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_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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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法律解读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及其它灾难发生而使其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
这一概念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第二,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由国家和社会具体实施的一种着力于提供经济上保障的制度;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中通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形式而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经济概念.一方面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的特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就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和巩固政权的产物,不同的政治制度也就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通过社会保障费与国民收入的比例、就业率、享受社会保障人数与全社会劳动者的比例,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程度都可以反映出来.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体现一个国家的分配政策,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反映国民所享受的广义的社会福利.
2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有实质意义社会保障法和形式意义社会保障法之分。

形式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是直接以独立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法,如《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民救助法》等。

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既包括形式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本书所涉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实质意义的社会保障法。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一点与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一样,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但社会保障法毕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具体内涵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又不完全相同。

社会保障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依其活动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确立关系,社会保障金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等;从社会保障的主体关系可分为:(1)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3)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4)公民之间的关系。

3.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其主体资格是由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看,其主体主要包括:
3.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有权利义务的总和。

授予法律权利,设定法律义务,是每一种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有方式。

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前所说,从整体上说是相一致相对一应的,但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又显得比较复杂,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和对象。

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其客体主要包括: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基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遗属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保险,其区别一是两者的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不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由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补偿同时通过资金积累营运获取尽可能大的增值;二是两者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决定了社会成员只要参加社会劳动,履行法律义务,就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待遇没有严格对等关系。

而商业保险则实行权利义务严格对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即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多少,要以其缴费多少及投保时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三是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是以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实现社会安定为出发点,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上涨因素和国家财力负担程度,一般采取有利于低收入社会成员的原则.而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所缴纳保费多少和损失贴偿的性质,其保障水平的确定采取有利于高收入社会成员的原则.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即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概念。

广义的医疗保险指为分担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社会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也包括由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营利性(如商业医疗保险)和非营利性(如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例如美国的蓝盾和蓝十字)两种。

本书所称的医疗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雇主(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起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接受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

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

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确定。

6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结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三、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可称社会救济,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及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发生其它不幸事故而暂时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至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2灾害救济
灾害救济是当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个社会救济项目。

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

灾害救济包括灾后紧急救济和灾民安置、转移、建房、医疗等项目,以及政府提供粮食、被服、医疗服务等与灾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和服务,以解决灾民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的困难,维持灾民的基本生活。

救济方式主要采取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扶持灾民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做法,实行无偿救济和有偿扶持相结合。

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到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的灾民提供粮食、衣被等救助。

灾害救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3农村救助与扶贫
农村社会救济包括贫困户救济、"五保户"供养、特殊对象救济和农村扶贫等。

中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近75%生活在农村。

而我国农村生产力相对落后,相当部分农村处于贫困状态,农村贫困人口所占比例较大。

因此,农村救济与扶贫工作相当重要。

四、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举办和出资的一切旨在改善社会成员物质和文化生活的社会措施,包括政府举办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以及各种服务事业,以及各项福利性财政补贴.例如,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包括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项补助.最典型的是瑞典,有法定的家庭补助、多子女补助、助学金补助、住房补助、医疗补助、病假补助、残疾补助、住院补助、遗属补助等无所不包,无所不有,被世人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国家.狭义的社会福利指由国家出资兴办、以低收费或免费形式向一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使那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证.社会福利包括社会津贴、社会服务、福利设施、职工福利。

第二节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法律解读
一、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意义
最近几年,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突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短期治理政策。

短期政策时效性较强,能够应对某一时期出现的问题,但从民远的眼光来看,我们应该建立制度化的具有民效性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来规避短期政策出现的弊端。

建立长效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是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手段之一。

首先,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保障性功能,即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大学生不仅仅作为一个单纯的独立个体存在,他们不仅要着眼于自身的发展,而且还肩负着赡养父母、养育儿女的责任与义务,若不处理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势必不利于家庭与个人的发展。

其次,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功能。

试想,如果某一社会群体陷入生活危机,那将对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起到反向作用。

大学生毕业生是掌握着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的高动能群体,若不处理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危害。

最后,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建立覆盖全而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都享受到社会保障所带来的福祉,是社会公平原则的最高体现。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人才强国战略的必要保证。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本,是今后中国发展与强大的中流砒柱,建立大学生就业保障与我国发展人才强国战略不谋而合。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让全国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二、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 1失业保险
2006年9月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八项促进就业措施,其中有一条就是对大学生失业的保障,即2006年9月1日起,没有找到土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土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

此项措施对之前出台的"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制度,按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和就业培训"做了进一步的补充。

进行失业登记并不息味着一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领取人员须符合工作过并参加过失业保险两个标准。

未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显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登记制度"对失业大学生来说并没有太大作用,基本的生活补助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适用于社会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对于这些已经大学毕业的失业者而言又太简单,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对各类岗位的适应力、培训基础、期望值的底线更是千差万别,而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抽调大量人力物力专门分析解决大学毕业生需要的个性化培训,因此虽然大学生们感觉这一保障制度非常好,但是对于改善他们的实际状况并没有明显作用。

如果一旦应届高校毕业生被纳入社保体系,他们将可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服务,促进其就业。

如果他们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则可以从民政部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社会福利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9月1日仍未就业应届生可领取低保。

各个城市都有各自不同的中请低保条件,并且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并领取低保。

但是由于在大学毕业生中存在来自农村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和一部分暂时未落户的大学生,无法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

而按规定符合低保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却很少有人领取低保。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住房商品化,单位取消了福利分房。

对十刚毕业的大学毕业生,要么选择租房,要么选择自购住房。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曾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要处理好"救急"和"救贫"的关系。

"救急"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救贫"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在新的城市救济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要以"救急"为书"救贫"为辅。

住房保障亦如此。

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居住年限或者一年龄、或者一婚姻状况的要求。

而大力发展廉租房制度则成为了大学生就业住房福利的一个主要途径。

3大学生低保金的申请过程及实施困境
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于大学生领取低保金的规定。

但是,规定的领取低保金过程非常繁琐。

首先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由相关部门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的,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

第一,拿到失业证明并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施行家计调查。

第三,调查后经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可算申请成功。

鉴于上述繁琐的申请过程,大学生对领取低保金并不积极。

这是因为他们本身还处于未找到工作的焦急状态,没有过多的精力东奔西跑。

4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辅助政策及实施困境
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障碍和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虽然些规定加强了对到中小企业大学毕业生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但大学毕业生求职中的选择还是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著名企业和外企,有很小一部分人选择中小企业,其原因在于,选择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看重的福利待遇和稳定,选择著名企业和外企看重的是自身素质的培养以及个人能力的提升以及可观的工资。

就业环境中按照企业的规模、资产、人力资本、和接收的信息量等情况默认地把所有企业划分成等级层次,上层企业都有相对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人力资本保障机制,而中小企业处于最低层次,不仅是在待遇福利方面较差,而且不能满足大学毕业生对能力的提升和素质的提高的需求。

三、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保障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正规就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开始选择非正规就业,但是,在大学生非正规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社会保障的问题。

所谓非正规就业,就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和正规就业单位就业的非正规用工。

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大学生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形式来获得额外的利益,另一种则是一部分大学生通过非正规就业形式来积极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与社会底层群体多是被动性选择从事非正规就业不同,大学生在毕业后选择非正规就业形式,往往是一种主动性选择。

大量调查研究显示,目前大部分非正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他们随时受到因缺乏社会保障而产生的威胁。

在我国,尤其是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以来,
非正规就业因其就业门槛低而像海绵吸水一样解决了众多人的就业问题。

然而,非正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令人堪忧。

1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的相对滞后
1. 1关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

尽管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立法层次相对比较低,而且法律约束力也明显不足。

有关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更是少之又少,他们的权益缺乏法律上的保护。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即便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这是使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有效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促成侵犯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权益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国需要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的保护,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将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执行或者执行不严格,其实施结果就会很难达到预期,违反法律法规也就难以追究责任。

所以还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侵犯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权益的事件,使他们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1. 2关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滞后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文件的精神都是参照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而且缴费费率高、基数高、待遇高,并不适用于收入与就业水平不稳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

例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在医疗保险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木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对非正规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该《意见》仅就如何制定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因此,各地政府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尝试性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为解决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低,不足以保护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特别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没有给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社会保险费所征缴的依据。

同时,由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与待遇不相适应,使得相当一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不愿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这也使非正规就业人员缺乏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另外,政策本身也有逆向激励的缺陷,这样就明显削弱了地方性规章的执行力。

因此大多数非正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庞大的非正规就业人群游离在社会保险制度外,这将带来难以估计的城镇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2我国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2. 1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群体工伤保险长期缺乏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而给负伤者、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类物资帮助的一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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