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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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裁决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裁决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工作已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对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市行政裁决工作职能发挥不充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规避职责、程序不完善、裁决质量不高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升水平,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更好的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
二、严格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一)责任和义务。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裁决的职责义务。行政裁决机关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案件按期审结,作出裁决决定,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
(二)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行政裁决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案件。没有行政裁决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处理行政裁决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涉及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三)行政裁决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裁决职责应当依法进行,未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裁决程序。
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
3.回避原则。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
4.效率原则。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行政裁决程序
1.申请。属于政府或者部门法定职权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及时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通知。行政裁决机关受案后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4.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内容,明确对争议内容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及裁定结果,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案件拟办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裁决。
(二)完善重大行政裁决审理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需要公开听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技术鉴定、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三)建立行政裁决案件调解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在案件审查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四)建立行政裁决协调配合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助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确保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
(五)建立健全宣传培训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化解争议。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六)建立行政裁决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行政裁决
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协调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裁决工作,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裁决、送达以及文书使用等制度。X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制定裁决办法,依法积极开展行政裁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