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25•【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 并逐 步建立健全 相应 的检 疫 实验 室和 检验 室 。
专 职植物 检疫 员应 当是 具有 助理农 艺师 以上 技 术 职务 、 或者虽 无技 术 职务 而具有 中等 专业 学历 、 从 事植 保工 作三 年 以上 的技 术 人 员 , 经培 训 考 核 合 并 格, 由省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农 业 部 备 案后 , 报 发 给专 职植 物检疫 员证 。各 级植 物检 疫机 构可 根据 工
远规划 的建 议 ;
7 车站 、 .在 机场 、 口、 库 及 其他 有 关 场所 执 港 仓
行植物检疫任务。 ( ) ( ) 县级植 物 检疫 机构 的主要 职责 : 三 地 市 、 1 .贯彻 《 物检疫 条例 》 国家 、 植 及 地方 各 级政 府 发布 的植 物检 疫法 令 和 规 章 制 度 , 向基 层 干部 和农 民宣 传普 及检 疫知 识 ;
结 、 流检疫 工作 经验 , 编检疫 技术 资料 ; 交 汇
作需要 ,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
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 职检疫员 由所在单位推荐 ,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
发给聘 书 。
省 级 植 物检 疫 机 构应 充 实 、 全植 物 检 疫 实验 健
包 括林业 和进 出境 植物 检疫 。 第 三条 农 业部 主 管 全 国农 业 植 物检 疫 工 作 , 其 执行机 构是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 机 构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农 业主 管部 门主 管本地 区 的农 业植 物检 疫工 作;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机 构负 责执行 本地 区的植物 检疫任 务 。 第 四条 各级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职 责范 围 : ( ) 业部 所属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主 要职 责 : 一 农 1 出有 关植 物检 疫法 规 、 章及 检 疫 工作 长 .提 规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02 第二章 植物检疫原理(第二节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节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
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检疫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政府行为。
检疫法规(quarantine regulations)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际、国家各级各类权力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有关植物检疫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类型及基本内容1、类型(1)按照内容和形式划分,植物检疫法可分为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单项法规。
(2)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和地区性的法规与公约、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于制定的国际或国家机关不同,这些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此外,两个或多个国家签定的有关检疫的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也是实施检疫的法律依据。
2、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它说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其中有的是关于植物保护或动物健康的综合性法规,列有专门的检疫条款;有的则为独立的检疫法规,或者针对具体事项的单项禁令,情况虽较复杂,但其宗旨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植物检疫法规(一)我国植物检疫法规的类型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202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1)
202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1)1、对于丝网印刷,油墨墨层厚实,有时可达50μm。
印刷中应特别注意()的变化,以避免因墨层增厚引起条增粗而超差。
(单选题)A. 反射率B. 条宽尺寸C. 颜色搭配D. 缺陷试题答案:B2、具有一个惟一的中央寻像图形,为三个黑色的同心圆,用于扫描定位是哪一种二维条码的附加特征()(单选题)A. CODE16KB. MaxicodeC. PDF417D. QRCode试题答案:B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是根据()和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多选题)A. 《森林法》B.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C. 《森林法实施条例》D. 《植物检疫条例》试题答案:B,D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单选题)A. 县级以上B. 市级以上C. 省级以上试题答案:A5、杨树食叶害虫防治对策,轻度发生区,以()为主,改善(),提高自控能力。
(单选题)A. 药剂防治,自身抗性B. 自然调节,自身抗性C. 药剂防治,生态环境D. 自然调节,生态环境试题答案:D6、生物识别是用来识别个人的技术,以数字测量所选择的某些人体特征,如()(多选题)A. 指纹B. 脸部特征C. 签字时的动态D. 掌纹试题答案:A,B,C,D7、根据EAN•UCC规范,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来讲,不再生产的产品自厂商将最后一批商品发送之日起,至少年内不能重新分配给其它商品项目。
对于服装类商品,最低期限可为2年半()(单选题)A. 7B. 6C. 4D. 58、选择核心竞争能力的目标定位,主要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多选题)A. 自身资源状况,以往的知识储备B. 行业现状及特点C. 竞争对手的实力状态及对比情况D. 关联领域的影响试题答案:A,B,C,D9、周转材料承包费用的支出包括()、保险费,赔偿费(多选题)A. 使用费B. 运输费C. 租赁费D. 维修费试题答案:A,B10、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单元标签的尺寸:105mm³148mm(A6规格)或148mm³210mm (A5规格)两种尺寸。
202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2)
202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2)共105道题1、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存放应注意()。
(多选题)A. 必须存放于专用库房,专人看管B.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必须一起存放C.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要分开存放D. 禁止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试题答案:A,C,D2、《植物检疫条例》是哪年发布的()(单选题)A. 1972年B. 1983年C. 1992年D. 1996年试题答案:B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提出。
(多选题)A. 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B. 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C.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D. 双方协商试题答案:A,B,C4、《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疫区应根据()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多选题)A. 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B. 当地的地理环境C. 当地的交通状况D. 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试题答案:A,B,C,D5、松材线虫病的传播方式有哪些()(多选题)A. 自然传播B. 人为传播C. 风力传播D. 雨水传播试题答案:A,B6、防治率是指()。
(单选题)A. 森林病虫鼠害的实际防治面积占年发生面积的比例B. 森林病虫鼠害的实际发生面积占年发生面积的比例C. 森林病虫鼠害的实际防治面积占历年年发生面积总和的比例D. 森林病虫鼠害的实际发生面积占历年年发生面积总和的比例试题答案:A7、《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中,开展产地检疫调查的范围()。
(多选题)A. 种苗繁育基地B. 贮木场及加工场(点)、集贸市场C. 车站、机场、港口D. 种子园、母树林试题答案:A,B,D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森检人员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并发给《植物检疫员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林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题库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题库第一部分监测预报一、填空题1、《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测报点是根据全国和而设立的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主要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
(答案:森林资源分布;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2、按照《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设施条件和基本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答案: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3、《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
(答案:主测对象测报办法)4、《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各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应用及,按时、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森防总站传输监测数据,并抄送上一级森防站。
(答案:《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5、《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及时报告辖区内和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动态。
(答案:突发性;重大)6、《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积极配合地方做好生产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提出,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答案: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7、《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负责一般测报点测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
(答案:辖区内一般监测点工作和虫情普查)8、《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
(答案:测报资料数据库)9、《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图。
(答案: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10、《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和;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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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7.26
【实施日期】1994.07.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
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