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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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重要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委会及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巷道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矿调度室、通风科、施工队及相关科室下达通知书,通风科必须事先做好调改风流等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放炮前,要加固贯通区域的支架,防止造成冒顶。

4、贯通时,超过贯通距离而不通时要立即停止放炮,查明原因,重新采取措施。

5、平行巷道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横贯)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头向对方掘进,不得对掘,停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两个掘进面的工作面瓦斯浓度和回风流瓦斯浓度都降到1%以下时,方准装药放炮。

(2)贯通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贯通后,对后一个横贯应及时密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风机。

6、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当炮掘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前,机掘两掘进工作面相距50米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和向前

接通。停掘工作面保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炮掘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队长、安全员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停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只有二个工作面瓦斯浓度和回风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生产区域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除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需要明确的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8、穿透老空、积水区、老窑和情况不清巷道必须做到:

(1)穿透老空、积水区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放炮。

(2)穿透老空前,必须先探明老空的水、火、瓦斯等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放炮。

(3)接近积水地区时,如发现透水预兆时,要停止放炮,及时汇报,查明原因,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9、未经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清巷道贯通,一旦打透,要按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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