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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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

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甬卫发[2009]82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

机制的通知

(甬卫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与促进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浙卫发〔2009〕24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教育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和促进师生身体健康,市卫生局、教育局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

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一)成立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人,市卫生局疾控处(应急办)、卫生监督处、医政与中医处负责人,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共同研究部署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学校传染病防控、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学生常见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和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履行日常管理,处置突发事件。

(二)建立部门例会和应急会商制度。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通过会议定期交流学校卫生工作情况,通报相关政策和工作信息,研究完善学校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学校健康督查制度、学校常见病管理制度,研究学校医务人员的指导管理,协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二、合作目标

通过建立并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措施联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以及学校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有效预防并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保护和促进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主要合作内容

(一)联合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结合学校晨检制度,在学校和疾控机构之间探索建立学生症状监测、因病缺课信息实时报告系统,做到防控关口前移。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信息汇总、预警分析和系统的技术支持,并向卫生、教

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逐步建立学校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以设有医疗机构的高校为重点,两部门共同筹建学校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高校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电脑和网线等硬件配置。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软件的安装、人员培训和日常指导工作。

(二)协同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控制工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控制工作,共同组织落实新入园、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托幼机构、小学将预防接种证查验纳入儿童入园、入学报名程序,并由学校、托幼机构指定专人将接种信息录入《宁波市入园、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业务指导和疫苗补种工作。当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及时指导学校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三)联合建立学校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5号)文件精神及学校卫生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所发生的应急信息,根据事件分级要求在24小时内及时相互通报,待卫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分别按程序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每月或每季度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双方共同研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四)联合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等卫生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食堂、饮用水及厕所改造工程。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指导学校食堂完善卫生许可制度,全面推进五常法管理及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督促学校加强水源卫生和安全防护,消除水污染。

(五)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

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处置。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疾控、卫生监督、医疗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各项控制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每年举行一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锻炼和提高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

(六)联合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活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常见病管理和健康监测制度,共同指导学校建立并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做好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以及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工作,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提升师生健康素养。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生健康促进行动计划。

(七)共同加强学校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分管校长、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健康教育、疾病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培训,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竞赛考核,不断增强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卫生行政部门为学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培训及竞赛考核等工作提供支持。共同探索建立社区医生联系学校制度。

(八)联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推进“校园卫生健康行动”要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督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卫生隐患,积极探索学校卫生安全评价体系,创新学校卫生监管模式,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制定督查方案,定期和不定期联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督查。市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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