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药品管理规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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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不
需建立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但应在病历 中有使用记录
• 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短期镇痛、或作检查的
门诊患者,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门 诊、急诊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急诊注射室或 检查室注射,严禁将注射剂交与此类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
*** ***县人民医院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四、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使用与管理
相关法规
《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
1.采购 :印鉴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 购买 并直接送至医院 ,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 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验收 :货到即验 ,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 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 应采用专簿记录 3.储存 :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建 立专用帐卡;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 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统一标 示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入库验收专册记录;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 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进出专库(柜)的麻 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记录 ;过期、损坏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科室备用药 品专用登记本,专人保管,交接班有记录 ;专用 处方,药房对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门诊麻醉和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 麻醉、精神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 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 (应配备保险柜)。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 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 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院保卫科,由保 卫科报告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1)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被盗、被抢; (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
麻醉、一精药品的调剂
1.药师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麻醉、一精 药品调剂资格;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2.门诊药房有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 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严格核对, 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 发药 4.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 记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 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 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 《知情同意书》,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
•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 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 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 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 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 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 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 麻醉药品121种
2、门诊部、各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麻醉、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需将空安瓿收集后交回原领药药 房,药房应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3、药房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 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4、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 不再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无偿收回并按规 定销毁 。
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一精药品的处方开具
1.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 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医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药品 3.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并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 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5.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 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 麻醉药品123种
•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 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
• 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
源自文库
• 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
我院麻醉药品
针剂:4 个品种 片剂:2个品种
针剂:盐酸吗啡针 枸橼酸芬太尼针 瑞芬太尼针 盐酸哌替啶针
片剂:盐酸吗啡缓释片 磷酸可待因片
我院精神药品
一类:1 个品种 二类:6个品种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 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 院内使用
1、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的,再次调 配时药房须将原批号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废 贴数量。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 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 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 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