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鑫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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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阳嵩鑫(登封)煤矿机电设备管

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嵩鑫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

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同兴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

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电部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运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凭、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矿设

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凭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租凭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负责全矿内部调拨工作。

6、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

7、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

8、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

9、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10、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

11、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2、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机电部对本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第六条:机电部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七条:机电部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负责

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第三章设备出库(领用)、交管理方法

第八条:由机电部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各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部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 次的罚款。

第九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修、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第十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实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部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受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 元/ 天的罚款。对移交期间检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 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部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台账设备管理员各一份,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部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部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 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部

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部

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 员元。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部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

第十四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6 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部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 次。

第十五条: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50 元

/ 台。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50元/天•台。

第十六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部及其他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

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100 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部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与发放。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款机电部设备管理员50 元/ 台。

第三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织验收:

1、由供应部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查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计入设备入库单机及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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