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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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授权人将特许权授予被授权人,使其有权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品牌、产品或服务,并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这种合作关系在各个行业广泛应用,不仅能够扩大授权人的市场份额,同时也能为被授权人提供商业机会。

然而,商业特许经营授权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主要内容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使用权:被授权人有权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并将其用于产品、服务或宣传推广中。

商标或品牌的使用范围、方式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经营管理指导:授权人有义务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销售技巧、经营策略等方面的指导,以确保被授权人能够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 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授权人可要求被授权人在使用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有助于授权人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并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4. 区域限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通常会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某一区域内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

被授权人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避免竞争同质化和争议。

5. 终止条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终止条件,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方违约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商标或品牌的保护规定。

若被授权人侵犯了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权益,授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并解除授权合同。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若被授权人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3. 经营管理责任:授权人在提供经营管理指导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不得故意误导被授权人。

特许经营中的风险解析

特许经营中的风险解析

特许经营中的风险解析(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被特许人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的时候。

通常把目光聚焦于特许经营的模式带来的盈利预期。

而忽略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其中的隐患一旦爆发。

即使经营模式再好。

恐怕也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所以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将撰文就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逐一解析,希望能对经营者有所帮助。

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之——主体风险特许经营条例当中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在以前的文章当中。

笔者做了简要的分析。

但实践当中还可能遇到其他的问题,比如作为被特许人,以何种身份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有时候,被特许人选择加盟特许经营事业之前,尚未成立公司。

待到合同签订之后。

被特许的自然人再去设立公司实施特许经营事业。

这时候就会面临着合同主体与实际经营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

实际经营的主体有没有实施特许经营事业的资格,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

如何避免这种风险?主要是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当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对特许人进行选择的时候,除了要考查其有无满足特许经营条例中规定的“一年两店”的条件,还应当审慎地查明。

特许人有没有许可的权限。

实践当中有些特许经营是一种层层许可。

即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某省范围内从事许可经营。

而乙公司又许可丙公司在某市范围内经营。

此时作为丙公司,一定要考查一个公司是否取得了甲公司的许可以及许可的时间,范围和形式等。

必要时应当与甲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许经营通常是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等结合在一起的。

一旦特许人不具备这些权利。

或者出现了其他的问题。

那可能面临着真正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

所以作为被特许人应当注意查看特许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

包括权利本身和许可使用权。

最好能在合同当中约定或者在合同之外补充约定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

这样一旦出现权利纠纷。

可以向特许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合同承受中的主体风险。

如果要承受一个特许经营的公司或者企业,要注意去和被特许人进行沟通。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通过许可方(Franchisor)授权,允许特许方(Franchisee)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经营的商业模式。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可以带来许多机会和收益,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法律责任需要特许方和特许方考虑和管理。

以下是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

1.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特许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提供给特许方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资产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

特许方需要确保其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获得了充分的保护,并且特许方要遵守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相关限制和条款,以避免侵权风险。

特许方还需规范特许方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的使用。

2.商业模式风险:特许经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许方提供的商业模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特许方需要确保其商业模式被设计成适应不同市场、地域和文化背景的特许方,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特许方还需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确保特许方正确理解和实施商业模式。

3.经营管理风险:特许方需要全面评估特许方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确保特许方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进行经营管理。

特许方需要确保特许方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行为的道德标准,以避免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责任。

特许方还需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帮助特许方优化经营管理效果。

4.合同和法律责任风险: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文件包括特许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培训协议等,特许方需要确保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许方需要仔细考虑特许协议中的各项权益和责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此外,特许方还要考虑到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并制定相关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以规避可能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5.品牌形象和声誉风险:特许方需要保护其品牌形象和声誉,确保特许方的经营行为不会对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特许方需要与特许方保持密切合作,监督和管理其经营行为,维持品牌的一致性和高质量形象。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

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

1、合同形式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

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

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

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

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

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2篇)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征1. 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及经营管理经验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

2. 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许可关系;(2)被特许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3)特许人享有监督权、管理权;(4)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1.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商标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3)著作权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著作权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4)专利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 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1)反垄断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2)反不正当竞争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特许经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侵权责任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3)公司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公司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有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啦。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vip预售卡有风险、购卡需谨慎

特许经营--vip预售卡有风险、购卡需谨慎

特许经营--vip预售卡有风险、购卡需谨慎会员卡制度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以其能够刺激消费、迅速回笼资金、提高顾客的忠诚度等优点在商业领域被广泛应用。

会员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积分卡,即消费者现金消费后,以一定标准的积分计入卡内,商家以积分折抵现金来刺激消费者消费;另一类是现金卡,即商家首先推出一定面值的只能在商家自己经营场所内消费的卡,由消费者以等额资金或者一定的优惠价格购买该卡,然后消费者用该卡在商家经营场所内消费。

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即特许人的直营门店与被特许人的门店虽然看上去是统一的装修,统一的标志,并且提供的是统一的产品或者服务,但门店财产以及经营收入的所有人是不同的,经营过程中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采用会员卡制度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对特许人来说甚至构成了法律风险,可能会给特许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

比如被特许人到期或中途停止经营,其销售出去的会员卡尚未消费完毕,由于被特许人没有向消费者返还剩余卡金,而导致特许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持卡消费与被特许人发生纠纷,特许人承担连带保证法律责任等等。

会员卡制度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是商家与消费者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合同主体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由特许人统一制作,由特许人及被特许人分别在自己的门店销售会员卡。

如果该卡只能在售出店使用,那么其法律责任由卡的售出店自行承担,即如果是特许人的直营店,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被特许人的店,由被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售卡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如果该卡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各个门店都可以使用,除售卡店承担法律责任外,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特许经营体系是由特许人建立并控制,尤其是会员卡在不同的被特许人门店之间可以消费的情况下,必须由特许人的协调、管理和担保,否则不能实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责任分担

商业特许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责任分担

和被特许人 合同的规定显然不能对消费者产生效 力。因此 ,对这

3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 外具有共同的外部 特征 .在很多方面 他们有共 同的利益。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 、质量、商标 以及
问题实有探讨 的必要 。


特许人能否免除对消费者 的责任
经 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 一性 , 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
以下称特许人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 的经营资源许 点在 中国获得 了很大发展。截至 2 0 年底 ,中国的特许体 系数量 源的企业 ( 06
超过 2 0 ,加盟店近 2 万个 分别比上年增长 1o 和 1% 。 可其他经营者 ( 60个 0 3/ 9 , 0 6 以下称被特许 人 )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 20 0 7年 3月发布的连 锁百强企业 中,4 % 的企业开展特许 经营 6 的企业 占到连锁企业 总数 的6 % 。其中 ,餐饮 业和服务业采用特 9 许 经营的企 业分 别占到所属行业连锁企业总数的9 % 和8 % , 5 3 零 在统- 8 经营模式下开展经 营,并向特许人 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 - , 0 由此可见 ,商业特许经 营活动存在以下特 征 : 首先 ,商 业特许经 营的核心是经营资源的授予 ,特许人与被 特许经营的销售规模达 12 0亿元。到 2 0 年底 ,采用特许方式 经营活动 。 0 06
特许人7何 时可 以追究二者 的连带责任。检 索相关立法 ,我I , 人需要对被特许人进行各种 的培训和经营管理指导 , 't IE I 甚至进行财 难 找 到 对这 一 问题 的 明确 规 定 ,比如 ,于 2 0 年 5 1日实 施 的 务 上 的 监 督 检 查 ;被特 许 人 尽 管 不 必 受 特 许 方 强 制对 产 品或 服 务 07 月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有权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行为。

可见,特许经营协议,承载了行政机关依法授出自身职权、行政相对人依约获得特许权等核心内容。

关键词:特许经营;制度落实;优化对策1.概述特许经营协议是什么?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未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尽管2015年出台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可是仍旧未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一般性定义。

随着特许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各部门得到广泛实行,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推广的PPP、BOT等项目,皆为达成政府与私营企业、民营资本各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认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争议。

直至202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协议规定》),正式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几类争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得以基本平息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疆域之争”。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两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均有涉及到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特许经营协议学理研究和实务探讨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效用,能够提出更为具体细致的审查思路,有助于促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2.1资源配置流通的差异:优劣互补与优胜劣汰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我们国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不同成分的经济要素都能够活跃起来,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消除。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BT)的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BT)的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BT)的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陈浩文律师2008年3月于成都讲座内容:一、BOT/BT项目融资运作中的主要风险二、BOT/BT项目融资的概念和法律关系简析三、BOT/BT项目主要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讲座角度:主要从投资人角度进行分析,但是实践中对各方均可能存在风险引言:BOT/BT是国内目前运用较多的项目融资模式,全国各地均有许多规模大小不一的BOT/BT项目。

如已经建设完成的成渝高速公路、成都自来水六厂BOT项目,正在建设中的乐宜、绵遂、宜泸高速公路BOT项目,以及尚在筹备中的成都市“三轨九路”BT项目。

由于BOT/BT模式引进西部地区时间不长,操作实践缺乏,很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问题。

以下从国内BOT/BT面临的主要风险入手,就主要风险的法律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

一、BOT/BT项目融资运作中的主要风险根据上述案例,总结归纳BOT/BT主要风险如下:(一)无法控制事件对项目造成的风险1、战争、暴动、暴力事件、骚乱以及恐怖袭击等2、地震、洪水、暴雪(如2007年年底的暴雪)等自然灾害3、意外事件、事故无法控制的事件可能导致项目工程延期、工程损坏、灭失,或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或经营(二)市场风险1、设备、设施、原材料的价格变动2、产品、服务需求的变动(如建设过程中另有相同项目上马,且品质高过正在实施的项目)市场因素的变动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运作成本升高;回收投资投资难度加大(三)项目其他参与人是否履约风险1、贷款机构(贷款紧缩)2、原材料供应单位3、燃料供应商4、产品服务使用人上述项目参与主体是否按其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运作,以及项目是否能回收投资(四)建设风险1、项目工程能否按期完工2、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建设费用超额建设风险将可能影响项目的按期运作、移交,以及增加项目融资成本、减少项目收益(五)BOT项目运营维护风险1、产品、服务收入低于评估2、运营商过错导致项目未能达到目标运营维护风险影响着BOT投资人回收投资,直接决定了BOT项目的成败(六)金融(融资)风险1、外汇兑换汇率调整2、外汇管制政策的变动3、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4、项目取得后融资难以及非法融资的风险金融风险可能影响项目投资资金的正常投入、融资压力增大、预期收益减少(七)政治风险1、政府越权干涉项目2、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变更政治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目的能否实现,项目能否继续运作(八)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1、项目是否合法2、投资人能否合法享有项目对外担保权3、BOT/BT合同条款约定能否保护投资人利益4、项目是否有有效的、可操作的保证、担保措施5、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管理(比如项目范围、深度与签订合同时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期顺延及其他损失等等,很多投资人在过程中忽视签证、或者签证不明确、不到位,最后造成损失)6、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可行,能否保护投资人利益二、BOT/BT项目融资的概念和法律关系简析(一)BOT/BT项目融资的概念1、BOT2、BT●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投资人,由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领域。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授予条件、经营规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特许经营权涉及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均具有特定性。

(2)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从事相同业务。

(3)期限性: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较长,但并非永久。

(4)有偿性:特许经营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特许经营权。

2.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等活动的基本原则。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

(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原则和法律责任。

(5)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4. 符合公共利益: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5. 招标投标程序合法: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涉及品牌所有者(特许人)与加盟商(受许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然而,这种合作模式并非没有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给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1. 法律合规性风险1.1 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确保品牌和相关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合同条款未能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1.2 合同合法性所有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任何违法的合同条款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责任。

2. 经济风险2.1 加盟费用过高的加盟费用可能会影响加盟商的盈利能力。

合同应明确费用结构,避免隐藏成本。

2.2 收入分配不公正的收入分配机制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合同应确保双方利益均衡,促进长期合作。

3. 运营风险3.1 供应链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对供应链管理的明确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3.2 培训与支持加盟商通常需要特许人提供培训和支持。

合同应详细规定这些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标准。

4. 终止与退出风险4.1 终止条件合同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以及终止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

4.2 退出机制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保护双方在合作结束时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 预防措施5.1 专业法律咨询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5.2 透明沟通双方应保持开放和透明的沟通,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3 定期评估定期对特许经营关系进行评估,确保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期望和目标。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多方面的风险点,通过合理的规划和预防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风险。

双方应共同努力,建立稳固、互利的合作关系。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

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

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

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

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 )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屠朝锋律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郭宝年律师提要: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

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

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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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杨帆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正处于逐步建立阶段,尤其是商业特许经营中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还很欠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宣传、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我国特许经营业产生深刻影响,具体来说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及法律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许人违法经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为了避免有极个别执法人员因罚款而罚款,我们认为,对《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或责令限期备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停止非法经营或责令限期备案,对拒不改正或停止或期限届满不申请备案的,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先,对于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备案过程中特许人提交用于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充分,不能按期备案的,依据《条例》第九条和《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若特许人在7日内未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则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对于特许人未按时、按条件进行备案,或备案不合法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违规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对于特许人违反本条规定之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选择对特许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罚款与公告合并适用。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特许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严重超额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

(三)备案后不按照规定年报的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里的所谓情节严重,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多次责令仍拒不申报、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本条规定中所谓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对于违反本条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在管辖主体资格上原则适用二级管辖,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应该注意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行为的稳定,合同可以解除的范围不宜过大。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特许人隐瞒了不重要的信息或在某些不重要的方面提供了虚假信息,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可以被解除,而只有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特许人有可能因为一个小疏忽,致使其合同被特许人解除。

尽管《条例》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是我们应当参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如果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有所隐瞒,那么除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特许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欺诈,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达到了欺诈的程度,那么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应是自始无效;但如果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自合同解除时起无效。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推广、宣传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的责任所谓推广、宣传费,是指特许人为对特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展其他营销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定期收取。

可以基于被特许人总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也可以确定一个固定值。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谓收益宣传,是指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确定性的利润收入。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欺骗、误导的行为”,即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人民法院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如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尽管这样的规定可能将一部分真实反映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的广告亦排除在外,但鉴于目前该等虚假广告的泛滥,被特许人该条规定做出禁止性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如果特许人违反本条这一款的规定,则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被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违法经营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许人违法经营,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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