立即组织维修并报请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第二十二条中除第三项外的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费用从受益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影响使用的。

(二)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围护栏断裂、管道脱落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供水管道严重漏水、水泵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五)消防系统、电力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经相关资质单位检测、鉴定要求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维修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立备选名录。

备选名录由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并结合申请人和业主的意见对备选单位开展动态考评,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编制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除管理机构经费外的增值收益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续交的,应当续交。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业主持本人身份证件、房产权证注销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金额。

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信息。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平台,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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