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_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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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法律解读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及其它灾难发生而使其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

这一概念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第二,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由国家和社会具体实施的一种着力于提供经济上保障的制度;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中通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形式而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经济概念.一方面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的特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就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和巩固政权的产物,不同的政治制度也就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通过社会保障费与国民收入的比例、就业率、享受社会保障人数与全社会劳动者的比例,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程度都可以反映出来.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体现一个国家的分配政策,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反映国民所享受的广义的社会福利.

2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有实质意义社会保障法和形式意义社会保障法之分。形式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是直接以独立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法,如《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民救助法》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既包括形式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本书所涉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实质意义的社会保障法。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一点与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一样,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但社会保障法毕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具体内涵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又不完全相同。

社会保障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依其活动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确立关系,社会保障金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等;从社会保障的主体关系可分为:(1)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2)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3)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公民之间的关系。

3.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其主体资格是由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看,其主体主要包括:

3.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有权利义务的总和。授予法律权利,设定法律义务,是每一种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有方式。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前所说,从整体上说是相一致相对一应的,但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又显得比较复杂,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和对象。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其客体主要包括: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基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遗属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保险,其区别一是两者的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不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由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补偿同时通过资金积累营运获取尽可能大的增值;二是两者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决定了社会成员只要参加社会劳动,履行法律义务,就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待遇没有严格对等关系。而商业保险则实行权利义务严格对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即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多少,要以其缴费多少及投保时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三是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是以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实现社会安定为出发点,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上涨因素和国家财力负担程度,一般采取有利于低收入社会成员的原则.而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所缴纳保费多少和损失贴偿的性质,其保障水平的确定采取有利于高收入社会成员的原则.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即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概念。广义的医疗保险指为分担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社会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也包括由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营利性(如商业医疗保险)和非营利性(如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例如美国的蓝盾和蓝十字)两种。本书所称的医疗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雇主(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起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接受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确定。

6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结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三、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可称社会救济,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及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发生其它不幸事故而暂时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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