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冀施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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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第一步:项目确定
第二步:审议会议
发改委将项目初审意见提交给省级发改委,省级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
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工作包括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召开审议会议。

审议会议由省级发改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包
括发改委各处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审议会议的目的是综合考虑
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因素,并形成意见。

第三步:备案申请
第四步:备案材料审核
省级发改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包括
项目的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技术水平、环保要求等。

第五步:备案审查
省级发改委将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步:备案批复
国家发改委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后,将作出备案批复意见。

省级发改
委根据备案批复意见,将备案文件发给企业,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全国统
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七步:项目公示
项目备案完成后,发改委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环保要求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步:项目实施
项目备案完成后,企业可以正式启动项目实施。

企业需要按照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以上即为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详细流程,企业在进行项目备案时需要遵循这些步骤,并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项目的备案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摘要: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不知道你对河北省进冀建筑业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廊坊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廊坊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廊坊施工合同备案流程廊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廊坊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是廊坊施工合同备案的详细流程:1. 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合同的种类,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

各类合同备案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1)勘察合同备案材料:勘察合同原件3份,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材料:设计合同原件3份,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材料: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材料: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准备好的备案材料到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将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4. 领取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当事人可领取正式签发的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表将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正式文件,可用于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完成。

若超过备案期限,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尽快完成备案手续。

总之,廊坊施工合同备案流程主要包括网上申报、准备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和领取合同备案表等环节。

合同当事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备案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获取详细指导和帮助。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单项投标备案办理流程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单项投标备案办理流程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注意事项及方法一、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安()号文件规定,外省进冀企业应先到省厅办理《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网上和书面两种程序都要办理。

省厅行政大厅窗口:电话和联系人:张素婷—()二、外省进冀企业在办理了省厅《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按照《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要求,首先要在网上办理投标备案,具体操作详见第四条。

三、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号文件,提供:、在河北省的具体办公场所的有关资料;、在河北省厅已备案的人员请示;、在河北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资料。

说明:以上三项资料已在省厅网上上传的,请下载打印一套,装订在卷宗里。

(省厅文件和号两个文件在省厅网站或百度里直接输入均可查阅、下载)。

四、按省厅()号文件,办理《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具体操作如下:.系统登录登陆河北建设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在“事项分类”中找到“市场处”菜单并点进入,出现的列表中找到“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一项,点击“在线申报”,并进入系统主页面,在用户登录处输入已开通的企业登录信息,用户名为企业注册时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格式如,默认密码为,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进入后请修改密码。

.事项申请点击右上方的事项申请进入页面,用户可以选择任意事项进行申报,在事项申请页面点击“企业点击进冀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备案”,弹出申报向导页面。

第一步:申报材料录入【功能】主要是在操作区录入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点击左侧“企业基本信息”,已完成“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的,这部分不需要再填。

拟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完毕后,上传投标邀请函或者招标公告、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内容、近期诚信“三无”证明等扫描件。

拟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录入建造师信息后,上传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资格证书扫描件。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进冀备案书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进冀备案书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进冀备案书申请企业名称:河南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申请进冀监理企业概况单位(公章)企业名称河南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9号单位概况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执照编号注册资金法人代表职称307万元杜运工程师资质证书发证机关证书编号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职称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白庆鹏高级工程师成立时间电话邮编企业经理职称2005年8月0373-5055379453000 杜运工程师中级职称以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总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工程概况工程类别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总计投资(万元)面积(万平方米)个数(个)监理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粘附在此页监理业绩简述请同时提交《监理业务手册》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请将上述复印件附在此页(带副本原件以备查验)拟承揽监理工程概况名称地址建筑规模(层数或跨度)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等级造价(万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请监理理由公章进冀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单位(公章)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身份证号职称及证书编号监理培训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总监培训证号总监等级备注1 李东方男38 本科土木工程410781197902256510工程师C0990*******22300375235 410078162 张大港男43 专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410702197408050511工程师C0990*******223004258553 白庆鹏男43 本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410721197410044558高级工程师B0505090001800307140 410013424 张星男47 本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410704197009061056工程师C0509100090025200282492 41004304注:1、请附上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培训结业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证书复印件,并按人员顺序装订成册。

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流程(3篇)

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是指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以下是安装工程异地备案的详细流程。

二、备案条件1.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施工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

4.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

5.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

三、备案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准备好以下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合同复印件。

(5)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6)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施工能力的证明材料。

(7)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备案的申请书。

2. 提交备案材料施工单位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邮寄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项目批准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的情况。

(3)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施工能力的情况。

4. 出具备案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名称。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4)施工项目名称。

(5)施工项目批准文号。

(6)备案日期。

5. 备案证明使用施工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时,向相关部门出示备案证明。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冀建法[2004]4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04)42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l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管理版v3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管理版v3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目录第一部分政策文件 (6)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冀建安〔2014〕15号 (7)第二部分操作说明 (11)第一章概述 (12)第二章用户简介 (12)第三章系统环境 (12)3.1硬件 (12)3.2软件 (13)3。

3互联网 (13)3.4IE浏览器的设置 (13)第四章企业用户操作说明 (13)4.1用户注册 (13)4。

2登录系统 (14)4。

3登录信息维护 (15)4.4事项申请 (15)14。

4.1安全监督备案 (15)4.4。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17)4。

4.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 (18)4。

4。

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184.4。

5安全整改报告 (19)4。

4.6文明工地申报 (19)4。

4。

7 ........................................................................................................................... 综合评定204。

4。

8 ........................................................................................................................... 企业工序204.4。

9单位人员录入 (20)4.4.10省内租赁企业备案 (21)4。

4。

11 ...................................................................................................... 进冀安装企业备案21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冀发改法规〔2020〕1559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
通知
冀发改法规〔2020〕15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2项备案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具体如下:1.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由县级备案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内依据国家、省年度计划备案);
2.改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备案。

各地要认真做好下放备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同级行政审批局和下级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行政审
批局转下级行政审批局,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转同级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主要内容
一、系统介绍 二、系统使用要求 三、系统操作流程图 四、业务介绍 五、建工通客户端软件 六、支撑方式
系统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系统”(网址: Http://110.249.221.6:8012/ hblogin.htm)
老用户
新用户 第二步:用户注册申请
主要内容
一、系统介绍 二、系统使用要求 三、系统操作流程图 四、业务介绍 五、建工通客户端软件 六、支撑方式
系统使用要求
(一)计算机配置要求
硬件:CPU PIV以上,内存1GB以上,硬盘10GB以上; 操作系统:Windows 7(推荐)、Windows XP; 浏览器:IE11(推荐)、IE8.0(兼容模式); 办公软件:Office 2007以上版本,WPS; 注意:如果用户计算机上装有上网助手等拦截弹出窗口的软件,请先关闭该功 能,否则系统将无法正常使用
系统操作流程图
注意事项: ③具体操作过程,可登录系统点击“在线帮助”栏目查看,也可点击网上办 事大厅相关链接查看。 ④打印预览时可通过“页面设置”调整打印效果。 ⑤办理状态说明。网上申请的业务,办理状态分为:填写、受理、审查、审 定、退回。处于“填写”和“退回”状态的,企业可以修改、删除或查看退 回意见;处于“受理”、“审查”、“审定”状态的,企业只能查看;主管 部门未受理前,可点击“取回”按钮,修改信息,重新上报。
系统使用要求
(三)IE浏览器的设置 第一步: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首先打开空白的
IE浏览器页面,点击“工具”菜单,在弹出的
具体方法为: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
处于“填写”列和“表退回中”状选态的择,企“业弹可以出修改窗、口删除阻或查止看程退回序意见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8
•【字号】冀政办[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
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

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

对于外省施工单位来说,要想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按照当地的备案流程进行操作。

本文将以某省份为例,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一、备案前的准备工作1. 了解当地备案政策:施工单位在备案前,首先要了解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备案的时间、材料、程序等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当地备案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准备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3. 办理临时账户: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用于存储工程款项。

二、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2. 审核材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3. 领取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施工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施工单位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4. 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备案证书、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5. 领取施工许可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三、备案后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 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3.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当地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4.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清理施工现场。

总之,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涉及多个环节,施工单位需要充分了解当地备案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备案流程逐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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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 年 5 月8 日共浏览181 次出处:/zfxx/tfwj/201204/t20120412_1375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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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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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2 〕211 号
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文号:冀建市〔2012〕211号日期:日期:2012-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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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
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

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 )开通系统。

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 )上传信息。

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 )材料受理。

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

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

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1、投标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上传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诚信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并网上打印后装订成册。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核发《进冀企业投标备案书》,进冀企业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4、进冀企业中标的,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网”上公示。

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招投标和交易管理系统将中标企业业绩信息自动导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三)直接承包备案
进冀企业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后直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
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承包备案。

1、承包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直接承包项目情况登记表》,录入承接工程任务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

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四)分包备案
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
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

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
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

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
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 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
通知》(冀建市[2009]84 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建筑管处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O—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建筑管处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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