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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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龄

一、几个概念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

(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

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 (二)一般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作年限。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

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五)折算工龄。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 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 (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从概念的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七)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二、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试用期——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事业单位调到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依据:〔1987〕国秘字第245号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依据:〔63〕内人工字第132号集体所有制单位——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川人工〔1988〕4号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依据: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62)

中简字第111号(二)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

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指合作社中除了小业主以外的所有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

依据:(62)中劳薪字第308号 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因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要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川人工〔1988〕4号

(三)新录用毕业生工龄。

1、一般各类学校毕业生,以及建国初期进入各类干部学校、短训班、革大等学习的,其连续工龄从分配到单位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

依据:川人工〔1987〕11号

2、1966-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由于历史的原因推迟了分配,其连续工龄从其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川人工(1988)4号

3、对1966-1969年毕业的中专、技工、半工(农)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亦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工龄:

(1)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的,以及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又进入全民单位的,可分别从其正常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2)从城市招生,毕业后到农村去劳动,以后到全民单位工作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即:从下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3)由农村招生,毕业后回社队(包括‘社来社去’的)参加农业劳动,以后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全民单位正式职工的,从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4)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根据(80)民人字第171号文件规定: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后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

依据:川人工(1988)8号

4、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依据:国发〔1986〕107号、教高字(1990)1号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依据:人办函(2002)104号(四)在职人员读书期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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