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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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 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 6 月 1 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 6 月 7 日复到。6 月 2 日收到英 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 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 市价剧涨,英商又于 6 月 3 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 6 月 1 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 6 月 3 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 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 6 月 1 日的发盘在英商 6 月 2 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 英商 6 月 3 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 6 月 1 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 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 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 3 月 1 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 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 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 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6 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 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 3 月 20 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 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 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 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 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 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 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 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 月 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 1500 元人民币,并要求外 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 1500 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 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 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 2 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 3 月 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 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案例 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 3 月 1 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

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

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4 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 6 月

20 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

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

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

成立。

案例 4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 CFR Shanghai USD$200,有效期

至 5 月

17 日复到。5 月 12 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 CFR Shanghai USD$180",我未予答复。5 月 14 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 5 月 15 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 5 月

10 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 200 美元降低为 180 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 5 月 10 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

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 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 3 月 1 日向外商 A 发盘某商品,限 3 月 8 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 A 表示接受的电传于 3 月 9 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

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 日,外商 A 来

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 A 坚持

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

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

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 6

案情简介:

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 30 天内。当货

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

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

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

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 30 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

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 7

案情简介:

7 月 17 日中国某出口公司 A 向荷兰 B 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 C514 型号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7 月 25 日前电复有效。”B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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