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管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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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房字【1999】108号

济价房字【1999】108号

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108号 1999年3月9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到物价部门办理中介服务收费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房地产咨询、经纪等收费,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

房地产咨询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

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取。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纪收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取。

代理人对客户提供详细、真实房源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后,可收取看房服务费,每看两处收费50元。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收取。

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2%——2.5%计取;10万元——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1%——2%计取;30万元以上的按0.5%——1%计取。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济房政字[2012]47号【发布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9.25【实施日期】2012.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济房政字〔2012〕47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市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物价局决定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为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本次物业服务及收费检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物价局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本次物业服务检查任务,监督指导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物价局按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对重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本次检查工作情况。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物价局也要组成物业服务和收费检查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政策规定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逐一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是否规范,并将检查结果分别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物价局。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工作的内容是各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及《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情况。

济南房管局有关规定

济南房管局有关规定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房产面积精度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D≤0.1米(D>30米)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二)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房屋,按照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三)跃层式住宅的上下两部分所在层次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若上下两层分别对相应层的共用部位开门,则上下两部分分别按其所在功能区参与分摊;如果只有其中一层开门,则上下两部分都按照开门层所在的功能区参与分摊。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模板】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模板】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指导、监督平阴县、商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止。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六条本市范围内,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监管银行名录可以动态调整。

第七条预售人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撤销市房管局所属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管局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核准,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济建设字〔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济建设字〔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图审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指该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应在施工前向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全部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图审机构和消防设计审查部门重新审查;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承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2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2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置换行为,盘活存量房产,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置换,是指合法租用本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单位)将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转租、调整和互换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直管公房置换,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直管公房置换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管部门、市公用房屋管修处(以下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照经营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置换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转让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承租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实行转让:(一)拖欠房屋租金的;(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三)损坏房屋未按要求修复和赔偿损失的;(四)成套房屋转让其中部分使用权的;(五)已列入拆迁冻结期限内的;(六)居民转让房屋使用权后,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的;(七)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八)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

济南购房合同监管办法细则

济南购房合同监管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地点、建筑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三)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时间;(五)保修责任及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备案第九条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真实、合法、有效;(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合同签订程序合法。

第十条合同备案程序:(一)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合同文本;(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开发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备案的合同,自备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房管局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房管局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

第三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指定国有独资的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三)军队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一步规范房产登记中房产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测量工作,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请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报市局。

市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济房产字[1999]160号)停止执行。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8月23日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图绘制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1、房产分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压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分幅图的规格分幅图采用50cm×50cm正文形分幅。

3、分幅图的比例尺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件济价房字[1999]335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层公寓、⾼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积计):⼀级:每⽉每平⽅建筑⾯积0.50⼀0.80元;⼆级:每⽉每平⽅建筑⾯积0.40⼀0.60元;三级:每⽉每平⽅建筑⾯积0.25⼀0.35元;四级,每⽉每平⽅建筑⾯积0.15⼀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愿的原则办理乘梯⼿续,常住⼈员每⼈每⽉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常运⾏、维修及保养;公共卫⽣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收集⽣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

实⾏物业管理的⼩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业主使⽤⼈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务⽔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可收费。

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文号:济房政字[2003]94号各住宅区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制定《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规程(一) 房屋开发企业在向个人出售商品住宅时,按本规程代收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并存入在承办维修基金金融业务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

(二) 房屋开发企业在代收维修基金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开户备案手续,并持开户备案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及其支用户的开户。

(三) 房屋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宅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收维修基金协议(详见附件1),并于办理房屋入住交接手续时,代收购房人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开具“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票据”(以下简称代收票据),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填写“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存清册”(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册)。

代收票据和清册由市房管局统一监制,房屋开发企业代收维修基金前,到市房管局物业处领取并备案。

代收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市房管局收回并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清册一式三份,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承办银行、市房管局各留存一份。

(四) 房屋开发企业应于代收维修基金后五日内,持清册(一式三份)到承办银行办理代收维修基金的存款手续。

银行核对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按清册打印查询卡,在清册上加盖印章。

(五) 房屋开发企业应于3日内将维修基金查询卡返还购房人,并根据清册、代收票据建立代管维修基金账目。

建账后,房屋开发企业须将代收票据存根联及对应的清册交市房管局。

(六) 房屋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管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前款规程代收代存代管购房人缴存的维修基金。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告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告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
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
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告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知》(鲁建房字[2001]52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房地产中介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等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二、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欲举办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及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的单位或个人,应至少提前30天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和方案、费用收取标准等相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宣传、招展事宜。

若冠以“山东”、“全省”、“齐鲁”等字样的房地产中介活动,需经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凡参与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四、通过网站或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也应按本通告的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001年7月4日。

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1986]187号

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1986]187号

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1986]187号1986年10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登记第三章房产买卖第四章房产出租第五章房产代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私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郊区、县城(镇)、工矿区内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住、自用、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及地上附属物。

第三条城镇私有房产,由其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科)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积极鼓励私人买房、租房,以解决住房困难,坚决制止房屋买卖、租赁中的不法行为。

第五条城镇私有房产的所有人享有自住、自用、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的合法权力,不得利用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或侵占私有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力。

对违者,经行政干预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城镇私有房产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按《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对产权人给予补偿;并对使用人的住房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在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对拒不搬迁者,建设单位可按《民诉法(试行)》第167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章房产登记第七条城镇私有房产的所有人,必须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产权所有证书。

济南商品住房限购令细则(全文)

济南商品住房限购令细则(全文)

济南商品住房限购令细则(全文)作者:佚名来源:房管局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3-09 10:23:38济建房字〔2011〕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还应提交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家庭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将购房家庭信息录入市居民家庭住房查询系统,并联机打印《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交购房人,同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手续。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公房管修处: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济南市市区房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济政办字〔2001〕200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房租金各单位要按照现行直管公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标准规定,严格依据租金标准及有关减、免、缓交租金的各项规定,加强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管理。

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单位),要根据《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书面催告(当面签收、EMS邮寄等)手续,将欠租情况及补交时限等内容告知清楚。

经书面催告后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

二、关于超标准公房不符合或未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

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已购或承租其他福利性住房,与承租直管公房住宅面积超过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且符合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的,对超控制标准面积实行超标加租;享受住房补贴家庭实行住房补贴加租。

各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加收住房补贴和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租金的,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

对应当实行住房补贴加租和超面积控制标准加租的,承租人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的次月起,在月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增加承租人超标准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方面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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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房产面积精度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D≤0.1米(D>30米)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二)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房屋,按照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三)跃层式住宅的上下两部分所在层次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若上下两层分别对相应层的共用部位开门,则上下两部分分别按其所在功能区参与分摊;如果只有其中一层开门,则上下两部分都按照开门层所在的功能区参与分摊。

证载面积有哪几部分组成?答:证载面积即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产测绘部门按整幢楼经过分摊计算得来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面积。

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也即我们常说的分摊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本幢楼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2)套(单位)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按套内面积销售,房产测绘是否失去作用?答: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中面积纠纷带来的矛盾问题,各地市推出商品房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共有建筑面积不再和房款挂钩,套内建筑面积本身比较容易测算,通过测量边长,即可求得,可避免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引起的诸多矛盾,消费者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地购房。

房产测绘是否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工作,那么不妨通过以下说明,来认识房产测绘工作。

一是目的不同。

按套内面积销售是一种销售方式,解决的是面积纠纷问题。

房产测绘的目的是为房地产管理包括产权产籍管理、开发管理、交易管理和拆迁管理服务,以及为评估、征税、收费、种菜、鉴定等活动提供基础图、表、数字、资料和相关的信息。

是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是依照《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条款,对于专有部分,所有权人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有部分则需全体所有人共同管理、支配和处分。

从这个意义上讲,都要通过房产测绘来计量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三是对房产主管部门而言,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共有产权不明晰,对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何确认其权属并准确进行产权登记;二是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及保障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是对相应房产管理政策来说。

目前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评估、抵押,以及维修基金、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税费交纳时,大都是以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五是依据房产测绘成果有利于国家对房产市场发展的宏观控制,房价统计、价格对照比。

譬如对于相同户型,套内面积相同,当位于不同单元或不同幢时,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共有部位使用空间及功能上相差较大。

购房者在购房中不易价格对比,对房屋真正价值的衡量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味强调按套内面积销售,忽视房产测绘工作,都会有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

针对济南市目前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济南市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认为,房产测绘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对此问题地关注如此强烈,反映了房产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共有建筑面积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答:大家都知道,我们购买的房子面积不仅仅是套内面积,还有一部分是分摊面积。

分摊面积就是由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得出。

那么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管理用房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等部位。

对于某幢建筑物来说,被本幢各套分摊的建筑面积,即为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面积的存在是一幢建筑物必不可缺的,直接影响着我们居住环境、居住质量。

在国家出台的《物权法》中,对大家共同享有的共有建筑部位的使用、管理、处分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共有建筑部位私自占有、经营、改造、处分、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共有人的权益。

共有面积的权益保障,从政府管理部门讲,从建设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从初始销售到权属登记,各级职能部门都有严格的标准跟踪检查监管。

但是最重要的是开发单位、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等,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对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有异议如何处理?答:当对面积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处理解决办法。

首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做些必要的解释;二是因房产面积测绘专业性表较强,当事人可向实施本项目测绘的测绘机构进行专业咨询;三是双方有合同约定的,遵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四是可提请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房改常见问题问答1、问:我单位要重新调房,需要退掉以前购买的房改房,请问该怎么办理手续?答:已办理房产证的,需准备退还产权呈批表一式四份(由产权单位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产权单位出据的退还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一份、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原件一份及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准备退房批准书一式三份(由产权单位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产权单位出据的退还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一份、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请先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初审,然后再到市房管局住房改革处检录确认,需要退房产证的请再去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最后请到市房管局住房改革处撤消微机档案。

2、问:我的退房手续走的是换购,请问在去办理退房手续的时候需要什么资料?答:需提供居民换购住房返售住房申请表原件一份;原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原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

3、问:我参加的是省直房改购房,请问在市房管局如何办理退网手续?答:已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购房退还产权呈批表(在省直房委会领取)及产权单位出据的退还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产权单位出据的退还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一份(证明上需加盖省直房委会同意退网公章)。

4、问:我的房改房已经审核完毕并已经录入微机,补交款也已交上,请问在市房管局办理结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1)售房价款结算登记表一式五份单位盖章。

(2)定金发票原件一张、补交款银行进帐单(机关事业单位为专用缴款书)。

(3)居民购房申请表原件一张。

5、问:我的房改房已经退还给产权单位,请问如何办理退款手续?答:需提供由产权单位出据的退款申请一份(含退房地址、姓名、原因、单位申请退款的金额);退还产权呈批表原件一份(已发房产证的)或退房批准书原件一份(未发房产证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问:我的房改房只交了定金,现在不想买了,想把定金退出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产权单位出据的退款申请一份(含退房地址、姓名、原因、单位申请退款的金额);由产权单位出据的退还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一份;定金发票原件。

7、问:我现在已经把解困的房子买下来了,想申请退解困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发票原件。

(2)退解困款的申请。

(3)冲抵书。

(4)安置协议复印件。

8、问:单位自管公房怎么申请出售?答: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市或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经区局初审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复核确认出售。

9、问:房管局直管公房怎么申请购买?答:凭公房租赁证到辖区房改办申请购买。

10、问: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审核都需要申报什么材料?答:(1)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2)济南市房改售房评估报告;(3)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4)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工龄及行政职务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报送区房改办。

11、问:我想支取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应该怎么办理?答: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所需资金,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申请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可在确认购房人工作单位房改售房专户有充足售房资金情况下向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向市房管局住房改革处申报以下材料:(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用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及配偶单位均加盖公章);(2)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职工职务、工龄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4)商品房购买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复印件;卧龙花园经济适用房购买结算协议书、交款票据原件、复印件;(5)职工所在单位关于从售房资金专户中支付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申请。

房屋登记时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怎么计算的?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是由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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