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行业,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不少便利。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面临着监管政策和法律风险的挑战。
本文将就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
后来,监管机构逐渐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6年将互联网金融列为监管重点。
2018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其目的是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得到了初步建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监管。
2.监管政策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传统监管模式无法适应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新型监管政策得到了比较好的应用。
例如,在风险防范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传统金融机构更为严格,如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存管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建立了“互联网+监管”的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1.支付安全问题支付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风险,如支付工具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不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转问题、非法集资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加强对支付工具的管理、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另一个风险,如信息泄漏等,能够给客户和合作伙伴带来不小的损失。
针对这类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建立严格的信息保护规范,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对职员进行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违反法律法规问题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有严格而繁琐的法律程序和安全规定,而互联网金融通常具有更少的法律约束力, 更容易出现犯罪和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坚决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套取客户资金、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2.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3. 提升金融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4. 完善风险防范体系,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整治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整治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2. 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防范金融风险。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金融风险。
4. 加强技术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四、工作要求。
1.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3.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避免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4.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控制能力亟待加强。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市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1.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及能力。
三、工作内容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监管力度(1)出台《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等。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补充完善监管制度。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1)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惩戒。
3.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和审核机制,加强产品准入审批,严禁不合规产品上线。
(2)严格互联网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审核,以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机构进行查处。
4.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1)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进行处置。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数据库,定期公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情况。
5.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业态的监管(1)针对新兴技术和业态,及时评估其风险特征和态势。
(2)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其健康发展,减少风险隐患。
四、工作安排1.制定《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下发,明确工作目标及分工。
2.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并进行分类管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大对问题机构的惩戒力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对象和重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重点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基金代销等。
其中,P2P网络借贷领域将成为整治重点,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贷平台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风险蔓延。
二、整治措施全面排查:对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状况。
分类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分类整治,采取关停、重组、整改等措施。
资金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向的监管,特别是对投资者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违规使用。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防止风险蔓延。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形成有效震慑。
三、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严格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做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预警,防止风险反弹。
四、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项整治工作。
落实责任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做好总结评估: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它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以满足消费者对快速、便捷、低成本金融服务需求。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给予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相应的法律保障。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现行《合同法》,当消费者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履行义务、免除责任、终止合同和诉讼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证券,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也不得参与证券的买卖活动。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资金安全保障,切实履行用户保护义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是《互联网支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支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备案、监督等职责,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需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不断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力度,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正常发展。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互金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乱象,如非法集资、恶意催收、数据泄露等,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1.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集资、恶意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3.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三、整治措施1. 强化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1)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业务规范。
(2)加大对非法集资、恶意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1)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规范平台经营范围。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督促平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平台透明度。
3. 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1)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创新业务,提升服务能力。
(3)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2)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行业自律(1)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行业行为。
(2)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管理,落实自律措施。
(3)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四、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1月-2月):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提高全社会关注度。
2. 整治实施阶段(2024年3月-12月):开展全面整治,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清理整顿不良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1.重点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规模小、管理混乱、风险较大的P2P网贷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等。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
2.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3.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机构。
5.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向社会公众传达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社会的信心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还将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整治,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减少金融风险,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另外,专项整治工作还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这将有助于推动金融业的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网络安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完善并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描述、防范和打击策略制定等的一般性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另一类则是具有明确指向性、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法规,例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管理规定》等。
普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律主要对网络安全进行了防范和打击策略制定等方面的规范。
在该法律的指导下,相关部门建立了一套遵循“确保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基础之上,向“安全预防为主,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相结合”的目标实施的网络安全工作体系。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网络安全的概念•规定网络安全环境的责任方和管理机构•划分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规定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约定网络安全的监管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和端口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是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
它于2010年4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工作的机制和惩处泄密行为等方面。
在法律的指导下,国家保密工作不断完善,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该法律为保密工作的规范和加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的保密等级•规定保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约定涉及国家秘密处理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指向性法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给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核心,通过网络传导资金,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
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特别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整治,保护消费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下列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目标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无差别全面监管,统一监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乱象,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
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服务企业等。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1.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落实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制度。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情况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及时进行处置。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
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产品风险评估。
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都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要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重点领域等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重点管理。
3.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通过拟订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管理、风险监管、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体系,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整治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加强监管力度1.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质审查,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和备案程序,确保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建立风险评估体系1.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评估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评估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评估和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评估,规范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
3.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分享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信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1.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处罚和警示。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财务审计,保证其财务状况的真实可靠。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协调,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指导,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理解。
五、加强技术支持1.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支持,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工具,提高监管效能和风险防控水平。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工作目标:全面深入排查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重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标本兼治、风险为本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整治范围:涵盖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
整治重点: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非法集资、自融自保、虚假宣传、信息泄露、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强风险排查和整治力度。
三、监管职责与分工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协调各方力量,督促整治工作落实,并负责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政府部门: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整治措施与手段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力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风险台账,明确风险点。
加强现场检查:对风险较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五、风险评估与监测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定期风险评估。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六、整治时间与步骤整治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整治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
整治步骤: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七、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整治工作进展、风险排查结果等信息。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业态,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对于促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伴随其快速扩张,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点;坚持法治思维,规范市场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协同配合。
二、风险领域和重点问题本次整治工作将重点关注以下风险领域和问题: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不规范运营、逾期违约等风险;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等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业务的合规性问题;互联网支付、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隐患;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风险。
三、监管方法和责任明确本次整治工作将采取“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监管方法,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违法违规打击与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相关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风险评估和处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对于发现的风险问题,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传染。
六、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加强跨区域监管协作,打破地域限制,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七、整治任务和责任落实明确整治任务和时间表,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互金整治工作方案
互金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与原则1. 目标: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原则:依法整治、分类施策、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与内容1. 对象: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等。
2. 内容: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风险突出、投诉举报较多的业态和机构。
三、整治措施与手段1. 制定整治方案: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手段。
2. 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3. 实施专项整治: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
5. 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组织架构与分工1. 成立互金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2. 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3. 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五、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1. 准备阶段(X年X月-X年X月):制定整治方案,建立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2. 排查阶段(X年X月-X年X月):全面排查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风险底数。
3. 整治阶段(X年X月-X年X月):对排查出的风险问题进行分类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 总结阶段(X年X月-X年X月):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监督与考核1. 设立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建立考核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 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风险控制与防范1. 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问题。
2. 强化风险处置: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
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专项整治。
本报告将围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现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许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但由于监管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
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信息不透明、风险潜藏等问题,一些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给广大投资者和群众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1.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治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和任务。
2.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加强对平台的审核和监管力度,防止不合规的平台进入市场。
3.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防控,依法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发展: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平台自查自纠,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工作,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所得到缓解。
首先,整治工作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查处力度,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和传销平台相继被关闭,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权益。
其次,整治工作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了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整治工作还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内部自律,一些行业协会和平台加强了对自己的监管和自查自纠能力,提高了平台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问题与挑战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速度非常快,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发展的需求,亟需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引入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发布,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该方案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重要内容,要求平台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此外,该方案还对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细化的监管措施,保护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兴起,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应运而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发布,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强调了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并对平台备案、合规审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
三、《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我国颁布了《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资金存管要求等重要事项。
通过明确支付机构的合规要求,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有效保障了用户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四、《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代币发行融资(ICO)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防范这一领域的风险,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指出,ICO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擅自进行ICO 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公告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特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包括资金链断裂、资金池被挪用、庞氏骗局、平台风险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1.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行业,淘汰无牌经营、违规经营、高风险平台,保障市场秩序;2.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严禁虚假宣传、隐藏黑幕,保护投资者权益;3.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三、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处罚力度;(2)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3)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4)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
2.清理整顿(1)对无牌经营、违规经营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行为;(2)加大对高风险平台的打击力度,严肃处理恶意违规行为;(3)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明确风险提示,禁止虚假宣传。
3.保护投资者权益(1)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2)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投资者信息披露,确保其知情权;(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咨询和投资顾问机构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利益。
4.加强金融科技监管(1)建立健全金融科技公司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杜绝不合规企业进入市场;(2)加强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明确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3)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合规创新发展。
四、工作推进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公众理性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2.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协调和推进;3.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4.严格落实监管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5.及时发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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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摘编主要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其他文件:《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完整文件见附件):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
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六、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2、《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 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 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