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教师暂行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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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的暂行规定
(2005年4月8日研究生院办公会通过)
北医(2005)院研字第00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及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体制,现将原1994年4月19日研究生院办公会通过的聘请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或称导师指导委员会)成员、博士生副导师、硕士生第二导师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或称导师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请条件
1.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协助导师对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培养进行具体指导。4.导师指导小组为3—5人(含导师和副导师),至少一名是相关学科专家。
5.聘请校外专家者,应在完成该生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
6.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二.博士生副导师的聘请条件
1.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2.聘请校内专家作副导师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近五年内指导或协助指导过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曾作过导师、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博士生副导师、或硕士生第二导师)。
3.协助导师对博士生的培养全过程进行具体的指导,仅协助指导论文中的部分工作者,一般不聘请为副导师。
4.校外专家作副导师者,一般应在完成该生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5.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6.每名博士生的副导师仅限一名。
三.硕士生第二导师的聘请条件
1.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医学科学(理学)硕士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对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医学科学(理学)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具体指导。
仅协助指导论文中的部分工作者,一般不聘为第二导师
4.聘校外专家,一般应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副高以上职称专家。
5.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四.审批程序
1.导师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申请表》,详细说明聘请的原因及其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所承担的任务。拟被聘请的导师填写《申请作为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简况表》
2.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或称导师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请经系或教研室同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位分会讨论通过,报培养办公室备案。
3.博士生副导师、硕士生第二导师的聘请经系或教研室同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位分会讨论通过,报学位办公室。
4.上报的《申请作为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简况表》经培养办审核、学位办批准后,发文至有关二级单位研究生主管办公室。
5.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经1999年4月19日研究生院办公会通过的《关于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的暂行规定》自行废除。
6. 《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申请作为协助指
导研究生导师简况表》从学位办表格下载区下载。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
2005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