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怎么规定的2024
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怎么规定的(二)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项关键的规定就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那么,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当劳动合同被解除而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的规定稍有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补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无权再解除合同,并且也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在确定补签合同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时,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受到侵害期间的工资总额。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当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应该以双倍工资总额为上限。
需要注意的是,补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而劳动者要求补签合同的情形,通常是由于双方对原有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需要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时生效的。
根据相关法规,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受到侵害期间的工资总额。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1.代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2.补签与倒签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3.二倍工资基数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补签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某住宅小区的设计服务。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导致原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为了继续合作,双方于2012年6月30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并补充了一些新的条款。
但双方均未对原合同进行书面修改或补签。
二、争议焦点1. 甲方主张: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导致项目延期,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乙方主张:原合同虽然未进行书面修改,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已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因此,原合同仍然有效,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关于原合同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原合同虽未进行书面修改,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已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原合同应视为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导致项目延期,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日期:[具体日期]雇员:[雇员姓名]雇主:[雇主姓名]职位:[雇员职位]一、背景描述:根据本人与雇主之间就雇佣关系而订立的原始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始合同”),原始合同生效日期为[具体日期],并约定了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内容。
由于各种原因,原始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约定存在争议和错误。
二、错误之处:在原始合同中,工资支付约定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原因如下:1. 工资支付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工作内容、岗位等级不匹配;2. 工资支付时间与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3. 工资支付方式与原始合同约定不符;4. 其他与工资支付相关的错误或争议。
三、补签劳动合同内容:基于上述原因,雇主同意与雇员补签改正原始合同,并按照双倍工资支付作为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1. 薪酬调整:鉴于原始合同的错误或争议,雇主同意将雇员的工资调整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有效期从补签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 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同意按照原始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并按照双倍的工资金额进行支付;3. 工资支付时间与周期:工资将于每月[具体日期]发放,以月为单位计算;4. 迟延支付: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工资,雇主同意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迟延支付责任;5. 其他约定:双方同意按照原始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在补签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
四、双倍工资支付时间:雇主同意在双倍工资的支付方面采取以下方式:1. 雇主将按照补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向雇员支付一倍工资;2. 雇主将于[具体日期]向雇员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期之间的双倍工资。
五、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一切与补签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补签劳动合同签署人:雇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雇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本人与雇主达成的补签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上述内容执行,以解决原始合同中存在的工资支付错误或争议。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摘要: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A: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期在线顾问: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
与张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
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
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
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同意并签字。
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
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是你自己同意并在意向书上签字的,不同意给予补偿。
  A: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小田于今年2月1月应聘到某阳光能源公司工作。
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想再过几天,满5个月时再正式签订合同,于是就拖延了5天时间。
又过了2个月后的8月下旬,小田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了公司。
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小田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
亲办案例(五):劳动纠纷,支付双倍工资,双倍补偿金
亲办案例(五):劳动纠纷,⽀付双倍⼯资,双倍补偿⾦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安XX。
被告:河南XXX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安XX诉被告河南XX司劳动争议⼀案,法院⽴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宋X,被告河南XX司法定代表⼈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20年12⽉15⽇⾄2021年10⽉26⽇⼯作期间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付的双倍⼯资92706.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3022.9元(合计115728.95元):3请求判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15⽇⾄2021年10⽉26⽇在河南XX司(正在进⾏简易注销公告)⼯作,⼯作期间未签订书⾯劳动合同。
2021年10⽉26⽇,被告单⽅通知店⾯转让,原告已被辞退。
原告于2021年10⽉28⽇向郑州市⼆⼗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郑州市⼆七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2021年7⽉31⽇因洪⽔和疫情我就关门并转让该店⾯。
我已经告知原告本⼈。
原告剩余的时间是在别的公司⼯作。
2021年8⽉1⽇⾄2021年9⽉1⽇就没有开门了。
我招聘原告来我饭店是做主厨,每个⽉12000元,2021年4⽉8⽇才正式营业,之前他未履⾏作为主厨的义务,未开业之前我不应该按照12000元⽀付。
我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的呈现⽅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并不是没有给原告签订,不应该⽀付原告双倍⼯资。
原告在被告处⼯作不满⼀年,不应该⽀付原告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26⽇,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通过微信协商⼯资事宜,原告称协商好薪酬,好安排尽快回去。
后双⽅协商底薪12000元加提成。
原被告认可从2020年12⽉15⽇原告到被告处⼯作,双⽅未签订书⾯劳动合同。
原告的打卡记录显⽰最后打卡时间是2021年10⽉14⽇。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聂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2009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
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用人单位则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案件评析】一、关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HR)劳动法学习案例4
1、今日案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
到 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那么,此案例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案例解析】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
2、今日案例: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该适用哪一个?曾某2009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半年后,曾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
曾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曾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曾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到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到案例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雇主和劳动者必须通过诚信、平等和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
但有时候,由于双方的因素,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出现倒签或补签的情况。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的案例。
案例一:倒签劳动合同张三是公司的职员,因为公司需要在人力资源档案中补充一份劳动合同,于是公司要求张三和HR部门一起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签署合同的时候,HR部门将合同的签署日期改为了一个月之前,也就是在张三入职后一个月的时间点。
张三虽然对此感到不满,但由于公司的压力和自身工作需要,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
在这个案例中,HR部门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协商结果签署,不得倒签或补签。
因为倒签或补签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者在权益上受到损害,也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二:补签劳动合同王五是家公司的高管,他在入职前和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然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王五和其他高管补签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些条款发生了变动,比如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王五对这些变动不太满意,但由于公司的需求和合法性,还是在新合同上签字了。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要求补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市场等因素的变化,公司可能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调整和变动。
只要公司和员工在诚实、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签署新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倒签或补签劳动合同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认真审视合同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求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1.杭州“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
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工资【案例回放】2006年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
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
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在我国,劳动关系是法律保护的范畴,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与履行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原因,劳务合同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等。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关系中签订劳务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招聘了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担任销售岗位。
双方口头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员工入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至2020年6月,员工共在公司工作了12个月。
2020年7月,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员工工资。
二、案例分析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而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 双倍工资的支付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员工入职后未履行补签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三、结论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在劳动关系中权益受损。
在此情况下,员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山东劳动法律师:补签劳动合同后有双倍工资吗?
山东劳动法律师:补签劳动合同后有双倍工资吗?日常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就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哪些规定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话,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吗?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的李新家律师做出了解答:一、补签劳动合同后有双倍工资吗?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毕竟“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李新家律师补充:二、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有什么要求?1、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必须在用工一年内,因为仲裁时效是一年,过了一年劳动者就失去了胜诉权;2、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最好填写开始工作第一天开始。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二篇)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一、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____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
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二、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字符双倍工资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_____1)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恢复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案例
恢复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案例一、案情简介王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
自2000年起,一直在苏州市某知名企业从事生产线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
2018年10月,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王某因年龄较大,被列入裁员名单。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承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然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企业却以王某的实际工资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只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工资虽然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直未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给他。
他多次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但企业始终未予以解决。
二、处理过程1. 劳动仲裁2019年3月,王某向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
2. 仲裁审理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查阅了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据。
经查,王某的实际工资确实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企业确实未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给他。
3. 仲裁裁决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未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补发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
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补发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
4. 企业上诉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未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王某,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企业按照实际工资补发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补发王某实际工资及经济补偿。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例:职工同意倒签劳动合同,倒签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职⼯同意倒签劳动合同,倒签合同单位应⽀付双倍⼯资案情回顾:职⼯同意倒签劳动合同刘某于2012年1⽉5⽇⼊职某公司,⼊职后的⼀个⽉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劳动合同,2012年12⽉3⽇公司与刘某签订书⾯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5⽇⾄2013年1⽉5⽇,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5⽇。
2013年1⽉5⽇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
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持了刘某要求的2012年2⽉5⽇⾄2012年12⽉2⽇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公司则认为,2012年12⽉3⽇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5⽇也是刘某同意的。
因此,不应⽀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付该双倍⼯资。
法院判决:企业⽀付未签书⾯合同双倍⼯资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补签劳动合同的⾏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付⼀个⽉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2⽉5⽇⾄2012年12⽉2⽇的双倍⼯资。
律师说法:倒签劳动合同单位应⽀付双倍⼯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和预防纠纷的有利武器。
1995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但该法却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为规定相应的罚款措施。
因此,该法实施后,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量存在,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
为了依法规范⽤⼯主体的⽤⼯⾏为,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1⽇起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劳动合同。
该法第⼋⼗⼆条同时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绍兴市补签劳动合同案例
绍兴市补签劳动合同案例绍兴市补签劳动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绍兴市一家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服装生产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于2010年,目前拥有300名员工。
2019年初,由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增加员工数量。
为了保证员工的权益,公司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公司很多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未及时签订,这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二、问题对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补签劳动合同。
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补签工作。
补签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进行制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1. 梳理人员目录:小组根据公司的财务和人事记录,梳理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
2. 制定补签方案:小组成员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法律的要求,制定了补签方案。
方案中包括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职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3. 征得员工同意:小组成员对每位员工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员工对补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征得员工的同意。
4. 劳动合同签订:小组将劳动合同印章和员工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核对,并与员工一起签署了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在员工档案中保存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签订日期。
5. 工资和福利的调整:根据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进行了调整,确保员工的收入和权益得到保障。
三、运行效果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公司解决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并确保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了保障,也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此外,补签劳动合同的工作还起到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合法合规:公司通过补签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得到明确和规范化,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争议解决:补签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减少因劳动关系纠纷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补签了合同是否还应支付双倍工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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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如何处理 7
工友 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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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经 济补偿 。其 中5 月工 资的经 济 个 补偿是5 工龄 ,4 月工资 的经 济补偿 年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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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确 约定 了工资标 准 ,但 没有 约定合 同期
限 。近 期 ,公 司 全 员续 签 劳 动 合 同 时 ,聘 用
人 员称 用工合 同仍 在有效期 内 ,只 能 变更。 毕 烈恭 如确须 续签 ,原合 同没有 约定合 同期 限应视
为 无 固 定期 限 , 续 订 合 同 就应 签 无 固 定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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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的起始 时 间应从2 0 年2 0 8 月开始 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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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 未 与 他 签 劳 动 合 同 。 2 0 年 同之 时 。也 就 是说 ,
补签 了合同是否 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7
工友 编辑部 : 贵刊我们期期拜 读,并年年订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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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
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
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
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
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
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
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专家解析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补签”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另一种为“倒签”
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
观点二
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
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特别注意,如果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个案例。
案例三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永州某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直至2012年1月20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2
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1
日至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但他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