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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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特定事件,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是确保特定行政管理人员有效执行行政法规的针对特定人员和特定事件的特定行政行为。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执法全过程的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可以分为以下类别: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专属执法和酌处执法,根据权限和适用范围的执法,强制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制度结构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执法,政府部门执法,法律授权社会组织执法和行政委托社会组织执法。
由于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分为拘束式行政执法和酌处式行政执法。限制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对执行事项有明确,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处置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在范围,方法和数量上有一定选择。限制和谨慎是相对的。例如,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和税额一般没有扩大的余地,但是有一定范围的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决定。
但是,与没有任何种类或范围的“惩罚性”相比,后者显然属于执法的羁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是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蒙受损失,执法机构引起的行政诉讼将难以判断。如何进行行政行为不仅受法律约束,而且要主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是国家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对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乃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是执法,因此该制度是否合理,必要,是否运作得当,直接关系到公民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近几十年来,规范和限制行政执法权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重要课题之一。经过近20年的中国法律实践,各种行政区域的执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其依据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除外。其次,就手段而言,直接胁迫似乎远远大于间接胁迫。第三,在程序上,主要形式是“非诉讼”的“申请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