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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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2)

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5)

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8)

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 (11)

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 (12)

第七章罚则 (13)

第八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数量实行限额制,每年一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二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三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20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集团公司或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集团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推进

作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或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成果评审,其推广应用过程应有较大技术难度,并具有新的创新点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科技论著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其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意义。

对于标准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必须突出标准中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及取得的技术创新,而将标准作为研究试验的实现成果。同时考虑该标准在电力设计、运行、制造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由系统内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直管电厂(公司)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属集团公司出资委托系统外单位完成的,由集团公司内的出资代表推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奖励办公室提出当年各推荐单位推荐限额数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公司系统内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但属于与公司系统内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时,按公司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全部为公司系统外单位时,如属于承担公司科研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渠道推荐;如属于公司受益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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