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汇编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共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XX农商银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XX农商银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XX农商银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公开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主动向消费者公开服务信息。
(二)公平原则。
遵从公开交易的原则,诚实守信,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消费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XX农商银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司治理、公司经营战略目标和和企业文化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四)负责监督、评价XX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包括指导、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年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 融消费关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维护区 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 施办法》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的相关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金融 产品和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本行通过采 取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使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 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权、监督投诉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 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本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 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本行应当成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 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 (二)负责督促行长室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 行长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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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其他部门及基层网 点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负责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件,分派至相关部门或网点 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督促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及时处理本行与金融消费 者发生争议时的相关事务; (六)定期总结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行长室 报告; (七)承担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应积极开展和配合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持续完善、改进本部门或网点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管理、协议制定、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流程环 节,并使其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二)做好本部门或网点管理的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中,金 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工作; (三)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处理和转办的投诉或争议等事项 处理,并及时反馈、报告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 (四)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本行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本行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行应当保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岗位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应低于同类岗位。
本行及分支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及分支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在受理金融消费者信访投(申)诉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金融消费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本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消保办),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开展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执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各项政策、指示,监督、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置重大金融消费争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业务发展、信贷管理、风险合规、资产保全、党群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会计、科技、审计、安全保卫、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部门。
营口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营口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银行与消费者的和谐关系,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我行产品和接受我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我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我行发生金融交易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理”的原则。
(一)预防为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和日常工作之中,落实到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将相关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在实施新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批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开展各类销售;妥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平对待特殊消费群体。
(二)教育为主: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和判断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提升消费者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提升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的识别、判断能力;加强对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教育。
(三)依法维权:本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依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并通过有效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和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四)协调处置: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投诉监督体系、保持与外部相关机构有效沟通、积极化解声誉风险等方法和手段,妥善调解、处置与消费者有关的纠纷,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和化解舆情、声誉等风险。
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结合支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为准则(一)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二)辖内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三)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四)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二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五)辖内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七)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八)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银行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与投诉,及时将银行业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教育工作常态化。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2.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3. 提高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透明度,防止消费者误导和欺诈行为。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银行业务开展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2. 诚信守信原则:银行应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
3. 公正公平原则:银行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消费者,不歧视、不偏袒。
4. 及时有效原则:银行应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四、组织架构1. 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 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负责本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工作内容及措施1.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包括风险防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2.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强化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
4. 完善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5. 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部门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流程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银行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定期评估和改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3. 监测与报告: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投诉和纠纷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年度总结和报告: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产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违规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认定与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按照《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
(二)尽职免责。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事件,相关岗位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尽职免责条款,免于责任追究,即“谁尽职、谁免责”。
(三)量损定罚。
追责力度与形成的影响挂钩,按照造成不良影响较大、风险损失的从严追究。
(四)查处分离。
对责任认定的工作与责任追究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相互制约。
第六条成立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具体由审计、纪检监察、风险合规、信贷管理、安全保卫、资产保全、人力资源、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担任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主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涉事分支机构负责所涉诉事件的调查落实;业务发展部负责所涉事件的核实;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发起工作,组织责任认定,拟定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第九条本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负责涉诉事件审议并出具追究报告,上报行党委会。
第十条本行党委会负责责任追究意见的审定,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追究的落实。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体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我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在向我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项主动自律措施,避免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合贯穿于我行个人业务相关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中,从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
第四条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妥善处置的原则。
一、预防为先,即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起始点前移,在产品的设计、审批、营销、宣介等环节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素,防范纠纷于未然。
二、教育为主,即为金融消费者持续提供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
三、依法维权,即建立合法、规范、务实的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调解好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妥善处置,即做好包括意见、建议、投诉等在内的客户申诉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第五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维护客户利益,切实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我行董事会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定为本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专项报告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予以指导;通过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进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是指银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诚信和专业的服务所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透明度:银行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产
品和服务信息。
包括产品介绍、费用标准、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让消费者在做出决策前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2.合同规范性:银行应当制定合理、公平的合同条款,并严格
按照合同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收费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3.隐私保护:银行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其
用于非法用途,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4.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
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解决。
5.消费者教育: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升消费者的
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6.监督和制度建设: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
时推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总之,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
中国银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银行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合理、服务至上、保护客户"的原则,树立诚信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护原则:银行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及知情权,确保消费者在银行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安全原则: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资金账户和信息安全,防范各种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4. 便利原则:银行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5. 信息公开原则:银行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各项服务标准、费用标准、产品信息、协议条款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6. 亲和原则:银行应当注重在服务中体现亲和力和人性关怀,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沟通,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总之,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以客户为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范,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权,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和信息安全,从而提高消费者对银行的信心和信任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 (3)1.1 法律法规概述 (3)1.1.1 法律法规的定义与范围 (3)1.1.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3)1.1.3 公平交易原则 (4)1.1.4 信息披露原则 (4)1.1.5 风险提示原则 (4)1.1.6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4)1.1.7 合法合规原则 (4)1.1.8 诚信经营原则 (4)1.1.9 社会责任原则 (4)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 (4)1.1.10 依法合规经营 (4)1.1.11 信息披露义务 (5)1.1.12 风险揭示义务 (5)1.1.13 合同义务 (5)1.1.14 售后服务义务 (5)1.1.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5)1.1.16 制定政策法规 (5)1.1.17 监管执法 (5)1.1.18 投诉处理 (5)1.1.19 宣传教育 (5)1.1.20 国际合作与交流 (6)第三章:金融产品与服务 (6)1.1.2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6)1.1.22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6)1.1.23 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 (7)1.1.24 格式条款的制定与使用 (7)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 (8)1.1.25 个人信息收集 (8)1.1.26 个人信息使用 (8)1.1.27 制度保障 (8)1.1.28 技术手段 (9)1.1.29 人员培训 (9)1.1.30 投诉处理 (9)第五章:交易安全与风险提示 (9)1.1.31 法律法规概述 (9)1.1.32 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9)1.1.33 法律法规概述 (10)1.1.34 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内容 (10)1.1.35 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10)第六章:投诉与纠纷解决 (11)1.1.36 投诉渠道 (11)1.1.37 投诉处理 (11)1.1.38 纠纷调解 (11)1.1.39 仲裁 (11)第七章:金融消费者教育 (12)1.1.40 金融知识普及 (12)1.1 基础金融知识:货币、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4)第三章产品定价审查 (5)第四章合同消保审查 (6)第五章新产品消保审查 (8)第六章消保审查流程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以下简称“消保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消保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内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判断。
(二)分工协作原则。
业务部门对送审的定价方案、合同文本等消保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法律与合规部对送审材料进行消保审查。
(三)独立审查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消保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四)尽职审查原则。
审查人员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本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消保事项尽职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是指对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涉及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案、审批准入、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定价,是指根据《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版)》,对于总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省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对于省分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市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省分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五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合同文本,是指根据《银行合同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所规定的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业务类非制式合同或虽是制式合同但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的。
使用上级机构印发的制式合同,不需要进行消保审查。
第六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产品与服务的准入,均指创新产品,即我行根据客户和市场情况,在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成果,分为全新产品和现有产品改进(不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产品要素调整),其具体含义遵循《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定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有序开展,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产品(包括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分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进实现消费者在与***分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有效处置”的原则。
(一)预防为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融入到所有制度和日常工作之中,贯彻到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
将有关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在实施新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批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开展各类销售,使不必要的纠纷防患于未然。
妥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公平对待特殊消费者群体。
(二)教育为主: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延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和判断能力。
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提升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的识别、判断能力。
同时,加强对职工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教育。
(三)依法维权:本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依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并通过有益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和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分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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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2.董事会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在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可采取合并设立等方式。
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1.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2.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3.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
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本行高管层履行以下职责: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制定、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指导本行建立目标清晰、架构合理、保障充分、执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策执行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3.落实董事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决议,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4.构建与本行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保护工作资源投入,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5.负责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6.负责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本行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总行所有部(室)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人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履行下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1.研究部署、统一规划全行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指导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3.协调各成员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4.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与考核;5.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各分(支)行、总行部门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6.研究处理消费者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是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牵头组织和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拟定产品服务审查、投诉管理、内部考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推动各项产品和服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2.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确保在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3.组织落实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要善处理各类消费者投诉。
开展投诉数据运行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投诉数据和相关情况。
4.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产品和服务销售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贯彻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协助规范营销宣传和信息披露内容,针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5.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监管要求,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
开展内部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6.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对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适时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汇报。
7.推动落实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本机构传导。
总行各部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执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业务部、党群工作部、贸易金融部、运营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互联网金融中心等。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1.负责落实涉及本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章,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2.负责对自主开发设计的面向个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或收费定价进行评估。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中,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3.负责本条线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定价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合理揭示产品风险,按需制定并督促实施本条线产品或业务的对客标准话术。
4.参与组织与本条线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落实本条线的金融知识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与培训;5.协助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6.报送本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7.负责本条线产品宣传工作和产品政策执行;8.负责消费者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9.对本条线消费者投诉进行完整、全面、及时的统计和分析;10.负责协助法律与合规部制定、落实与本条线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总行个人业务部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还应负责以下工作事项:1.建立并实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合法合规采集、存储、运用个人金融信息,依法依规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2.制订产品销售专区及录音录像管理制度、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制度;3.规范分(支)行网点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实现理财销售按规定录音录像,并做好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以满足监管要求。
总行运营管理部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还应负责以下工作事项:加强全行柜面业务流程控制,完善并落实开户、对账、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客户信息管理、印章凭证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总行党群工作部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1.协助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活动;2.结合本行星级网点建设、整体CI形象设计及文明优质服务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站”建设工作,注重特别消费者群体保护,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指导分支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3.负责全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投诉的舆情监控工作,并协助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4.制定并推行文明优质服务规范标准;组织分(支)行参与监管部门或其他外部机构开展的服务评比。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机制,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方案。
总行人力资源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全行绩效考核范围,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全行各机构和员工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总行科技部负责业务系统开发建设和信息设备安全防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为实现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提供硬件改造及技术支撑。
总行保卫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总行审计部门对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独立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工作纳入全行内控评价体系。
各分支行应按照银监部门的建设要求,并根据企划中心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站”统一形象设计要求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站”,履行消保站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应包括:接待和引导消费者办理业务、指导和解答消费者咨询、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特别是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便利服务)、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回复消费者投诉等服务。
(二)产品与服务总行各部门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审批准入、协议制定、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应当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确保产品和服务在进入市场前符合以下要求:1.消费者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2.银行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平衡;3.产品和服务定价依法合规;4.协议文本公平、公正,不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应作为新产品和服务审批准入的必要条件。
1.在新产品和服务上市前,产品和服务发起部门要基于审慎原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内相关制度规定,落实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2.对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内容的规章制度、业务文本和宣传材料,发布部门须在发布前报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审核。
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经审核认为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瑕疵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且无法弥补的,有权提出否决建议。
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行应当做好售前管理、售中管理和售后管理。
总行产品和服务发起部门要有效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行为规范和操作准则。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和审批准入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售前管理注重强化责任意识,将消费者保护理念融入其中。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行在产品、服务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操作准则,尊重、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
销售推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主要风险以及收费标准等的介绍全面、真实,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2.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3.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4.认真落实消费者适当性原则,销售行为统一规范,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按照监管规定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5.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部对本条线或系统的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